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简述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简述公司法的精髓。(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简述公司的法律特征。(1)合法性,即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2)营利性,即公司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3)独立性,即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设立企业集团需哪些条件?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论述]试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是:(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具有公示作用,对内具有拘束力,在特定条件下对外也有约束力;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限定较少。(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出资额或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出资数或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额或所持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除非约定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通常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简述分公司的特征。(1)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2)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3)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4)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5)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6)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简述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则完全相反。
(2)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在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
简述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公司自治原则;(2)股权保护原则;(3)管理科学原则;(4)交易安全原则;(5)利益分享原则。
[论述]试述股权的具体体现。具体来说股权至少有五个方面的体现:
(1)投票权。股东享有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按照拥有股权的多少来投票;股东有权投票表决公司的重大问题。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来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2)分红权。股东出资的目的就是要获得公司的投资回报,股东享有分红权,按照拥有股权的多少来分红。(3)转让股份的权利。股东购买股票是自愿的,股东投资之后,一般不能退股,但是可以转让股权。(4)认股权。股东拥有认股权,所谓认股权是指在公司发行新股票的时候,原来的股东拥有优先认购的权利。(5)知情权。所谓知情权就是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一切情况,其中主要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以及盈亏状况等等。公司必须向股东全面及时准确的披露信息,不得对股东隐瞒。 简述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定的三大原则。
(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额——25名以上,1856年《公司法》将人数调低至20人,划清了合股公司与个人合伙的界限,规定合股公司的
股份可以不经全体成员同意而转让。(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这极大地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发起人不必费心去得到特许,只要注册就可以了。(3)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将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有力地保护了公众利益,防止欺诈。经过将近一个世纪的努力确立起来的这3项规则构成了公司法最基础性的内容。
简述1948年以来英国公司立法的特点。(1)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规定公司必须保存营业记录,赋予股东随时查阅相关记录的权利;强调公开性,要求公司定期公开营业报告;加强对股票交易的规范管理,在公司法中对股票经纪人和交易人的行为都加以规定。
简述泡沫法令出台的背景及其内容。“南海泡沫”事件引起了英国政府对公司立法的重视。英国政府认为,造成这一事件有两个原因:(1)这些国内公司没有经过国王或议会的特许而作为法人团体进行筹集可转让的股份的活动,是投机活动,扰乱了秩序。(2)采纳亚当•斯密的观点,认为股份公司这种组织类型只适用于那些被归入常规业务的商业活动,即银行业务、水火保险、挖凿维护运河及城市供水,而其他商业活动采用这种形式必然与公共利益相矛盾,而且毫无意义。在这种背景下,英国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The Bubble Act)。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有:任何未经合法授权而组建的公司和擅自发行股票均属非法行为,合股公司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这次公司立法将股份公司严格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种种限制,同时规定只有法人团体才可以公开发行股票。这些
规定没有起到保护和促进公司发展的作用,实属矫枉过正。
【论述]试述法国公司法在内容上的特色。法国公司法在内容上的特色主要有:(1)公司设立原则不断演进。法国在公司的设立上比较完整地体现出公司设立原则的变化。最初法国也是采取特许主义,但是这样的方式比较繁琐,对公司的控制比较严格。后来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放宽对公司设立上限制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法国的公司设立也就从特许主义向核准主义转化。这一阶段的立法要求经过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才可能设立公司。比较前一阶段来说,这样的立法是不小的进步,但是仍然限制较多。之后,进一步的发展就是采取了严格准则主义的规定。后来在1967年的《商事公司法》中还加重了发起人的责任。(2)率先提出了资本确定原则。法国公司方面的相关规定最早提出公司的资本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而且公司只有在资本募足之后,才告成立。这样就有效地防止了滥设公司,从而保护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3)在公积金方面的规定非常有创造性,被各国公司法所效仿。
[论述]试述OECD 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原则。现代公司法的发展呈现出鲜明的国际化趋势,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依据该文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原则是:治理结构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受到平等待遇,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且鼓励公司和利害相关者在创造财富和工作机
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等方面积极地进行工作;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简述理论上对公司设立行为性质的3种不同学说。(1)合伙契约说。有学者认为公司设立是出于各股东的合意,其决议和章程对合意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设立行为是一种合伙契约行为。这一主张将公司与合伙混为一谈,没有真正揭示公司设立的属性。(2)单独行为说。有学者认为公司的设立是各股东之间以组织公司为目的的个别单独行为的联合。这种观点忽视了公司是由各股东在创立会议上共同决定而成立的,是一种一致行为,因此,将设立行为视为个别的、单独的行为是不符合事实的。(3)共同行为说。多数学者主张公司的设立是两人以上为了共同目的所进行的一致行为或共同行为。这一主张揭示了公司设立行为的实质,较前两种观点更为确切,因此目前多数学者持此观点。
简述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主要特征。公司设立方式是指设立公司采取何种方法和程序。公司设立的方式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或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这种方式各种类型的公司都可采用。而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均具有相当程度的封闭性,因而只能采取这种方式设立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是有限
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采取这种方式设立的。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其主要特征:一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二是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额部分由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认购;三是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的程序严格且复杂。
