税收筹划计算题
《纳税筹划》
1、大华歌舞厅是一家大型娱乐场所,每月点歌的收入50万元左右,组织歌舞表演的收入150万元左右,提供水酒烟等商品收入50万元左右,歌舞城总营业额合计250万元左右。其水酒烟等商品销售收入占总营业额不足50%,统一缴纳营业税。请进行税收筹划(歌舞厅营业税率为20%)。
方案一:未进行筹划;
方案二:歌舞城将销售水酒烟的部门独立成一家独立核算的小型超市,将组织歌舞表演的部门独立成一家独立核算的文艺公司。超市属小规模纳税人。
方案一:应纳税额(50+150+50)*20%=50.00
方案二:应纳营业税税额50*20%+150*3%=14.5
应纳增值税税额50*4%=2
应纳税额合计14.5+2=16.5
2、黄河科技公司主要提供证券实时行情的服务,所销售的信息接收机每台2400元(不含税),安装调试费每次800元,服务费每年800元。该公司预计2007年9月份可以安装500台。该项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接收机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60%。请进行税收筹划。 方案一:未进行税收筹划;
方案二:销售王经理提出了一项促销建议,增加了信息服务的内容,不仅包括证券信息,将外汇、期货、餐饮、旅游、打折商品均纳入提供的信息范围,同时提高年服务费为2400元,安装调试费仍为800元,但信息接收机由于生产厂商增多,竞争激烈而将为每台800元。
这样,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80%。
方案一增值税销项税额(2400+800+800)*17%*500=340000.00
假定信息接收机是按进价卖出,则进项税为2400*17%*500=204000.00 应纳增值税税额为340000-204000=136000.00
方案二应纳税额合计(800+800+2400)*5%*500=100000
筹划比未筹划节税136000-100000=36000元可见,即使增值税进项税能够按最高可能抵扣缴纳增值税的负担也高于营业税,原因在于服务部分无进项税抵扣,要按17%缴税。故方案二较好
3、杭州田光汽车有限公司,既生产税率为12%的小汽车,又生产税率为20%的小汽车。2009年销售额合计8000万元,企业未分开核算,按20%的税率计交了消费税。请进行纳税筹划。(提示:方案一为合并核算;方案二为分开核算,分开核算时可自行设定不同税率下的营业额。)
合并核算时应纳的消费税:8000*20%=1600.00
分开核算时:税率12%的小汽车应纳消费税额4000*12%=480.00
税率20%的小汽车应纳消费税额4000*20%=800.00
应纳消费税额合计480+800=1280.00
分别核算比合并核算节税1600-1280=320.00
4、2008年度杭州春蓝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
所得税25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1)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
(2)开发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未形成资产);
(3)直接向某足球队捐款35万元;
(4)支付诉讼费2.3万元;
(5)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0.8万元。
要求:
(1) 计算该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纳税调整额;
(2)计算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数额;
(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
(5)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
(1)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
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超过限额6万元,应调所得额6万元。
(2)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l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20万元,就可按30万元(2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利润总额中已扣除20万元,应调减所得额10万元。
(3)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在建办公楼工程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向某足球队捐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8万元
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6-10+20+15+0.8=131.8(万元)
(4)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131.8×25%=32.95(万元)
(5)该企业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32.95-25(已预缴)=7.95(万元)
5、华联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将商品以7折销售;
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为18元);
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从税收的角度,华联商场应该选择以上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可不予考虑)?
(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的售价为70元
增值税:70÷(1+17%)×17%-60÷(1+17%)×17%=1.45(元)
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
增值税: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30÷(1+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1+1.74=7.55元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为:30÷(1-20%)×20%=7.5(元)
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
[100÷(1+17%)+30÷(1+17%)-60÷(1+17%)-18÷(1+17%)]×25%=11.11(元); 税后利润:11.3-11.11=0.19元
(3)购物满100元返回现金30元
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17%-60÷(1+17%)×17%=5.81(元);
个人所得税:7.5元(计算同上)
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4元;
税后净利润:-3.31-8.54= -11.85元。
由此可见,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
6、某商场每销售1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其成本为70元,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而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1)商品8折销售;
(2)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
(3)购物满100元者返还现金20元;
(4)购物满100元者可再选2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
假定企业销售100元的商品,这四种方式哪一种最节税 (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可不予考虑)?
(1)打折销售。
这种方式下,企业销售价格100元的商品,只收取售价80元,这项销售行为,成本为70元,销售收入80元。
应纳增值税额=80/(1+17%)-70/(1+17%)×17%=1.45(元)
销售毛利润=80/(1+17%)-70/(1+17%)=8.5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2)赠送购物券销售。
这种方式下,消费者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这相当于商场赠送20元商品(成本为14元),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由商场承担,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销售价格100元的商品,其纳税及盈利情况如下:
个人所得税=20/(1-20%)×20%=5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70/(1+17%)×17%+20/(1+17%)×17%-14/(1+17%)×17%=5.23(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70/(1+17%)-14/(1+17%)-5=8.675(元) 由于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70+20-14) /(1+17%) ×25%=7.69(元)
税后净利润=8.675-7.69=0.98(元)
(3)返还现金销售。
这种方式下,消费者购物满100元,则返还现金20元。
返还的现金是对外赠送,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20元的实惠,商场赠送20元现金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现金的商场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
20/(1-20%)×20%-5(元)
商场销售额为100元时其纳税及盈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70/(1+17%)×17%=4.36(元) 扣除成本、对外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利润为:
销售毛利润=100/(1+17%)-70/(1+17%)-20-5=0.64(元)
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70/(1+17%)) ×25%=6.41(元) 税后净利润=0.64-6.41=-5.77(元)
(4)加量不加价销售。
这种销售方式是指购物达一定数量,再选购一定的商品,总价格不变。如购物达100元者,
再选购2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这也是一种让利给顾客的方式,与前几种形式相比,其销售收入没变,但销售成本增加了,变为84元(70+20X70%),则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70/(1+17%)×17%-14/(1+17%)×17%=
2.32(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70/(1+17%)-14/(1+17%)=13.67(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3.68×25%=3.42 (元)
税后净利润=13.67-3.42=10.25(元)
综合以上四种方案,可以看出方案四最优,方案一次之,而方案三即返现金销售则不可取。从以上的分析可见,同样是促销,可以有很多种形式,各种形式的让利程度、企业税收负担和收益都不一样,促销效果和企业收效也不一样,因此商业企业在进行营销决策时,首先应分析和权衡各种方式的税收负担,进行相关的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