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加工货物与保税物流货物报关程序
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一、保税加工货物的概述
1、概念: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2、保税加工(准予保税的加工贸易货物)的形式
(1)来料加工:境外厂商提供原材料,委托境内工厂加工,产品由外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
(2)进料加工:境内企业付汇从境外购买原材料,完成加工,成品销往境外。
相同点:是 “两头在外”,即原料来自国外,成品又销往国外。
区别:
(二)特征
1、料件进口暂缓纳税,成品出口除另有规定外无需缴纳关税。
2、料件进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成品交。
3、进出境海关现场放行并未结关。
(三)范围:
1.料件 2.成品、半成品 3.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剩余料件
(四)管理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五)海关对于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基本程序:
商务审批——备案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核销结关
1、商务审批
(1)审批加工贸易合同
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获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并持合同到海关办理备案。
(2)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
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获得“经营范围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并建立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
2、备案保税
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口。凡准予备案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时可以暂不办理纳税手续。海关批准货物保税的原则有三个:(1)合法经营(2)复运出境(3)可以监管
3、纳税暂缓
属于暂时免纳税费,而不是免税,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引出的两个问题:
(1)保税加工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在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时要征收缓税利息。
(2)料件进境时未办理纳税手续,担保手续按加工贸易执行。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核心:对不同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贸易涉及的进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部分料件,由银行按照海关根据规定计算的金额征收保证金。
地区分类:东部地区(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以外的中国其他地区。
企业分类: AA类、A类、B类、C类、D类。
商品分类:禁止、限制、允许类
禁止类:主要包括:明令禁止的;为种植养殖而进口的;可能引起高能 耗高污染的;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其他。
限制类:进口限制类涉及冻鸡、植物油、棉等。出口限制类涉及旧衣物、有色金属等。 分类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①任何企业都不得开展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②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③C类管理的企业,不管在什么地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允许类商品都要设台账,按全部进口料件应征税款金额全额征收保证金;
④东部地区B类管理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允许类商品均设台账,进口限制类商品按进口的限制类商品应征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进口允许类商品不征收保证金。 ⑤东部地区A类管理企业,中西部地区A类、B类管理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允许类商品均设台账,但实行保证金台账空转;
⑥适用AA类管理企业,不管在什么地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允许类商品不设台账,进口限制类商品设台账,但实行保证金台账空转;
⑦适用AA类、A类、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不管什么地区、进口料件(不管是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金额在1万美元及以下的,可以不设台账,因此也不征收保证金。 ⑧东部地区B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计算公式:
台账保证金=(进口限制类料件的关税+进口限制类料件的增值税)×50%
台账保证金=进口料件备案总值×(限制类成品备案总值÷全部出口成品备案总值)×22%×50%
⑨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计算公式:
台账保证金=(进口全部料件的关税+进口全部料件的进口增值税)×100%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分类管理
4、监管延伸
监管地点:进行加工、装配的地点均是海关监管的地点。
监管时间:提取货物之日起(海关保税监管开始),至完成仓储、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
准予保税的期限: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的时间限制。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批准可延长1年。
申请核销的期限: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期限。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管理的是在有效期到期之日起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内。电子账册的一般每满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
5、核销结关
保税加工货物(出口加工区除外)要经过海关的核销后才能“结关”。
二、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 主要特征: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
三个程序:合同备案——进出口报关——合同报核
(一)合同备案
1、含义:指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册。
2、
(1)经营企业:
①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②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加工企业:
①,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组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②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厂。
3、合同备案步骤:
(1)合同审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2)需要领取许可证件的,领取许可证。
(3)将合同相关的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的计算机。
(4)海关审批是否准予备案。确定是否需要开设台帐。
(5)①需要开设台帐的,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持该单到银行开设台账,领取“台账登记通知单”,凭“台账登记通知单”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合同备案内容:
(1)备案单证:①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②加工贸易合同或合同副本。③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及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④需提供许可证的,交验许可证。⑤为确定单耗和损耗所需的有关资料。⑥其他。
(2)备案商品:
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不准备案。
②消耗臭氧层、易制毒或监控化学品,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③音像制品、印刷品、地图产品,进口工业再生废料,需提供许可证件。
(3)保税额度:
①在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准予备案的料件,全额保税。
②不予备案的料件及试车材料、未列名消耗性物料等不予保税,照章纳税。
(4)台帐制度:
适用AA类、A类、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金额在及以下的客供服装辅料(拉链、钮扣、鞋扣、扣绊、摁扣、垫肩、胶袋、花边等78种)免领加工贸易手册,但必须凭出口合同向主管海关备案。
5、与合同备案相关的事项
(1)异地加工贸易备案申请
①异地加工贸易:
也叫跨关区异地加工贸易:指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全部)委托另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加工生产成成品后,由本企业回收,再复出口。
②要求:
A、需开银行台帐的,经营企业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台帐。