[论述]试述历史上各国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主要原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律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原则是不同的,总的趋势是设立的限制条件越来越少,公司设立从禁止、限制主义走向自由主义。一般认为公司的设立原则有以下几种:(1)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3)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
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简述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规定。(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如党政机关、国家某些公务员以及受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
[论述]1、确认公司发起人,一般应该具备哪些条件?(1)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这是发起人必须负有的义务之一,发起人也因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
(2)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一个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工作较为复杂,从发起到成立需要完成许多具体的设立事务,如制定公司章程、确立公司组织机构、召开创立大会等。参加公司筹建的人员可能很多,可能包括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因此,应注意将发起人与参与公司筹建的工作人员区分开。只有发起人才能实施具有法律意义的设立行为,如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等。(3)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具名并签字盖章。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是公司运作的依据。公司章程应对所有发起人有一定的介绍,
并且经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方可生效。因此是否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是确认发起人的重要标志。
2、试述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1)发起人的权利。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做法来看,发起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取得报酬,即获得一定数额的酬劳。②获得特别利益。③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④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2)发起人的责任。为了防止发起人借发起设立公司的机会谋求不正当利益并因此损害将来所设立公司的利益以及公众认股人的利益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就其发起行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①股款连带认缴责任。对于公司应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或者虽已认足但未缴股款的,应由发起人连带认缴。②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当公司由于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连带承担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认股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③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有效设立公司的利益,公司发起人应当对所设立的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论述]论述公司章程的内容。在现代公司法中,法律根据公司章程所规定内容的重要性的不同和是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
个章程即归无效,它一般都是涉及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要素。(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的,由章程制定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的事项。这类事项如予记载即具有法律效力;如记载不合法,则所涉条款无效;记载不合法或不予记载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3)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没有列举也不强制记载,发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记入章程的事项。凡是法律未列举的,与公司运作相关的事项都属于此类范围。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是由发起人根据需要设定,但是如予记载,则该事项与其他记载事项具有同等效力。当然,任意记载事项不能违反强行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将归于无效。
简述公司资本与公司发行资本概念的区别。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由于注册资本限定了发行资本的数额,发行资本总额不可能超过注册资本总额。在公司股本没有全部发行完毕之前,发行资本总是小于注册资本的,而当公司股本全部发行完时,发行资本就等于注册资本了。
简述公司资本的意义。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要求设立公司须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本,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也无法获得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2)公司资本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由于公司资本是构成公司资产的基础,因而公司资本也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没有公司资本,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毫无保障。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1)增资决定应由股东会作出;(2)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增资时,应具备哪些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论述]1、试述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内容。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内容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及资本不变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该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可能导致的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所以,资本不变原则强调的不是资本的绝对
不能变,而是不能随意变。究其本意,一是为了防止公司因随意减资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为了避免出现资本过剩而带给股东的低投资回报率。以资本三原则为核心内容的法定资本制,其最大特点是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与可靠,因而能较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交易的安全。但又因其固守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之理念,往往导致公司的设立周期延长、设立成本提高及公司成立后变更资本的麻烦,也与市场经济环境中所要求的效率优先原则不相吻合,故已被不少国家的公司法所部分甚至全部放弃。
2、试述授权资本制的内容及其优劣。授权资本制的含义是: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只需依法发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其余未发行部分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完毕。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在于:并不强求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成立之前一次全部认足公司的所有股份,从而使得公司成立较为容易,并可避免因全部资本都发行完毕而可能出现的资金闲置的状况;同时,因成立时未认足的那部分资本已记载在公司章程资本总额之内,故再行募集时,无须变更章程,亦不必履行增资程序。其弊端在于:在公司成立之初,极有可能因其发行及实有资本与注册的账面资本不一致而给债权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再者,将发行新股的权利完全赋予董事会,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也带来一定的影响。
3、依我国《公司法》,公司减资的程序主要有哪些?(1)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2)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3)通
