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XX公司股东会决议
时间: 2010年4月12日 地点:本公司办公室
会议性质:临时
参加人员:
会议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2方,实际到会股东2方。参会股东共代表100%表决权,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董事XX召集并主持
会议通过的决议情况:
1、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增加
2、公司执行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会重新选举,原执行董事、监事连选连任,XX继续担任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XX继续任监事,执行董事、监事任期均为三年,至2013年4月11日。
3、全体股东承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身份符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所列情形。
4、因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了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工商部门备案。
5、委托XX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会议表决情况:全体与会股东一致同意上述决议1-5项。 全体股东签名:
2012年4月12日
南通海泰科特精密材料有限公司章程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并签署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南通海泰科特精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如皋市搬经镇搬经居委会
第三条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涡轮叶轮、压气机叶轮、汽车机械配件、工程机械铸件、机电产品零配件、模具、微电机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国家有专项规定以及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00万元,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100%。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必须由股东会通过并作出决议(或决定)。减资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缴出资,也可以由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四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六条本公司注册资本采取实缴制,即在公司设立登记前和每次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由全体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一次性缴足到公司开设的账户。
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如下:(单位:万元):
股东的出资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
第七条公司成立以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驶下列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十一)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含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十二)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
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十三)《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对本章程第八条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1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内以电话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可由执行董事确定时间,电话通知即时召开。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股东会对选举或者罢免执行董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会议选举和罢免。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人选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确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议选举和更换。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的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经营期限20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本章程一式四份,设立登记时经全体股东签字后方有效,公司留存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二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章程未尽事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010年4月12日
法人代表签名: 201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