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镇人大代表联系室选民反映的问题处理办法
桥头镇人大代表联系室选民反映的问题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人大代表联系室取得实效,使选民反映的问题能够得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到及时、有效、公正处理,保障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室建设暂行办法》第五章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选民所反映的问题,是指人大代表联系室接待日期间,选民向各级政府及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设计全局性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以及民情、民生问题。 人大代表联系室联系员在选民接待日期间,认为选民反映的事项符合代表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当场答复解释的,联系员在接待选民时应尽量当场向选民解释清楚;对于不能当场答复解释的,可以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后,再予以答复;需要转化为代表建议意见,应当按照闭会期间的建议意见处理。 无论是何种答复形式和办理方式,都要认真记录,整理存档,妥善保管,以便日后查对。 凡是可以转化为代表建议意见的,联系员应当向选民作出答复时限承诺。而且,联系员要进一步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收集材料,精心提炼,完善加工,尽可能掌握更多的素材,力求建议意见的完整性、务实性、规范性和操作性。 代表的建议意见形成后,按照办理要求,分别填写《慈溪市
第x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 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纸》
和《桥头镇第x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 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纸》,规定在当月的民情接待日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代表建议意见,通过市、镇人大代表分别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处理。
第七条 镇人大主席团收到各代表联系室的代表建议意见后,交办公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室汇总、梳理、分类、登记、编号、再呈送本级人民政府、然后,由镇政府召开镇长办公会议,根据归口办理原则,及时分解到各办(所)和责任人。 市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按照市人大办理要求办理答复。镇政府及各办(所)收到镇人大主席团交办的代表建议意见后,必须专题研究,专人负责办理,除疑难问题外,原则上要求在二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形成书面答复材料,以面商的形式答复代表;代表如不满意的,要求办理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答复时限不超过一个月。 代表人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的建议意见是满意的,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室约谈、上门走访等形式,应当及时告知选民。选民认为答复内容满意的,应当填写桥头镇人大代表联系室选民反映问题处理结果反馈表。 桥头镇人大代表联系室选民反映问题处理结果反馈表,应设
置为“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二类;每类分“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凡答复后,选民觉得“不满意”的,代表能解释的作出解释,取得选民理解;若解释
后仍“不满意”的,由代表向办理单位反映,再次进行办理;再次办理仍不满意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每年的最后一次(12月15日)民情接待日形成的代表建
议意见,不单独办理,试作翌年市、镇两级人代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意见提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