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简述我国公司立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①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②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简述公司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简述控股股东的含义。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简述派生诉讼的行使要件。(1)诉讼的对象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者是第三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2)原告资格必须合法。(3)竭尽公司内
部救济。
简述股东财产权的内容。(1)利润分配请求权。(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3)优先购买权。(4)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5)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简述股东经营管理权的内容。(1)表决权。(2)知情权。(3)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权。(4)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5)提案权与质询权。(6)司法解散请求权。
[论述]试述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诉的目的不同。直接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股东自身利益;而间接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股东能从自己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中间接获利。(2)两者在诉讼时原告地位有所不同。在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享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诉权,无论其胜诉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原告股东;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归属于公司,即使原告股东在诉讼中胜诉,所得利益也为公司所有,如原告股东败诉,则该案的判决亦对公司产生效力,即其他股东和公司机关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诉讼。(3)两者诉的被告范围不同。凡是公司依法所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机关怠于或拒绝行使且无正当理由,具备条件的股东均可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其被告既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也可以是公司外的第三人;股东直接诉讼是源于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股权,其被告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但一般不能是公司外的第三人。
简述商业判断原则的含义。商业判断原则是指,只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基于管理信息、善意和诚实地作出合理决议,即便事后在公司立场上看来此项决议是不正确或有害的,也无须由上述人员负责;对于此种决议,股东无权禁止、废除或者抨击、非难。
[论述]试述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区别。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是董事最为重要的两项义务,二者之间虽然存在着密切联系,但也有着明显区别:(1)两类义务的属性不同,注意义务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能力方面的要求;而忠实义务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实信用方面的要求。(2)两类义务的功能不同。注意义务是为了追求公司经营的最佳业绩,促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理地履行职务;而忠实义务主要是为了避免义务人的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要服从于公司利益。(3)两类义务的判断标准不同。对于注意义务的履行很难以纯客观的现象为标准,经常需要经过主观的分析来加以判断;而对于忠实义务的履行;一般有明确的客观标准。
(4)责任形式也不同。董事违反注意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他们都以公司遭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损害和责任人有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构成要件。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仅仅是违约责任,并且不以公司有损害和主观有过错为构成要件。
简述董事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的要件。(1)对公司负有义务;
(2)实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3)
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4)不属于可免责的范围(主要是商业判断原则的豁免和股东(大)会的追认)。
简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种类。公司法上的民事责任是指参与公司活动的民事主体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民事上的不利后果。从总体上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确认行为无效。(2)停止侵害。(3)赔偿损失。(4)返还财产或收益。
简述公司债的法律特征。(1)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2)公司债是以公司债券这种要式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示的。(3)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
简述公司分配的顺序。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通常,公司应按下列顺序分配:(1)依法缴纳所得税。
(2)用当年的税后利润弥补历年所留的亏损。(3)提取法定公积金。
(4)提取任意公积金。(5)向股东分配股利。
简述公司债与公司其他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别。(1)债权主体不同。公司债的主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司其他的一般借贷之债的债权人是相对稳定的。(2)债权凭证不同。公司债的债权凭证是公司债券,而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债权凭证通常是借款合同。(3)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债是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而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形成及处理依据主要是《民法》、《合同法》等一般法。
简述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1)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股份的持有者即股东,是公司财产的终极所有者,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因财产所有权转化而形成的股权关系。(2)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公司债券持有人因其享有的是债权,故不享有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权,也不得干预公司内部事务的决定及执行。其对公司的权利就是按期收回本息。而公司股份的持有人因其拥有的是股权,故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一系列股东权。(3)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公司债券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而股权的获得,其对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法律允许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4)发行时间上的差异。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而不能在公司成立前发行;股票则既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即公司成立前)发行,也可在公司成立之后发行。
简述公司债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1)依公司债券上是否记载持券人的姓名或名称,可把公司债分为记名公司债和无记名公司债。其法律意义在于,这两种债券的转让方式不同。(2)依公司债券有无担保为标准,可把公司债分为担保公司债和无担保公司债。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时以特定财产或第三人对该债券的还本付息做出担保的公司债券。而无担保公司债是指既没有提供任何特定财产作抵押,也没有第三人作保证,仅以公司的信用为基础所发行的公司债券。这一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这两种公司债不能按期受偿时的法律后果不同。(3)依公司债券能否转换为公司股票为标准,可把公司债分为
