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假信息规制的缺失及治理措施
网络虚假信息规制的缺失及治理措施
作者:孟昭丽
来源:《海峡科学》2009年第08期
[摘要] 和以传统媒体为载体的虚假信息相比,网络虚假信息以其独有特点而更容易迅速传播开来。在我国,网络虚假信息已经呈泛滥之势,究其原因,相关规制缺失是其泛滥的重要原因。在借鉴网络最早发源地美国的网络立法的基础上,该文试图为我国治理网络虚假信息提供一些解决的措施。
[关键词] 网络 虚假信息 治理措施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飞入寻常百姓家”,网络已成为传播虚假信息的主通道。目前,网络虚假信息已经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的各个领域,在给人们带来精神损害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更有甚者,一些境外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蓄意制造谣言和矛盾。虽然人们已经认识到网络虚假信息危害之重,但其泛滥之势却并没有得到遏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网络虚假信息的特定与现状,以期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
1 网络虚假信息特点分析
和以传统媒体为载体的虚假信息相比,网络虚假信息的发布、传播具有如下特点:
1.1 信息发布主体泛化,分散
传统纸质媒体、电视媒体的信息发布者都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虚假信息的出现。但是,互联网的出现却颠覆了只有一部分人才能发布信息的传统,人们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以BBS为代表的网络媒体为受众交流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它使人们之间通过网络构成了网际关系,并在动态发展过程中,促进了网络社会系统的形成。而网络身份的模糊性和信息发布者的匿名性有利于信息发布者逃脱社会责任和道德约束,“为所欲为,言所欲言”,这也是造成网上虚假信息泛滥的原因之一[1]。
1.2 信息发布成本低,渠道多
在网上发布信息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信息发布者不需要核实身份,网民可以通过电子论坛BBS、邮件、聊天室等多种手段来发布信息。网络具有“信息发布完全开放”的特性。这样一种开放性的平台,也为一些不实信息或恶意消息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传播途径[2]。
1.3 传播速度惊人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不仅容量大,而且传播速度也非常快。虚假新闻一旦搭上网络的快车便会变得肆无忌惮[3]。例如,在2008年1月的“国标馒头”事件中,据粗略统计,在《华商晨报》发布假新闻的当天,约有120家网站转载,其中包括一些主要的门户网站[1]。
2 我国网络虚假信息现状
我国的网络虚假信息呈泛滥之势,虚假新闻时有出现,虚假广告更是随处可见。网络虚假信息泛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信息源多元,难以从源头上遏制
网络媒介的信息出口很多:传统新闻媒体开办的新闻网站,比如新华网、人民网;综合性商业网站,如淘宝网;一些组织或个人的网站等。传统媒体所办的网站相对比较规范,而一些商业网站或个人网站则往往利用发布虚假信息来吸引眼球或者眸取利益,而这些网站种类繁多,给监管带来了很多困难。
2.2 相关立法相对滞后,也使得虚假信息有了可乘之机
相关法律法规正在完善,但尚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网络的法律。199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网络法规。随后,我国相继还出台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数十个法规,但这些都只是一些管理型的部门规章,并没有一部完整的互联网管理的法律。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廖仁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提到,目前已经出台的网络法规尚存在等级低、效力有限、使用上有立法空白等弊端,而在新形势下出现的很多新问题亟待法律界定。
2.3 多头管理,网络的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脱节的现象比较多
从目前实际运作来看,信息产业办管接入,国务院新闻办管内容,公安部门管处罚。除了开展专项治理,三家成立一个联合机构外(如开展打击淫秽黄色专项治理),平时开展常规性的活动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4]。网络信息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教育、文化、卫生等许多方面,就要有相应的部门来管理,实际上,在这种多头管理的情况下,管理中各部门的利益色彩浓厚,就会造成名为齐抓共管、实际齐抓不管的结果。
3 美国的网络立法现状
网络的最早发源地为美国,美国网络传播内容的管理,在立法层面上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这成为美国网络管理体系得以正常运作的一个重要保障。美国关于网络的信息法规,其涉及面相对来说较为广泛,既有针对因特网的宏观的整体规范,也有微观的具体规定,其中囊括了行业进入规则、电话通信规则、数据保护规则、消费者保护规则、版权保护规则、诽谤和色情作品抑制规则、反欺诈与误传法规等方方面面。这些法规主要包括:《1977年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