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衍生诉讼
摘 要 2005年的新《公司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对股东诉讼制度进行了相关完善。股东衍生诉讼是现代西方公司法中公司经营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股东权利平等的先进理念。本文通过介绍美国及日本的股东衍生诉讼的相关制度,深入分析和探讨了诉讼担当中的当事人权益保护、股东行使衍生诉权的障碍等问题,并对当事人、诉讼驳回、诉讼时效等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衍生诉讼 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 内部救济 作者简介:陈玲,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16-02 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结构不仅仅是公司本身的反映,也是一国民主和法治的反映。一国法律体系是否健全,对投资者保护的机制是否完善,极大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无论是从法规的特性,还是从法律实施的质量衡量,对股东利益缺乏有效保护的国家不可能存在强有力的资本市场。完善股东诉讼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股东衍生诉讼就是其中的问题之一。 一、股东衍生诉讼 在日常的公司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设立股东衍生诉讼这一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股东或者公司外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但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不会坐以待毙,往往会从各方面施加影响,阻止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衍生诉讼就是在这种环境下产生的。 (一)股东衍生诉讼的内容 股东衍生诉讼,是指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当公司内部成员,又或者是公司外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时,如果公司对这种情况放任不管,股东利益面临严重威胁,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股东衍生诉讼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第152条开创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该条规定了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履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及上述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在符合该条第二款所定条件时,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国外对股东衍生诉讼的相关规定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股东衍生诉讼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各国政府对股东衍生诉讼的保护也非常重视,但在有些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存在一定的差别,我们需要借鉴他们的经验和作法。 (一)美国对股东衍生诉讼的保护 1.美国法中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所谓“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是指股东在提起衍生诉讼之前,必须先在公司内部寻求权利救济。股东发现公司内部人员或者是公司外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后,首先应向公司说明情况,等待公司的处理。只有当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衍生诉讼。所以,竭尽公司内部救济,是股东衍生诉讼的一个前置条件。如果股东没有寻求公司内部救济,通常不应该直接向法院提起衍生诉讼。 2.美国法中的股份拥有规则 美国立法规定,提起股东衍生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股东身份。在衍生诉讼提出后,法院进行审理的一系列过程中,原告必须维持公司股东的身份。但立法并未对股东持股数量的多少加以规定。可见,股东持股数量的多少对于原告资格的认定没有影响,重要的是股东身份的存续。 3.美国法中的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股东衍生诉讼的规定出台后,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及大多数股东的利益。但有些别有用心的股东也利用这一规定企图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当原告股东提起衍生诉讼时,如果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担保的请求,法院则责令原告股东提供一定的担保。如果原告败诉,被告能通过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得到适当的补偿。 (二)日本对股东衍生诉讼的保护 1.日本法对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认定 日本法认为,在股东衍生诉讼中,公司的诉权被股东代位行使,使股东衍生诉讼具有了代位性,因此公司也就失去了参加诉讼的必要,但这不是说公司无权参加诉讼。公司参加诉讼具有了选择性。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如果案件事实无法查明,但公司如果参与审理,可以推动案件的进展,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参加案件审理。如果案件事实可以查明,但出现恶意诉讼的情形,公司也应当参加。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保持中立。 