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对单位行贿罪
01-13
什么是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属于故意犯罪。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即使行贿遭到拒绝或者其所追求的不正当利益并没有达到,也不影响对单位行贿罪的成立。 《刑法》有关对单位行贿罪的条文规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