可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而非转换公司债即指不能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这一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种公司债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论述]论述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益处是:(1)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发行公司债券要比发行新股融资的成本低。这主要是因为:债券利息是在税前支付的,从而使发行费用降低;而股息和红利的发放则必须是在公司缴纳所得税之后,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付。因此,发行公司债与发行股份相比,前者更能降低公司的实际负担。另外,债券利息是固定的,无论公司盈利多少都只需按事先确定的利率支付给债券持有人;而股东对获得股息、红利的要求往往随公司营利能力的提高而“水涨船高”,这对公司及其经营者都是一种不小的压力。(2)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及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发行公司债券不增加公司资本,故原股东的持股或控股比例不会改变。而发行新股的话,则有可能因为原有股东追加投资能力的有限而导致持股比例下降、并进而使得其原先拥有的控股权旁落他人之手。(3)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获准发行公司债的往往是一些经营业绩较好、市场前景乐观、偿债能力较强的大公司,其本身就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随着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其社会影响、产品的销路及经济实力都将进一步提高,从而使公司信誉不断提高。
除上述有利之处外,公司发行债券的弊端也是不能忽视的。这些弊端
主要是:(1)经济风险增大。所有公司债券都有明确的到期日。期限一到,不论公司当年经营业绩如何,都必须还本付息。这对碰巧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而言,经济状况可能会更加恶化,甚至会引起公司破产。(2)所筹资金的用途限制。发行新股无严格的用途限制。即使有,也可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变更。但发行公司债券所筹资金的投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故公司对发行债券所筹得的资金的使用缺乏灵活性也是个不利因素。
简述《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具备的积极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简述《证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消极要件。(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简述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1)公司董事会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3)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4)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5)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公司债券。(6)公众认购债券。(7)发行公司依法备置公司债券存根簿。
简述公积金的分类。(1)以是否依法律规定强制提取为标准,可把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①法定公积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强制提取的公积金。②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2)以公积金的来源为标准,可把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①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从其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故其来源只能是来自公司的盈余。②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
简述我国公积金的种类及其来源。(1)法定公积金。《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2)资本公积金。《公司法》第16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3)任意公积金。《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简述公积金的用途。依我国《公司法》第169条的规定,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是:(1)弥补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增加资本。
(4)特殊情况下可用于分配股利。
简述公司分配的原则。“公司分配的原则”,主要是指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1)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2)按法
定顺序分配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论述]论述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的前提条件。公司当年无盈利时,原则上是不得分配股利的,除非法定原因出现。公司当年有盈利的,也并非就一定得分配股利,因为此时还得看公司有否历年遗留的尚未弥补的亏损。从《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的规定来看,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税后利润有剩余的,股东才能依法定或约定比例分配。虽有盈利,但若公司有尚未弥补之亏损存在时,则不得将亏损递延而先行分配股利。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称此原则为“非有盈余不得分配”的原因。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财产基础及其信用能力。故一般情况下,公司应自觉遵循。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原则也有法定例外情形。“建业股息的分配”即属“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的例外,但我国目前法律对此尚无规定。
简述公司合并的法律性质。公司合并有如下法律性质:(1)公司合并是多方法律行为,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签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才能合并。(2)公司合并是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的行为。(3)公司合并是公司的自愿行为。
简述公司合并的程序。(1)公司合并决议的作出与批准。(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3)编制表册、通告债权人。(4)登记。
简述公司分立的法律特征。(1)公司分立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2)公司分立是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的行为。(3)公司分立是公司的自愿行
为。(4)公司分立直接影响股东的地位。
简述公司分立的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公司分立决议的作出与批准。(2)进行财产分割。(3)编制表册、通告债权人。(4)登记。
[论述]试述公司形式变更的功能。公司形式变更具有四个方面的功能:(1)公司维持。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公司立法都规定,当公司不具有该公司所属公司形式的条件时,要么恢复该条件,要么变更形式,要么解散。因此,当公司成立以后,如果因某种原因欠缺原有公司形式的条件并且无法恢复或不愿恢复时,即当公司被动需要变更形式时,公司形式变更制度为其继续存在提供了可能,否则公司只有解散。(2)营业持续,在公司被动需要变更形式的情形下,如果没有公司形式变更制度,则营业就得停止,无法继续进行。在公司主动需要变更形式时,如果进行“事实上的形式变更”,则公司清算和重新设立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公司业务无法进行,必然发生中断,造成损失。而且,原公司人格已经消灭,重新设立的公司为新的法人,新公司并不当然能够维持从前的业务关系。(3)程序简化。通过公司形式变更可以避免解散和复杂的清算程序。(4)降低成本。通过公司形式变更不仅可以避免新设公司时的各种费用的支出,而且由于变更前后是同一个公司,不动产只需要办理名义人变更手续,而未发生产权转移,不需要交纳相应税金。
普通清算的程序:(1)成立清算组;(2)债权人申报债权;(3)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
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4)按法定顺序分配公司财产;(5)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普通清算组的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3)收取债权;(4)清偿公司债务;(5)申请破产;(6)分派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3)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4)司法介入性。
[论述]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干预原则;(2)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3)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相结合原则;(4)保护职工利益原则。
