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柳埠中学在籍的所有学生。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七条 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要求做出书面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 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情节严重的;
(二) 有较严重后果的;
(三) 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四) 屡犯不改的;
(五) 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 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七) 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八) 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虽末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 处分。
(二) 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 致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 打架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劝退处分,致人伤事件的医疗费和营养费由双方家长协商解决,本校从中协调。
(六)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 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 对结伙斗殴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九) 对于在打架现象,本可以制止而不加以制止者或调查时不愿提供证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 敲诈勒索他人钱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 吸烟喝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 男女生不正常交往,与社会闲散人员结交,造成恶劣影响着,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破坏学校正常秩序,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 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 扰乱课堂或会场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计达下列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1. 达10--15节课者, 给予警告处分。
2. 达16--20节课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21--25节课者, 给予记过处分。
4. 30节课以上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 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或书籍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入校园,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 在课堂或公共场所顶撞老师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勒令退学。
(五) 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勒令退学 。
(六) 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 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 有意破坏学校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价赔偿学校损失。
(九)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影响他人休息者,取消住宿资格,并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 不注重个人修养,不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处事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侮辱女生或其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
(三) 考试作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四) 经常迟到旷课累计一学期超过21节可勒令退学;不满21节的视认识态度予以相应处分;
(五) 累计作业超过四分之一不交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 沉迷于网吧和游戏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对提供线索威胁证人,有报复行为者;
侮辱、殴打教职工者;
三次受违纪处分者。
第十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1、一年内不能评为"七星少年""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级各类先进;
2、受处分学生,当学期综合素质评定定位D级,且不得晋级。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十六条 处分档案材料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二)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
(三) 柳埠中学学生违纪登记表;
(四) 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 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班级、级部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政教处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室。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主管副校领导批准填写《违纪登记表》签发;政教处负责公示通报。
(二)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经班级级部同意后上报政教处;政教处审查后填写解除处分通告,并有相关领导签字填写《违纪登记表》。
(三)处分的发布和解除,有班主任负责填写入学生档案,级部、政教处审查;
第十八条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的善后工作;
受勒令退学学生,即日办完离校手续,通知其家长领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未涉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教导处、政教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3-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