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原则_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
分类号: B G 6 4法制周报/ 2 OOO年/ O 7月/ 1 9日/第0 0 3版/法律服务违约责任原则——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奚玮 钱业同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显而易见,该法关于违约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承担以违约人有过错为责任要件,即所谓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追究违约责任时,并不要求受害方即原告向法庭举证证明违约方有过错,而是在查明有违约事实时,即推定违约方有过错,使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允许违约方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违约方能向法庭举证证明自己对于违约没有过错,即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1 9 9 9年通过的《合同法》则确立了违约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负责《合同法》立法的顾昂然先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话》一书中介绍,《合同法》第一日零七条的立法精神是“不管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了可抗力可以免责外,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次制定统一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可以免责。至于缔约过失、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采取过错责任,分则中个别特别规定了过错责任的,按过错责任。”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的观点,严格责任具有显而易见的优点。首先是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原告只须向法庭证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即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既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无过错。这里的逻辑是,只要违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讲,被告对于不履行是否有过错,与责任无关。被告免责的可能性在于证明有免责事由。由于不履行和免责事由均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与判断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的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与判断相对来说比较困难。因此,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法院裁判,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其次,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可以避免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违约方总是企图寻求无过错的理由以期逃脱责任的现象,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既然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诉讼中就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欲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就必须举证证明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