[简答]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1)清算组可担任管理人;(2)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可担任管理人;(3)管理人的消极资格限制,即以下几种人不得作为破产管理人: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简答]破产债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受理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
[论述]破产财产的特征:(1)破产财产是以清偿破产债权为目的财
产;(2)破产财产是由破产企业占有、管理或者为其所有的财产;(3)破产财产的构成是由法律确定的;(4)破产财产须是可供扣押的财产。 [简答]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简答]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的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设立有限公司的一般程序是:(1)发起人发起;(2)草拟章程;(3)必要的行政审批;(4)缴纳出资;(5)验资;(6)申请设立登记;(7)登记发照。
[简答]1、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主体有:(1)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2)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3)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
2、有下列情况之一,构成股东资格丧失:(1)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2)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者;(3)因违法受政府处罚(如没收财产)而被剥夺股权者;(4)其他合法理由。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基本程序。(1)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决定。(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申请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简答]一人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点:(1)股东的唯一性;(2)股东出资的单一性;(3)设立条件的特殊性;(4)运营要求的严格性;(5)一人有限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互换的可能性。
[简答]国有独资公司的作用:(1)国家对企业责任由承担无限责任改变为有限责任;(2)所有者代表从外部行使职权转变为在企业内部行使职权;(3)企业由名义的法人变为实际上的法人;(4)有利于政企分开;(5)有利于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1)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2)投资主体的单一性;(3)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性。
[简答]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管理模式有哪几种?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管理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双层结构”和“三层结构”。(1)双层结构以深圳模式为代表,即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各具体从事产业经营的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的股权;(2)三层结构以上海模式为代表,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直接持有从事产业经营的国有独
资或控股公司的股权,而是根据行业类别设立一个个行业控股公司并通过这些控股公司作为国资代表持有从事产业经营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各产业公司)的股权。
[简答]我国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条件:(1)积极条件。所谓积极条件,是拟设立的合资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此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积极条件。
(2)消极条件。所谓消极条件,是指拟设立的合资有限公司不得具备的条件。《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①有损中国主权的;②违反中国法律的;③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④造成环境污染的;⑤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简答]合资有限公司的净利润依下列原则进行分配:(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2)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简答]简述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程序。根据《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合资有限公司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合营各方签订合资有限公司协议、合同,制定合资有限公司章程。(2)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3)审批机构审批。审批机构自接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构如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
应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4)合资有限公司的登记。合资有限公司经批准后,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简答]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法定程序是:(1)发起人发起;(2)制定公司章程;(3)发起人认缴股款;(4)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5)履行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6)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
简述股东大会的性质及基本特征。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是公司内部的权力机构,享有一系列法定职权。其基本特征是:(1)由全体股东所组成。股东,不论其持有的股份多少,都是股东大会这个公司内部权力机构的当然成员。(2)股东大会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公司内部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决议是通过法定表决制所形成的代表多数股东意愿的决定。故其一经作出,就被认为是代表全体股东的共同意愿而对全体(包括持有不同意见的)股东产生约束力,从而体现了股东会作为公司内部最高权力机构的权威性。(3)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股东大会虽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它却不是一个常设机构,而是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或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的一个议会式机构。
简述我国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有:(1)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经理及监事均应列席董事会会议。(4)董事会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6)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列席人员无表决权。(7)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概念及性质。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公司必设机关。监事会的性质表现在以下几点:(1)它是法定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我国《公司法》第118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因此,凡是依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各类公司,都应当依法建立监督机构。(2)它是独立于公司董事会、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机构。监事会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行使职权不受董事会的制约,监事会直接对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负责。
[简答]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
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论述]简述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简答]申请境外上市的要求:(1)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2)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3)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
