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
1、什么是职务犯罪?
答:在我国当前,狭义的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2、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1)该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2)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刑讯逼供罪等。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4)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3、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共有四种:
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它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共12种,例如,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等。
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共34种。例如,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枉法追诉、裁判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失职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等。
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上述犯罪行为的,不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有7种,即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这类需要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一规定是针对一部分特定的案件,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时,经过法定的批准程序后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4、职务犯罪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程序分为受案、审查和立案三个基本阶段。
在受案阶段,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举报中心。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查办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要及时进行处理。
在审查阶段,侦查部门对于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提请批准不予立案。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澄清事实。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内申请复议。对于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三十天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5、什么是贪污罪?
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贪污罪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2)贪污罪所贪污的必须是公共财物。刑法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另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贪污罪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再有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这些都是具体的贪污罪的犯罪方式。
6、对贪污罪如何进行处罚?
答:对贪污罪的处罚,刑法根据不同情节,主要是根据贪污的具体数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以下四种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另外,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7、什么是受贿罪?
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受贿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2)受贿罪在实践中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替他人办事收取财物的,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就可构成受贿罪,不论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为他人办事谋取利益的,不论他人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都可以构成受贿罪。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中,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则限于谋取的利益是不正当的,才构成犯罪。
刑法还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罪论处。这种行为虽然不是典型的受贿行为,但其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或者身份,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非法占有不应据为己有的财物,其危害是很大的,所以法律规定对这种行为以受贿罪论处。
8、对受贿罪如何进行处罚?
答: 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刑罚的规定处罚,即:(一)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对索贿的从重处罚。
9、什么是挪用公款罪?如何进行处罚?
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行为人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构成这个罪。
二、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并且有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才能构成本罪:(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其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也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是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走私等等。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论挪用时间长短,原则上都可构成本罪。(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是指进行经商办企业、投资股市、放贷等经营性活动。“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规定,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况,无论挪用时间长短,原则上也可以定罪。(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种挪用主要指用于个人生活,如挪用公款盖私房、买车等,在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的。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行为人具有暂时挪用的故意,即准备以后归还,不打算永久占有。这是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根本区别。
根据本条规定,对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主观上想还而还不了的。如果在主观上就想非法占有挪用款,即构成贪污罪,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10、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答: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私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存款、现金、股票、生活用品等一切财产。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应当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为谋取私利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国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合法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稿费等劳动收入,是严格保护的。对于其非法的收入,不但要依法追缴,还要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义务向国家说明其收入的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其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应当按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在清查、核实行为人的财产来源时,司法机关应当尽量查清其财产是通过何种非法方式取得的,如果能够查清其财产是以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方法取得的,应当按照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清其巨额财产非法来源的情况下,本人又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才应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追究。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1、什么是行贿罪?
答:根据刑法的规定,任何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行贿人必须是为了谋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章制度的不正当的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才能构成行贿罪,如果是为了得到正当的利益或者是因为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被迫给予财物,又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的,则不能构成行贿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2、单位行贿是否能够构成犯罪?
答: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也构成行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构成本罪的行贿单位是为了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行贿,不正当的利益也归单位所有。如果以单位的名义行贿,但所得的好处归个人所有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个人行贿的处罚规定来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什么是介绍贿赂罪?
答:介绍贿赂罪就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促使贿赂得以实现的行为。行为人知道有人要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故意进行介绍。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行贿人有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意图,而从中帮忙联系的,即使行贿人事实上暗中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该介绍人也不构成介绍贿赂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的规定,介绍贿赂人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介绍贿
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刑法同时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4、什么是隐瞒境外存款罪?
答: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其收入应当如实申报。现阶段我国有关规定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如实申报其在境外的存款,今后将进一步实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以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是否合法,确保其公正廉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针对现实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款,存放境外,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隐瞒境外存款罪。按照这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是隐瞒境外存款罪。
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这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要求,因为他们是代表国家履行职责的人员,对于其他人员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二是要有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并且其境外存款是依照国家的规定应当申报而未予申报的;三是隐瞒境外存款要达到较大数额的程度,隐瞒少量境外存款的不构成犯罪,可以由该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5、什么是渎职犯罪?
答: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赋予的职权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危害极大,不仅仅表现在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而且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秩序,因此,刑法对此类犯罪专门规定了一章内容,对社会生活中最常见、多发的渎职犯罪和在国家事务管理中负有重要职责部门的渎职犯罪较为详细地作了规定,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放纵走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具体列举了三十余种渎职犯罪的具体行为。打击这类犯罪,对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高效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渎职罪一章中,既有针对具体机关、部门的具体渎职行为的专门规定,也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一般规定。在实践中,对于渎职犯罪,刑法有专门条文规定的,应当运用专门规定,对于刑法没有专门对应的规定的,符合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犯罪的特征的,应当适用关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的有关规定。
渎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其他人员不能构成。
二是这类犯罪在实践中都是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国家权力的违反自己职责的行为。
16、哪些人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答:按照刑法规定,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范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出台了一个立法解释,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7、什么行为是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
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于什么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以及如何适用、如何处罚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是渎职犯罪中最典型的两种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区分这两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共同特征: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侵犯和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虽然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往往还同时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两罪所侵犯的主要还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为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从其引起的后果看可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引起人身伤亡,或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但这些都属于这两种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其本质仍然属于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人不能构成本罪。这里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
(3)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一般工作过失的渎职行为,可以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两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有明显的不同:滥用职权罪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滥用手中的权力,或者超越职权,擅自作出决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能构成本罪。玩忽职守罪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通常表现是工作马虎草率,极端不负责任;或是放弃职守,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等等。
根据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比一般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犯罪更为恶劣,其 社会危害更严重。因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对于因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要处以更重的刑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负着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责,必须秉公守法,任何徇私舞弊的行为都应当予以惩处。他们这些人徇私舞弊,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的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行为人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主观恶性要比一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严重,处罚也应更重。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具体行为,刑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按本条定罪处罚。如刑法专门规定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就应根据这一专门规定定罪处刑,而不是用一般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处罚。
18、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是党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判断形势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
19、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任务落到实处。
20、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当前要着重抓好哪些工作?
答:(1)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2)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3)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的正确行使;(4)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防治腐败;(5)正确处理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关系,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
21、预防和惩治的关系是什么?
答:预防和惩治是反腐倡廉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进行有效预防本身要求实行严肃惩治,而实行严肃惩治本身又有利于进行有效预防。通过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惩处腐败分子,严肃党的纪律,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教育,而且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制定规范、堵塞漏洞,发挥办案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着力减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更好地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合力。
2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是什么?
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是:国家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体制创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扩大对外开放、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部署和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金融证券、国有大中型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内的职务犯罪;同走私、骗汇、制假售假、偷税骗税、经济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分子相勾结,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职务犯罪,群体性和智能化的职务犯罪,以及对社会公众利益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职务犯罪。
23、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4、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1)坚持党中央关于反腐败要标本兼治的方针。(2)坚持党的领导,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3)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4)坚持立足检察职能。(5)坚持实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