B、由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C、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类别不同的按照其中较低的类别管理。
③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
A、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经营企业凭所在地商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的证明”;填制异地加工申请表,向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海关核准后,领取所在地海关的关封(用于海关内部联系、交接有关单证所使用的印有“海关关封”字样,不可以私自拆开)。
案手续。
(2)加工贸易单耗申报
加工贸易件的数量。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二)进出口报关
1、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报关
在主管海关备案时已生成电子底账,报关时数据必须与之一致。
(1)关于进口许可证管理
①进口料件,除个别商品外,进口时免交许可证件。 ②出口成品,规定应交验许可证件的,必须交验许可证件。
(2)关于进出口税收征管
①准予保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进口时暂缓纳税。 ②生产成品出口时,全部使用进口料件生产,不征收关税。
③如果部分使用进口料件,部分使用国产料件加工的产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关税。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国产料件价值比例。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1)第一个环节:计划备案(计划申报)
转出、转入企业向各自的主管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
一式四联)、签章,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②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③转入企业在转出企业备案后20日内,持申请表的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相关内容后签章,向转入地海关备案;
④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联和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2)收发货登记:按照海关核准的计划进行实际发货,并在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章。
(3)结转报关
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
办结该批货物的结转报关手
续。具体的做法:
①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并在第二个工作日通知转出企业;
②转出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③结转进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④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⑤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应同时提供上述单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其它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剩余料件:生产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用来继续加工成品的料件。 ※边角料:加工过程中,在海关核准的单耗内产生的无法在用于该合同项下的数量合理的废料、碎料、下脚料等。
※残次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不能达到出口要求的产品(成品、半成品)。 ※副产品:加工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时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它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海关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损毁、灭失、或短少,使得产品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或加工产品。
★要求:在登记手册有效期内处理完毕。
★处理方式: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
(1)内销报关
补交许可证件。如申请内销的剩余料件,总额3%及以下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免予审批,免交许可证。 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①征税的数量:A、剩余料件和边角料内销:直接按申报数量计征进口税;B、制成品和残次品:根据单耗关系折算出料件耗用数量计征税款;C、副产品:按报验状态计征进口税。 ②征税的完税价格:
A、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制成品、残次品)内销时——根据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B、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制成品、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C、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或者边角料——以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③征税的税率: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④征税的缓税利息。除边角料外,均应缴纳缓税利息。
(2)结转报关:剩余料件可以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生产出口,但必须在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下结转。
(3)退运报关:将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退运出境的,持登记手册等向口岸海关报关,办理出口手续。
(4)放弃报关:经批准并开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凭单将货物运到海关指定仓库,并办理货物报关手续。
★有三种情形不能够放弃报关: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其他情形。未被批准放弃报关的,需做退运、征税内销或销毁处理。
(5)销毁:对于不能办理结转或不能放弃的货物,企业按规定销毁,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
监督销毁。企业收取海关出具的销毁证明材料,准备报核。
(6)受灾货物的报关:加工贸易企业在受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海关可派员核查取证。
①不可抗力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灭失或失去使用价值,可由海关审定,免税。
②需销毁的受灾货物,同其他保税货物销毁处理一样。
③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可再利用的,按照海关审定的保税货物价格,按照对应的税率交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④对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海关按照原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审定完税价格,照章征税。
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内销,按受灾货物价格征税,缴纳缓税利息,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免交许可证。
(三)合同报核
1、含义:是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按照规定处理完剩余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该企业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2、:经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报核;因故提前终止的合同,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凭证:
①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②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③进出口报关单 ④核销核算表 ⑤其它海关需要的材料
4、报核步骤:
(1)及时将登记手册和报关单进行收集、整理、核对。
(2)计算单耗。根据有关账册纪录、生产工艺资料等计算合同的实际单耗,并填写核销核算表。
(3)填核销预录入申请单,办理预录入手续。
(4)携带报核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签收“回联单”。
5、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经过核销情况正常的:①未开设台账的:海关应当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②开设台账的:海关应当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到银行销台帐,并领取“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凭以向海关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
三、电子帐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