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4)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5)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简答]外国公司的特征:(1)外国公司必须依据外国法律设立。
(2)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外设立。
[简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特征:(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由外国公司设立,其具有与外国公司相同的国籍;(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须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中国境内开展营业活动。
[简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2)外国公司必须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3)外国公司必须向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简答]导致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该外国公司出于调整经营策略或调整内部机构的需要而主动撤销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2)因该外国公司本身解散而导致其分支机构的撤销;(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无故歇业而被撤销。
[多选、论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程序如下:(1)在解散后的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2)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4)依法定顺序清偿分支机构的债务;(5)清算结束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正式注销登记后,公告分支机构的终止。 [简答]1、公司集团的积极作用:(1)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的旧体制,合理调整产业组织结构;(2)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
(3)有助于政府改善宏观调控。
2、公司集团的消极作用:(1)产生市场势力,形成市场垄断;(2)滥用控制和从属关系。
[简答]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主要有这样几种途径:第一,赋予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第二,当母公司的行为对少数股东构成不公平损害行为,或少数股东对子公司即将发生的重大变化持有异议时,母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经过评估的公正价格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子公司股份。第三,赋予少数股东对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公司: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自然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一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享有,风险也由其独自承担。
合伙企业:是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
集团企业:是多企业的一种联合,是集团性的企业,也称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独资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个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自由设置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
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处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需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严格准则主义:是指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 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
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资产: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由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向银行贷款等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公司财产。
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后的余额。
注册资本:又被称为核准资本及名义资本,是政府允许公司发行资本的最高限额或公司预计将要发行的自有资本总额。
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可依法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催缴资本总是等于发行资本减去实缴资本后的余额。
实物:主要是指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
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股权:也称股东权,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表决回避制度:是指当股东会表决的议题与某一股东或某些股东存在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能以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份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
代理权招揽:是指代理人招揽其他股东之股权的行为。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股权诉讼:是指在股东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侵害时,依法向国家司法机关寻求救济的权利,是连接股权的私权范围与国家司法保护的公力救济的桥梁。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其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
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是指基于其与公司的关系,或在公司所处的法律地位,而对公司所承受之义务。
忠实义务:又称为诚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侵占公司财产:是指将公司的财产非法的据为己有的行为。
公司秘密:是指公司采取了适当手段加以保密的各项技术秘密、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管理诀窍、财务信息及各种内部文件等,它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商业受贿罪:即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利益为交易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即国有公司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即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
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
公司债的转让:是指通过法定手续,使公司债券由持有人一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
公司财务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 公司会计制度:是指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
公积金:是公司依据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法定公积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提取的公积金。
现金股利:是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利,是公司股利分配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也是最受股东欢迎的一种分配形式。
股票股利:通过发给股票的形式向股东支付股利。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常用的一种分配形式。
公司形式变更: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在维持其人格同一性的前提下,转变为另一种形式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
新设合并:是指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
公司分立:是指被分立公司依法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的行为。
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是指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被解散外,公司因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是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了结破产企业债务的程序。
任意清算:也称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