2.诉讼费用的承担和诉讼责任的分担 新修订后的日本商法认为,股东衍生诉讼类案件被界定为“非财产案件”,诉讼费用固定。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排除恶意诉讼的情形,如果原告败诉,须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对原告股东实行有限补偿原则。如果原告股东胜诉,为鼓励股东进行衍生诉讼,公司通过诉讼获取的利益应当拿出一部分给原告,作为对股东提起诉讼的奖励或诉讼成本的补偿。 (三)英国对股东衍生诉讼的保护 在英国普通法制度下,股东衍生诉讼的原告是少数股东。与日本法一样,英国法要求起诉的股东必须具备股东身份,且没有恶意诉讼的情形。同时,诉讼的提出必须得到大多数股东的支持。 1.提起诉讼的法定情形 英国法对提起诉讼的几种法定情形进行了归纳。主要有三种。一种是超越公司权限的违反行为。其次是以特别决议所为批准或生效前提的行为。最后是欺诈行为且该行为人控制着公司。 2.诉讼程序 英国现行公司法没有就衍生诉讼做出法定定义,尽管该行为已在许多普通法国家流行。英格兰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对衍生诉讼制定如下的法定规则:欲提出衍生诉讼的股东,应至少提前28天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写明诉因以及所依据的简要事实;如公司决定不予起诉,该股东可以考虑向法院提出衍生诉讼,此外,若情况特别紧急,法院应当事人之申请可以缩短28天的限制。 3.赔偿及费用承担 在英国,原告股东得自行负担诉讼的各项法律费用,尽管他们胜诉时可以申请法院由公司补偿他们的费用。损害赔偿形式的补偿归公司所有,而不是起诉的股东。在诉讼时效方面,如果股东在过了一段不合理期间才提起诉讼,法院不会准许他们这一救济。 三、我国对股东衍生诉讼的保护 新公司法以效率优先、促进投资为原则的法律,其宗旨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对程序性规定方面,进行了完善。保障了权利的实施。同时规定了股份公司的法定披露义务,从而更有利于保障股东知情权、决策权的行使。同时也有利于保障选择管理者权利的行使。 四、完善我国衍生诉讼的建议 (一)当事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资格进行了规定,主要是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在具备了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后,才能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范围,有必要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延伸。由于股东衍生诉讼牵涉的人员较多,在审理过程中,通常需要代表人参加诉讼。代表人诉讼中的诉权分别属于各个被代表的权利人,它们是互相独立的。这一特点,决定它与股东衍生诉讼存在明显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因此,《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并不能直接适用于股东衍生诉讼。在这个方面,我国应该对美国法的规定加以借鉴,形成集团诉讼。 (二)诉讼驳回 原告股东提起股东衍生诉讼,是出于公司的利益考虑。所以公司是最有决定权的人。公司可以决定是否对责任人提起和继续诉讼。就股东衍生诉讼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驳回的相关规定,应加以完善。如果公司在诉讼提起后,认为该次诉讼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有损公司的利益,可以在案件进入审理前,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三)诉讼时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时效从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多数情况下,由于股东没有机会及时了解公司权利是否受到了侵害,知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董事又对公司诉权漠不关心,大部分衍生诉讼会面临超过诉讼时效的困境。因此,在股东衍生诉讼中,对诉讼时效进行相应的延长,给予原告股东充分的时间,能够使诉讼更加合理合法化。 (四)诉讼费用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关于股东衍生诉讼的费用承担模式,基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法为代表,将股东衍生诉讼定性为财产请求权诉讼。另一种是以日本法为代表,将股东衍生诉讼视为非财产请求权诉讼。在收取案件诉讼费用时,实行数额固定且费用较低的按件收费制。如果将股东衍生诉讼视为财产请求权诉讼,原告要缴纳数额较高的案件受理费。一般是原告律师承担一切费用,并且以风险为基础进行收费。这种收费方式也有其固有的优点。原告所有费用都由其律师来承担,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对原告个人而言都没有风险,不会打击原告股东诉讼的积极性。但是,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会由于个人利益的驱使,始终把得到更多的律师费放在首位,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极有可能被漠视。如果将股东衍生诉讼视为非财产请求权诉讼,收费标准会降低很多。同时,即使这种做法有可能刺激阴谋诉讼和其他恶意诉讼,但只要阻却措施得当,并不会带来过多不良的后果。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发展阶段。无论是从市场经济环境考虑,还是从法治环境考虑,借鉴日本的做法是比较合理的。根据我国的国情,在受理股东衍生诉讼类案件时,应将此类案件视为非财产诉讼,收取固定或较低的诉讼费用。 参考文献: [1]梁能.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3]JohnRAlexander.Lawsofcorporation.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4]LEC东京法思株式会社.怎样避开商海中的陷阱——商法适用.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 [5]朱伟一.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