(一)电子帐册管理简介
1、含义: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海关保税加工监管方式。
※电子帐册管理:是以“企业”(整体加工贸易业务)为单元实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联网监管;一个企业只设立一个电子帐册。 ※电子手册管理:是以企业的“单个加工合同”为单元实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联网监管。 ※纸质手册管理:是以企业的“单个加工合同”为单元运用纸质手册实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
2、特点 一次审批、分段备案、滚动核销、控制周转、联网核查:
(1)对经营资格、经营范围、加工生产能力一次性审批。不再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逐票审批。
(2)采取分段备案,先备案进口料件,在生产成品出口前再备案成品以及申报实际的单耗情况。
(3)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电子帐册,实行滚动核销制度。取代以合同为单元的纸质手册。
(4)对进出口保税货物的总价值(或数量)按照企业生产能力进行周转量控制
(企业库存料件的总金额不能超过最大周转金额。例:某企业的周转金额定为10000美元,企业目前料件总库存金额达到8000 美元,如企业仍未出口,則此时企业最多只能进口相当于2000 美元的料件)。
(5)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商务部门和海关申请办理审批、备案及变更等手续。
(6)同样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7)凭电子身份认证卡实现全国口岸的通关。
3、
(1)第一个步骤:联网监管的申请和审批
先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合格的,制发“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商务主管部门签发“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第三个步骤: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和电子帐
①凭“批准证”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电子帐册,取代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②电子帐册包括:
“经营范围电子帐册” (不能直接报关,主要是用来检查控制进出口商品的范围。)、 “便捷通关电子帐册” (用于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通关和核销。)
③电子帐册是在商品归并关系确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没有商品归并关系就不能建立电子帐册。
商品归并关系是指:海关与联网企业根据监管的需要按照中文品名、HS编码、价格、贸易管制等条件,将联网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帐册备案的“项号级”商品归并或拆分,建立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对应关系。
电子帐册海关管理主要针对企业的进出口大帐,而不再纠缠于每一个合同。而企业本身的管理、核算是和每一份合同相关联的。海关的核查也要求企业有很清楚的内部管理程序及帐目。这就有了企业内部管理需要为每件所使用的料件编号,以便库房管理、生产部门领料、财务记账核算引用。
比如企业编号15、16号料件是相同的商品,但规格上不同,用于为不同的国家(比如A国和B国)生产成品。但海关为了简便管理,因为15、16号料件商品名称相同、编码相同、计量单位相同、单价差不多,允许这两种料件在备案时作为一项商品备案,则在备案的电子帐册只有一个项号。假如是5号。这样就有企业的15、16号料件对应电子帐册中项号是5的商品,企业料件的编号和电子帐册的项号有一种归并关系。
企业使用的保税进口的很多料件都和电子帐册中备案商品有一对多或者多对一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在备案前海关和企业联合制定的,这种对应关系被称为归并关系数据。企业本身有企业物料表,计算机系统根据归并关系数据就能够自动生成电子帐册。
(二)报关程序
三个环节:备案、报关和报核销
1、备案
(1)“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备案内容:
①经营单位名称和代码;②加工单位名称和代码;③批准证件编号;④加工生产能力;⑤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成品范围(商品编码前4位)
(2)“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备案的内容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②料件、成品部分;③单耗系:包括成品版本号,对应料件的净耗、耗损率等
(3)备案变更
①“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变更。企业的经营范围、加工能力发生变更时,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申请变更,海关予以审核通过,出具“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②“便捷通关电子帐册” 变更。最大周转金额、核销期限等需要变更时,或基本情况表内容发生改变,只要未超出经营范围和加工能力,不必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向海关申请变更。
2、货物报关
3、※对电子帐册实行滚动核销的方式,180天为一个报核周期,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天。
(1)企业报核
①预报核。以电子报文形式向海关申请预报核,海关的计算机反馈“同意报核”的,企业应递交提交的单据。
②正式报核。指企业预报通过海关审核后,以预报核海关核准的报关数据为基础,填报本期保税进口料件应当留存数量、实际留存数量等内容,以电子报文形式向海关正式申请报核。
(2)海关核销
海关对书面数据进行核算,确定是否平衡。另外还会根据实际情况盘库。①报核数据与海关底帐数据及盘点数据相符的,海关通过正式审核。海关将本期的结余数作为下一期期初数。②企业实际库存多于电子底帐核算结果的,海关按实际库存量调整电子底帐的当期结余数量。③企业实际库存少于电子底帐核算结果且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按内销处理。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对短缺部分,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四、电子化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
(一)电子化手册管理简介的特点
(1)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管理。
(2)企业通过网络向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申请办理合同审批和合同备案、变更等手续。
(3)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管理。
(4)纳入电子化手册的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全额保税。
(5)无需调度手册,凭身份认证卡实现全国口岸的报关。
(二)报关程序
经过三个环节:备案、报关、核销
五、出口加工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加工区概述:
1、含义:由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对进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
原则上应当。
2、功能:
主要功能是保税加工,以及为区内保税加工服务的储运业务。
加工区管委会 出口加工企业:保税加工业务
仓储企业 为保税加工服务的储运企业 运输企业
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共有的主要功能是( )。
A. 仓储运输
B. 商品展示
D. 转口贸易
3、A.24小时封闭式监管,区内不得经营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区无关的业务,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B.区内企业与海关联网;
C.保税额度
生活用品除外) 免税
免税 进口
进口要按制成品 征税,并交相关 许可证件 保税 出口 出口可以办理 出口退税
进出境 进出区
(二)报关程序(进出境与进出区)
出口加工区企业应向区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电子账册,包括“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和 “企业设备电子账册”。
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区货物通过电子账册办理报关手续。
1.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
应填写的是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报关。
A.同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按报关
B .不同直属海关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按直转转关方式报关
A.直通式报关
填写进出境 货物备案清单
B.直转转关方式
例1:北京A企业是设在北京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从德国进口一批裸管进行加工。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进口的。这批裸管从天津口岸进境。然后再运北京A公司的所在地。那么这批裸管进口采用的报关方式就是直转转关方式来办理转关。因为北京和天津属于两个不同的直
属海关,属于跨关区,所以采用直转转关方式办理转关。
