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修缮管理办法
古建筑修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管理,根据《差×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景区内进行文物建筑修缮工程(以下简称修缮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含暂保单位,下同)的纪念建筑、古建筑、古寺庙等,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文物的修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本景区内承担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须持建筑企业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市文物局申请,市文物局审核批准后,发给修缮施工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须按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施工任务,没有修缮资格证书的,不得承担修缮施工任务。
第四条 施工单位承担文物建筑修缮施工的资格和业务范围,由市文物局根据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条件审定。
第五条 文物建筑的修缮,须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重点修缮工程(指有计划的对文物建筑进行较大规模的修缮)、复原工程、抢险工程,由承担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单位提出修缮方案,附具工程设计(包括施工图纸和资料)和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材料。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并经上级玩物丧志管理机构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上述修缮工程,经市文物局审核,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抢险工程,情况紧急不容事先申报的,应予施工同时补报。
二、日常保养修缮工程,由景区开发公司提出修缮计划,附具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材料,报市、县文化文物局备案。
三、保护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按《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办理。
四、修缮工程,除日常保养维修工程外,经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由景区开发公司按本市有关施工管理的规定申报开工,同时向工程质量督导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 文物建筑的修缮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如变更设计,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报批准原设计单位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 施工单位须保证修缮工程的质量,遵守景区有关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负责保护施工现场的文物安全。
第八条 制定修缮工程和复原工程,应按工序分类验收,每道工序完成后,由景区开发公司初验认可,填写分类验收报告,并召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重要工序的验收,应有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合格的,各方在分类验收报告上签字后存档。全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供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有景区开发公司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署验收意见,由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做出验收结论。
抢险工程,由景区开发公司向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由文物行政管理机构验收,修缮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由文物行政管
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景区开发公司分别保存备查。
第九条 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肃执法,恪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严重失职、造成文物严重损毁的,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景区开发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