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全面推进法治建设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丹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爱仙
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实现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保证。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完善,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今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这足以说明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江苏省委自去年开始在全省开展“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活动,这是县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载体,也是促进基层地区和谐稳定的有力抓手。当前,我们面临的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全社会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对于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保证社会有序运转、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县城经济社会发展中,不但要有更好的政策和措施,还应该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别是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
经过四个五年普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治市等一系列系统的法治工程,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得到了提高,公正司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等方面得到了加强,法治环境正在逐步改善,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法治的氛围初步形成。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有了明显增强。首先,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带头学习法律,逐步树立法律至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意识,绝大多数领导干部能做到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自觉依法决策、依法行使职权,对带动全社会遵
守法律、依法办事起到了表率作用。其次,群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群众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发生在身边的事,怎么做合法?怎么做不合法?鉴别能力增强了;在履行义务方面能按法律规定去办,广大群众由过去的遇事找政府,向现在的遇事找法律、找司法机关讨公道转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第三,法律服务领域、方式及功能进一步拓展,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在内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作为基层组织的村、社区普遍建立并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村(居)务公开、财务公开,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机制不断优化。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体系进一步完善,通过建立村民代表大会、村民议事小组、村民理财小组三个组织,健全民主选举制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民主议事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制度,按照这些制度进行自我管理,有力促进了基层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基层依法化解调处社会矛盾工作进一步加强,通过健全“大调解”工作机制,实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三)社会生活逐步走上法治化的轨道。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加快,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社会治理中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各级党的组织和地方人大在坚持科学发展的同时,更加重视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大力推进各项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和落实,坚持依法抓发展,用法律规范各类组织和行为人的活动,切实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威慑力。各级政府大力推进了职能转变,把政府的主要精力切实转变到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的职能上来,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办事程序,深化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法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公信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在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了有效落实,逐步形成了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人文法治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法治建设难点的突破,必将加快和谐的进程
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法治在构建和谐中不可或缺。但由于我国自身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基层的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有一定差距,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法治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法治理念对法治建设具有指导、决定性作用。一直以来,各地虽然在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广大干部群众法治理念的确立需要一定的过程。当前社会上对法治建设存在着几种片面认识:一是一些人认为在我国目前人民群众普遍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的情况谈法治还为时过早;二是少数人片面执行法律,过分强调维护自身的利益,当对自己有利时就拿来适用,对自己不利时就不执行了;三是少数人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担心法治建设的推进会影响一些工作的效率,也会使老百姓变得更加难以对付等等。这些错误认识的存在导致了当前法治建设推进速度不快、面不广、效果不明显。
(二)法律的权威性还有待进一步树立。人治与法治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树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权威力量。法律无信用,法治必然难以展开,人民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法治也就很难成为民主的要求了。当前社会上最突出的表现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遇到纠纷当事人不愿求助于法律而是寻求其他解决途径,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法律信用的缺乏。例如:当前社会上确实有少数人存在着“信访不信法”的思想,一些信访和上访事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如企业拖欠职工资的问题,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职工完全可以申请法院出具支付令,强制执行,而事实上绝大多数职工选择了上访的途径。从一些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看,有的是司法终结的
案件,而当事人仍上访或信访,可以或多或少使有些人有利可图,这使法律的权威受到了挑战,也对法治的推进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依法行政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群众衡量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在原则规定多,具体措施少;实体规范多,程序规范少。有些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太原则,不便操作和畸轻畸重。法律体系不成熟,使得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粗看早已“有法可依”,但细究仍无章可循。行政管理系统交叉过多,职责不清。如对个体户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多家执法部门,由于对同种法律行为有多种不同执法依据的交叉,客观造成行政执法者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行政执法中重结果、轻程序,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只注意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而忽视了在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性规定,从而出现随意性,个人情绪化的操作。
三、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切实保障社会和谐
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法治可以规范人的行为,可以调控人的行为,可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这些作用,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的行为都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实施,这样,整个社会就有可能实现和谐,为了更好地推进和保障和谐社会,法治建设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但从基层的实际来说,主要是“强化四项工作,促进四个转变”:
(一)强化法制宣传,促进公民由守法到用法的转变。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能急功近利,要从改变人民的思想观念入手。这其中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保证作用。宣传、司法等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以宣传法治理念、倡导法治思想、弘扬法律文化为目标,制定符合实际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工作计划,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法制宣传
教育,增强广大公民的法律素养,树立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观念,从而形成崇尚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社会法治氛围。要加强对一些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健全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考核制度,发挥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的模范效应,积极探索针对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外来经商务工及流动人口等不同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教育、工商、劳动、公安等部门要有重点地对特殊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研究,在人、财、物上给予保障。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学法、用法的热情,构建多形式推进、立体化覆盖的法律传播体系,进一步提高报刊、电视、网络法制栏目的质量,增强可读性、可视性,广泛开展各种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教育效果,坚持法律传播的真实性、针对性、适时性、有效性,发挥法律传播在促进经济建设、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运用法律传播的告知、劝告、揭露、实用等功能,树立是非标准示范,使公民从正面接受法律信息,了解法治发展动态。
(二)强化依法行政,促进政府部门由习惯于行政命令到学会依法管理的转变。依法行政是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有情况表明,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所有的行政法规都要由各级行政部门来执行。政府部门要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法律分析、科学论证和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凡涉及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先应由法制机构和政府法律顾问团或委托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决策,应尽可能通过公开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非政府职能向社会和市场的转移,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建设,一方面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完善人大监督、组织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减少或避免行政违法;另一方面要从关心爱护执法者的角度出
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物质和精神方面保障和支持执法者依法执法的行为,使执法人员敢于执法。
(三)强化公平正义,促进全社会由被动遵从法律到主动信仰法律的转变。司法具有权威性,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公平正义是人民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美国社会学家罗尔斯说过:“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司法是保证受到侵犯的公民权利得以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保障各种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一环,没有公正司法,就不可能依法治国。和谐社会需要公正的司法,由它来及时缓和矛盾,解决纠纷,把社会控制在一个矛盾不尖锐、纠纷不突出的状态中。为了营造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司法,有必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其次要严格依法办案,法官是法律的化身,也是公平正义的人格化,依法办案是天职;要通过严格依法办案来体现司法的价值,不断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法治的权威性,真正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化解矛盾和纠纷的作用。三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还有待不断完善,这一完善的途径只能是改革,其中突出的一个方面是司法体制的改革,要通过改革,满足司法公正的需要,把冤、错案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适应和谐社会的要求。最后加大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为改革发展创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四)强化工作机制,促进法治建设由临时性到长期性的转变。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探索的过程,贵在求真务实,贵在坚持不懈。一个区域的法治建设,关键要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来推动,必须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的领导体制,党委政府要把法治建设工作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大局,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执政为民的实事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明确的领导分工制度,形成比较齐全的组织网络。法治建设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要健全
社会协调互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人大、政协要组织社会各界群众团体关注重视、参与法治建设工作,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职,各司其职,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全社会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法治建设的热情,融洽各方面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从而在法治的环境中实现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