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几种戒毒模式之比较
当前我国几种戒毒模式之比较
作者:李 岚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8年第03期
[摘要]我国的禁毒形势十分严峻,目前我国的戒毒体系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的禁毒工作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这个戒毒体系将在《禁毒法》实施后有所改变,如何选择更佳的戒毒模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对目前我国的几种戒毒模式效能进行比较,讨论更佳的禁毒方法,以使其更有利于我国禁毒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禁毒;戒毒体系;戒毒模式;比较
[作者简介]李岚,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副教授,广东广州,510520
[中图分类号] D923.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08)03-0153-0003
毒品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社会痼疾,是全球性的一大公害。我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一样,对毒品问题予以严厉的打击,采取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等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充分运用强制戒毒、劳教戒毒、自愿戒毒等多种戒毒模式,采取形式多样的戒毒治疗措施,使一大批吸毒人员戒除了毒瘾,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毒品在我国的泛滥。但是,毒品特有的成瘾性强、戒断症状严重,必然形成顽强的依赖行为等原因,造成吸毒者吸了戒、戒了吸的恶性循环局面,
当前我国的戒毒体系包括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两个部分。强制戒毒包括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戒毒和司法机关管理的劳教戒毒,以强制戒毒为主体,以自愿戒毒、劳教戒毒为补充。该体系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十多年来,该体系为我国的禁毒、戒毒工作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运行至今又显现出了这种戒毒体系确实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把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并规定了该戒毒方法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但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还有待国务院另行规定。当前禁毒、戒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复吸率高居不下,在这样的状况下,更需要对戒毒方式进行分析比较,以便更好地提高戒毒效果,降低复吸率。
据统计,目前全国卫生、民政系统的自愿戒毒机构有1000多个。有关资料表明,32%的强制戒毒人员曾在自愿戒毒所戒过毒,而目前我国的自愿戒毒所绝大部分是自收自支,部分是事业单位,均以赢利为目的,7至15天的治疗费用在3000至5000元之间。由于自愿戒毒的利润较高,因此,上世纪90年代全国各地出现过大办自愿戒毒所的现象。自愿戒毒所的管理大部分以医院化的规范医疗为主,有较强的医疗和科研力量,有良好的医疗设备条件。作为专业戒毒医疗机构,它们除了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戒毒方式外,很多都具有自身研发的戒毒方法,并且大多采取全封闭的病房管理措施,对戒毒者的医疗方面有较高的保障,如果戒毒者真的是发
自内心的自觉自愿戒毒,将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另外,由于各地均有自己的自愿戒毒所,能够给予戒毒者及时的救治,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强制戒毒的压力,减少了国家的一些开支。但是,由于自愿戒毒结构绝大多数是以赢利为目的,戒毒费用过高,而绝大多数吸毒者均是在因吸毒而导致家破人亡的状况下才不得已去戒毒的,此时他们已经无法承受高昂的戒毒费用而不能进入自愿戒毒所,致使自愿戒毒所仅为极少数的吸毒人员服务。对于大多数真正想戒毒但又经济困难的吸毒者来说,失去了得到帮助的机会;而且,自愿戒毒机构仅为医疗机构,没有强制手段,对那些操守不良、带有许多恶习的吸毒者无法严格管理,造成大多病房秩序不良,更有甚者,使得戒毒所成了传毒的场所;另外,绝大多数自愿戒毒所只提供7至15天的脱毒治疗,没有后续的康复措施。众所周知,脱毒治疗只是戒毒治疗前的准备工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戒毒治疗,真正的戒毒治疗必须包括脱毒、康复、回归社会几个阶段,7至15天的脱毒治疗根本无法保证实现戒断毒瘾,更谈不上对戒毒者进行心理矫治、身体康复及回归社会的教育。据广州市禁毒办对上世纪90年代该市的15个自愿戒毒所的调查,复吸率几乎为100%[1](P320)。可见,自愿戒毒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强制戒毒工作的压力,为国家减少了一些开支,但对于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来说,其所发挥的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
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配合。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一年。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强制戒毒所583个,床位116054张,近年以来,我国每年约有20多万人被强制戒毒。强制戒毒过程中,吸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客观上被限制在强制戒毒场所内,除了接受治疗、教育、劳动康复外,也断绝了毒品消费,实际上减少了所在社区的毒品需求,萎缩了当地的地下毒品消费市场,遏制了黑市毒品交易,也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这些吸毒人员向更深层次的转化,从而减少了对社会的危害。为了筹集吸毒的费用,70%以上的吸毒人员在入所前都有过侵财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整个强制戒毒过程实际也是一个对吸毒者进行有效控制的过程,强制收容吸毒者进行戒毒,也是控制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极佳措施。可以说,在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强制戒毒在我国的禁毒戒毒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强制戒毒工作也存在着不少弊端,比如,强制戒毒所在我国大部分属于公安事业单位,依附或脱胎于安康医院,有的没有全额拨款,因此,强制戒毒所必须收取一定的治疗费用才能得以正常的运行。为此,就出现了以赢利为目的与强制戒毒根本目的的冲突,导致一些强制戒毒所在管理上出现了各种问题。有些地方因为经费不足等原因,强制戒毒所名义上是由公安机关开办,实际上是与企事业单位、武警、军队、地方医院甚至个人合资开办;一些地方的强制戒毒所条件较差,与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养所合设。受经济因素的影响,毒祸严重的地方往往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一些地方连公安机关的正常办案经费都保障不了,对强制戒毒所的投入相对也就少,使戒毒所的人员配备、装备设施处于落后状况。从时间上看,最长一年的强制戒毒,虽然能够对戒毒者的躯体脱毒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实际上还是不能对戒毒者进行全面的心理矫治,在操守的培养方面不能得到很好的巩固。从管理上看,《人民警察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十分繁重的十四项职责,包括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