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暂行规定
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边坡滑落是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之一,保证边坡稳定是露天煤矿正常生产的前提,露天矿边坡研究及治理工作是煤矿技术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加强煤矿边坡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边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开展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边坡稳定各种地质条件及其他因素。
(2)、为采矿工程设计提供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定期发出边坡滑落和变形预报及整治方案,并做好施工中的管理工作。
(3)、地质、测量、设计、施工与安监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不断总结经验,搞好边坡管理。
3. 边坡滑落是煤矿灾害事故之一,安监部门必须需做到:
(1)、把边坡管理纳入安全监察工作的议事工程,并附有业务保安责任。
(2)、根据年度计划与设计以及边坡稳定的决定与措施,在安全检查工作中,作出安排,进行监督检查。
(3)、在检查中,如发现违反“规定”或出现滑坡险情时,有权责成生产、边坡管理人员与主管单位及时处理,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险情及险情危及处的生产或工程施工作业,以保证安全。
各矿应在矿长及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应包括地质测量采矿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队伍的边坡管理机构,从事边坡科研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质测量
5.露天煤矿边坡不同区段可根据软弱结构面(包括软弱层面,节理面、断层面等)的发育程度、含水情况与其的空间关系,划分为以下三个基本类型:
Ⅰ型:稳定型
(1)、以坚硬岩石为主,软弱结构层(面)不发育或间距很大(大于30m )。
(2)、软弱结构层(面)倾角大于露天最终边坡角,下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
(3)、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露天最终边坡走向接近。
(4)、岩体构造简单,含水性差,透水性不强,不影响边坡稳定。
Ⅱ型 基本稳定性
(1)、坚硬岩石与软弱互层,软弱结构层面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多或层间距较小(15—30m )。
(2)、软弱结构层面倾角等于或稍大于露天最终边坡角。
(3)、软弱结构层面的走向与露天矿最终边坡走向的夹角大于30°。
(4)、岩体构造不复杂 ,含水性中等,对边坡稳定有一定的影响。
Ⅲ型 不稳定性
(1)、坚硬岩石与软弱互层,软弱结构层面极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很多或间距很小(小于15m )。
(2)、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露天最终边坡走向夹角为0—30°。
(3)、软弱结构层面倾角小于露天最终边坡角,大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
(4)、岩体构造复杂,含水性强,或有井工开采破坏边坡现象等,严重影响边坡稳定。
6、各露天矿投产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测绘与勘探工作,确定边坡类型,提报工程、水文地质报告,其要求执行煤炭部颁发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的规定。
7、边坡岩移的观测工作,应采取多种方法进行,注意引进新技术、新仪器,研究新方法,若采用测量观测法其要求执行煤炭部颁发的《测量规程》的规定。
8、在雨季及北方解冻前,对有滑坡迹象的边坡要提出预报和处理意见,并迅速采取有效措
施,对生产及地面永久建筑发生严重威胁的滑坡与滑坡迹象,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
9、对已出现的滑坡、有滑坡迹象及预计滑坡的危险区,都要进行岩移监测工作,监测可以采取专业小组与群众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Ⅲ型露天矿必须设专门小组进行长期岩移监测工作,及时提供信息,不断总结经验。
第三章
10、各矿的长远设计、阶段性设计或改造设计都应包括边坡设计内容及经费。各业务领导机关审批上设计时,应一并审批相应的边坡设计。
11、年度采矿设计和各单项工程设计必须保证边坡稳定。特别是对Ⅱ、Ⅲ型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有完整的工程设计,设计要包括边坡稳定计算与分析。如不稳定则应做出必要的防滑工程设计,其工程费用要列入工程总概算。
12、边坡稳定验算,应采用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方法、稳定系数值及其他参数。
13、与边坡稳定相关的各项工程,必须严格履行会签手续,不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施工,如需已批准的设计,应有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重新进行稳定性计算分析,经原审批单位批准方可施工。
14、排土场设计时,应根据排土工艺和对边坡稳定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边坡稳定性分析,尤其是铁路运输、山坡排土场和实行内排的露天矿,都应进行必要的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章 施工
15、对于Ⅱ、Ⅲ型露天矿,与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前下发必要的图纸,严格按设计规定的程序、境界和施工方法施工,在施工中注意分析。研究边坡稳定状态,工程竣工后提交竣工图,竣工报告中应写明边坡稳定状态分析意见,经会签后存档,并报工程审批单位备案。
16、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根据设计要求提前或同时进行防滑工程施工。
17、临近最终边坡或到界台阶的最后一个采幅的穿孔、爆破和采掘工作,应作出单项设计或技术措施,各矿都要研究适合本矿的爆破参数,推广倾斜孔、小孔径预裂爆破技术或其他减震措施。
18、工程施工测量应严格执行《煤矿测量规程》保证测量数据精度。
第五章 整治
19、水是促进边坡破坏的主要因素,对于地下水威胁边坡稳定的区域,需进行必要的疏干工作,如开凿输水平巷,开挖拦截水沟,钻孔放水及群孔抽水等。
20在采掘场周围、坑内平盘上及排土场的必要地区,修设完整的防排水系统,并设专人管理,每年雨季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维修。
21、为维护边坡完整,防止边坡垮落,禁止在到界边坡上窑掏送道采煤。如需采出部分残留三角煤时,应提出保证边坡稳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开开采。严格杜绝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擅自决定的乱采滥挖现象。如遇因此而发生的边坡滑落,要追究当事者个人责任。
22、对矿内明火,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消除。
23、对局部不稳定的边坡,可以采取弱层炸破,滑体换填,边坡加固(护坡、挡墙、抗滑桩、预应力锚杆、表面喷水泥砂浆)等措施,或不切弱层预留防滑煤柱的方法进行处理。同时各矿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不断研究新方法,引进新技术。
24、台阶到界后,要清扫浮石,将台阶修整好,具体要求执行《到界台阶管理办法》。
第六章 边坡科研工作
25、边坡科研是露天矿科研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各级科研主管部门,每年都应根据实际情况拨出一定费用,进行边坡科研工作。
26、Ⅲ型露天矿应建立边坡实验室,开展系统的边坡科研工作;Ⅰ、Ⅱ型露天矿可根据需要
进行必要的工作。其方法可以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签订合同,实行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或采用相互协作等方式开展边坡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边坡科技水平。
27、各级领导机关都应将边坡管理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每一至两年组织一次各矿和有关单位参加的边坡管理、科研成果经验交流会。有计划地举办边坡管理技术培训班、学术讨论会,大力推广边坡研究新成果,搞好刊物出版、资料交流工作,了解掌握国内外边坡管理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