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08-15
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一、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三、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四、符合条件,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五、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信息;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听证,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闲置年限的不同,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六十天)。
八、若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情形,,主观部门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1、对闲置土地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4、有偿收回;
5、置换土地;
6、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