首先:货物运达天津后,A企业向天津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持着“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和“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天津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手续。天津海关同意后,把申报的电子数据的内容向北京出口加工区的海关发送。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贴上关封,或者是对密封式的货柜用关锁给锁上。用负责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运输货物。
这批裸管,运抵北京出口加工区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北京出口加工区的海关办理转关的核销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给天津的海关发送电子的回执。然后就可以在北京这边报关了。录入“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相关的单证办理报关手续。
海关审核有关的单据,再确定是否需要查货,不需要查货的,直接就放行了,需要查验的,查完货后,再放行。海关签发备案清单证明联。这个流程就是直接转关。
B.直转转关方式
例2:北京的A企业要从天津出口一批苹果,那么直转转关的时候,A先北京的海关申报,海关把有关的单据的内容转给天津海关,货物运抵天津后,办理核销手续,天津海关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且给北京的海关发一个电子的回执。货物出境后,天津海关核销清洁载货清单并反馈出口加工区海关,出口加工区海关凭以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1) 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
持:A
.“进口转关货物
申报单”, E
F
申请转关 C
D.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
(2) 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外
2.出 C.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 A, E
B.填写“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C.放行后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 D.放行后签发“出口加工区出境
付汇证明联 货物备案清单”收汇证明联 步骤: ①由区外企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结束后; ②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出区报关手续。 即: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货物:
※先由区外企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再由区内企业办理出区报关手续。
※都是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手续
例:广州经济开发区黄浦加工贸易区内的A企业,进口一批原料加工成电脑锌片。大部分产品已经复出口,由于国外市场不景气,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将部分锌片销售给广州市天河区的B企业。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A、先由A企业向黄浦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由B企业向天河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出区报关手续。
*C、先由A企业向黄浦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由B企业向天河区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D、先由B企业向黄浦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由A企业向天河区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答案:B 解释:先由区外企业(B公司)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再由区内企业(A公司)办理出区报关手续。都是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手续
(2) 境内区外及区内出口
B.填写“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收汇证明联 付汇证明联
步骤:
①由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出口报关手续。报关结束后, ②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区报关手续。 即: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
※先由区外的企业先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区内企业再办理进区报关手续。
※都是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手续
例:广州市天河区的A企业将一批原料销售给广州经济开发区黄浦加工贸易区内的B企业,先由A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由B企业办理办理进区报关手续。
答案:对 解释:由区外企业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区报关手续。
3. 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指区内企业按有关规定,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通过保税仓库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深加工结转
A.海关特定监管区企业
出口加工区
B.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
①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复,向所在地出口加工区海关备案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②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入企业凭其所在区管委会的批复办理结转手续;
③对转入特殊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入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结转手续。 ④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自己的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⑤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转出企业为出口加工区企业,转入企业不是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其深加工结转的步骤:(经过三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计划备案(先转入再转出)
先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备案
※第二个环节:发货、收货
※第三个环节:结转报关(先转入再转出)
收发货报关。转入企业报关,转出企业再报关。
计划备案----- 实际收发货登记------ 结转报关
分送转入、转出企业
实际收发货:
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后,凭双方海关核准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转出企业的每批次发货记录应当在一式三联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 上如实登记,转出地海关在“卡口”签注登记表后,货物出区 。
结转报关:
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收、发货后,可以凭申请表和转出地卡口海关签注的登记表分批或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收、发货后应当在实际收、发货之日起“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转入企业填报,转出企业填报出口备案清单,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备案清单。
★与深加工结转做比较(转出企业、转入企业都不是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
1.相同点:都是经过3个环节
2.不同点:三个不同点:
(1)计划申报顺序不一样:
※非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先转出,再转入
※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 先转入,再转出
(2)备案的时间不一样:
※非出口加工区:转出备案后20天内,转入企业备案
※出口加工区:转入备案后30天内,转出企业备案
(3)办结报关手续的时间期限不同:
※非出口加工区: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90日内
※出口加工区: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30日内
(三) 监管和报关要点
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
2.对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按进口货物报关,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口许可证件,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免交付缓税利息;
3.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适用电子帐册管理,实行备案电子帐册的滚动累加、扣减,每6个月核销一次;
