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作农业设施容许使用申请书_98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
受文機關:
年 月 日
申請事項:申請人因經營農業需要,擬申請設置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
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五條規定填具本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請惠予同意。
(蓋章)
申 請 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注意事項
農業用容許作農業設施申請適用範圍,以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為限。 ※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3份: (一)、申請書。 (二)、經營計畫書。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500分之1。 (五)、位置略圖。
(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七)、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使用證明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農作物產銷設施經營計畫書,需敘明下列事項,經營計畫變更時亦同: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畜牧設施經營計畫書,需敘明下列事項,經營計畫變更時亦同: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設施建造方式。
(六)、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七)、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八)、農業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再利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