法定清算:是指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对公司财产的清算有顺序规定,法定清算结束,公司法人资格依法消灭。
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
特别清算:一般是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法院宣布破产等而进行的清算。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
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破产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
破产债权: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财产:是指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为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增资: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一人有限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它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
司。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合资有限公司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资有限公司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资有限公司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资有限公司章程:是指按照合资有限公司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资有限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股份:是指均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
普通股:是指股东拥有的权利、义务相等、无差别待遇的股份。 优先股:以普通股为基准,凡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等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的股份。
人民币特种股: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或以港币认购和交易、分别供境内外投资者买卖股份。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或为其他目的而面向投资者
出售或分配自己股份的行为。
特别决议:是指决定公司重要事项时采用的以股东表决权的绝对多数通过的决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的终止:是指证券交易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作出永久停止其挂牌交易的措施。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境内上市外资股:也称B 股,是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的、非特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募集,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国内企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的证券主管机构申请在该国证券市场挂牌上市。
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香港的红筹股就是这种方式的典型表现。间接上市又可分为买壳上市、造壳上市和存托凭证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境内企业直接收购一家已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
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取得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然后对其注入资产,达到境内企业在海外间接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到境外设立公司,由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境内公司形成控股关系,然后将该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
存托凭证:是国内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表明存放在境内的股份的证券形式,是一种可转让的、代表某种证券的证明。
红筹股:是指在香港上市,由中资企业控股35%以上的上市股票。 H 股: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在香港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我国境内为其分支机构取得经营资格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是指已经合法成立的外国分支机构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发于消灭的情形。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是指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为了终结其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而进行的清理行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公司集团: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公司集团是一个结合概念,它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仅仅是表明众多公司之间具有的一种特殊关系。
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是指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设立的初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本身不再从事其他方面的业务活动的公司。
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是指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从事经营活动。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股东对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该股东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亦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亦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子公司:有时也称“附属公司”,是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注意义务:又称善管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
自我交易: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与其所任职公司进行的交易。
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时以特定财产或第三人对该债券的还本付息作出担保的公司债券。
无担保公司债:是指既没有提供任何特定财产作抵押,也没有第三人作保证,仅以公司的信用为基础所发行的公司债券。
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
同股同利:除非公司全体股东有约定或者公司章程有规定,否则,所
有股东都享有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比例参加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权利。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普通清算机关:也称清算组或清算人,是指在普通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
取回权: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该物。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的权利,称为取回权。
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
抵消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
和解: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终结:指破产企业无破产财产可分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管理人提请法院结束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的总称。
关联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商业判断原则:是指只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基于管理信息、善良和诚实地作出合理决议,即使事后在公司立场上看来此项决议是不正确或有害的,无须由上述人员负责。对于此种决议, 股东无权禁止、废除或者抨击、非难。
授权资本制:是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其含义是: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中应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而只需依法发行其中一部分,公司就可以成立,其余未发行部分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