4.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经加工区主管海关的关长批准,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方可办理出区手续。加工完毕后,加工产品应按期(一般为6个月)运回加工区,区内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提交运出加工区时填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后,应退还保证金或撤消保函;
5.从境内区外运进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按照对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境内区外企业依据“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6.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境内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7.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但不得用于境内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并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区内,特殊情况应提前7天申请最多可延期1个月。海关需留存模具生产的样品,以备运回时核
六、珠海园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珠海园区简介
1、含义: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珠海经济特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跨越珠海和澳门关境线,由中国海关和澳门海关共同监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既具备保税区的功能,又具备出口加工区的功能。既可以从事保税物流,又可以从事保税加工,还可以从事国际贸易,是海关综合保税监管的特殊区域。
3、管理
(1)禁止事项
A.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珠海园区;
B.珠海园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
C.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珠海园区居住。
(2)企业管理:对区内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3)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每年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销。有关单证至少保留3年。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区内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不征收缓税利息。
(4)对特殊情况
遭遇不可抗力,海关监管货物被盗窃,区内企业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海关。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物损坏、灭失的:
①灭失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依法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②进境货物损坏可再利用的,可向海关办理退运。要求退运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并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实际状态办理海关手续。
③区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损坏,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并且向区外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同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的货物。
※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物损坏、灭失的:
①从境外进入珠海园区的,按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纳税手续。
②从境内区外进入珠海园区的,区内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出口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款,海关根据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二)报关程序
1、与境外之间:
海关对园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2、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
(1)珠海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由区内企业填制“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区外收货人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2)进区,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入珠海园区视同出口。
保税物流货物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一)含义:
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为保税仓储货物。
(二)特征:
1.进境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海关代征税,复运出境免税,内销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征收缓税利息。
2.进出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3.进境海关现场放行不是结关,进境后必须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运离这些场所或区域必须办理结关手续。 (三)管理
1、设立审批
(1)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经海关审批。
(2)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经国务院审批。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2、准入保税
通过准予进入保税监管区域来实现保税。
3、纳税暂缓:
可以暂时不办理进口纳税手续。
,珠海园区、边角料除外)需要增收缓税利息。
4、监管延伸
(1)监管地点延伸:延伸到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
(2)监管时间延伸
5、运离结关
每批货物运离监管场所时,要办理海关结关手续。
二、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仓库概述
1、含义: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保税仓库的名称和分类(3类)
(1)公用型: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2)自用型: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3)专用型: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如液体危险品、备料、寄售维修等。
2、功能:
功能单一,就是,而且只能存放进境货物。
存放货物的范围:
(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2)转口货物
(3)供国际航行的船舶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4)供应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4、
(1)保税仓库存储货物的期限为1年,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1年。超过2年的,由直属海关审批。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挪作它用。
(3)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
(4)保税仓库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只可进行分类、包装、简单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
(5)仓库经营企业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申报上一个月仓库收、付、存情况,由主管海关核销。
(二)保税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1、进仓报关
如果仓库主管海关与进境口岸海关不是同一直属海关的,经营企业可以按照“提前报关转关”方式,或者按照“直接转关”方式。是同一直属海关的,经批准, 可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放行后企业自行提取货物入仓。
2、出仓报关
货物进入国内市场(进口报关),复运出口(出口报关)。
(1)出口报关: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出仓;属同一直属海关的,直接到提货出仓到口岸海关报关。
(2)进口报关:必须经主观海关保税监管部门同意。
(3)集中报关:保税货物出库批量少、批次频繁,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定期集中报关手续。
3、流转报关
(1) 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
持:A
.“进口转关货物
申报单”, E
F 申请转关 C
D.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
(2) 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外
C.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 A,
E
三、出口监管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监管仓库简介
1、含义:
经过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2、功能:
只有仓储,主要用于存放出口货物。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4)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
3、
(1)申请设立的条件
权;③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④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⑤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
场所,“出口配送型”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不低于1000平方米。
(2)申请设立和审批
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3)验收和运营
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投入运营。证书的有效期3年。
4、管理
(1)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2)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3)储存期限为6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挪作它用。
(5)储存期间发生损毁,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仓库应向海关缴纳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可以进行流通性增值服务。
(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1、进仓报关
(1)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
(2)提交报关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3)根据不同情况,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1)出口报关
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2)进口报关
①出库用于加工贸易: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出库作为特定免税的货物:按特定减免税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出库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结转报关
4、更换报关
对于已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进行更换。被更换货物出仓之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并应当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相同。
四、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1、含义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之间在经营方面的主要区别是:
A.A型的经营企业可以在本中心内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B型不可以
2、功能:
功能是
(1)存放货物的范围
①国内出口货物;②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③外商暂存货物;④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⑤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⑥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⑦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⑧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开展业务的范围
①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②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③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④转口和国际中转业务; ⑤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但不得开展以下业务:
①商业零售;②生产和加工制造;③维修、翻新和拆解;④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⑤存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⑥其他与保税物流货物中心无关的货物。
3、设立
(1)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 ※经营企业需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①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②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需满足的条件
※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2)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企业进入物流中心条件如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企业申请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4、
(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工作。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3)物流中心内货物存储期限为2年,延期不得超过1年。
(4)可月度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5)未经海关批准,保税物流中心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二)保税物流中心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应向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
(3)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货物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
2、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出中心
①出中心进入关境内其他地区视同进口。
②出中心运往境外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入中心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装卸/检测等设备、以及转关出口货物,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①供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②供中心企业自用的各种进口设备
③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往来的货物。
五、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园区简介
1、含义: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保税物流
3、
(1)禁止事项:
园区内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一般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2)企业管理:
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
(3)物流管理:
每年向园区办理报核手续,海关与受理之日起。
(二)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1)境外进入园区: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2)园区运往境外: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2、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
(2)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
(3)保税物流园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
六、保税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区简介
1、含义: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进行监管特定区域。
2、功能:
具有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仓储运输等多种功能。既有保税加工,又有保税物流的功能。
3、管理:
①保税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除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要提供进口许可证件,生产激光光盘要主管部门批准外,其他加工贸易料件进口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②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③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免征出口关税。 ④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免交缓税利息。
(二)保税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