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网络媒体时代的媒介自由与司法公正
后网络媒体时代的媒介自由与司法公正 作者:宋陆
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5期
司法发展的过程,其中一条脉络就反映在司法和媒体的关系的变化上,从秘密审判到舆论监督,再到逐渐产生分歧。从近代以来,新闻媒体的报道,有效减少了司法不公正和司法腐败,使得司法逐渐进入了公正的轨道。但是,媒体市场化使得媒体主导社会舆论并开始对司法产生巨大的影响。法官司法成了舆论司法,法庭审判成了舆论审判,在后网络媒体时代,微博时代,使得这种现象愈发严重。
媒体,现代法治建设的双刃剑
媒介自由,是言论表达自由的一种延伸和发展。各国出于保护人权的目的一直以来对于媒体自由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在20世纪之后,随着大众媒体的逐渐成熟和发展,逐渐出现了媒体为代表的公众舆论,而以媒体报道为代表形式的舆论监督,成了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 长期以来,舆论监督在司法实践公开化,司法公正化方面都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舆论监督促进了现代法治的进步和发展,这种说法毫不为过。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后网络媒体时代,产生了不小的分歧和冲突。
随着媒体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竞争的激烈,特别是称为“眼球经济”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而极力捕捉有爆发力和吸引力的新闻点。我国正处于司法体制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就是传说中的改革深水区,各项矛盾开始显现。同时,民众的法律意识开始觉醒,开始对最后的救济手段——司法给予很重要的关注,对于司法1不公正产生了异乎寻常的关注和愤怒,这也使得司法活动成为了媒体吸引眼球的重要方式。
媒体一贯用煽情的语言和华丽的辞藻将案件呈现。媒体,也不可能不带有任何的倾向性,所以在司法活动之前就造成了一种倾向性“舆论力场”。根据D.H.wafer“议程设置过程功能”理论,新闻媒体决定说什么,怎么说,引导公众意见。“舆论力场”会让正确的意见失声,如果判决不符合“民意”,司法人员的舆论压力是相当巨大的就像美国大法官说的,我们很平静,但我们处于风暴的中心。
司法人员处于社会中,不可能不受到媒体信息的影响,如果司法人员也带有了媒体的倾向性,司法的公正又如何来保证?
自媒体时代,网络媒体特点的极致性表现
不知不觉,传统媒体时代已经成为过去,互联网都成为了十几年前的事情,现在以
facebook ,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已经降临,传统媒体的主流意见霸权,逐渐被侵蚀,分众
化的传播模式和结构逐渐形成. 在这个时代,所有人既是新闻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是新闻的制造者。
自媒体时代,既有网络媒体时代海量信息兼容化和强时效性的特点。同时又不同于以往传统媒介的自上而下的运作模式,网上的信息发布不再是官方媒体的特权,每个人只要拥有网络终端,完全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也就是对于受众信息接近权的突破,及大众接近利用媒介发布意见的权利。
网络媒体的自由和分散在自媒体时代更加深入,甚至推向了极致传统的司法刚刚开始适应网络媒体时代的冲击,但一个新的自媒体时代已经到来。
在这个时代的司法,面临着更加重要的挑战,司法审判不是调解,不可能做到两方都满意,但是不满意的一方会通过自媒体传播将事态扩大化处理,甚至上升为一个社会事件,形成舆论力场,迫使审判朝着对自己有力的方向发展。
这时,一些媒体的新闻点出现,他们利用网络受众的亢奋情绪和巨大能量来达到某些目的,而散布则是操纵网络受众的有效方法,因为在这个状态下,人们不再具备识别能力,而谣言则能随着流言快速扩散,把受众的行为推到极端,直至造成破坏性的后果。也就是传说中的“网络暴民”
众所周知,司法是一项专门性的活动,需要很多专业的知识和积累,在审判中,法官需要处于居中裁决的地位,依靠法律和事实进行判断,有时,判决并不是一定符合社情民意,或者说自媒体时代的网络暴民的看法和认识。所以在自媒体时代,司法人员的挑战越来越大。 禁言或者放任,我们应该往何处去?
司法公正在自媒体时代面临着重大的挑战,但是我们是不是因为此抛弃司法公开的原则,或者抛弃司法公正呢?关注国外的司法实践,西方对于这个问题也没有找出合理平衡二者的解决之道。
我在这里提出几点设想,尽可能使得两者走向平衡
1. 赋予当事人媒体回避申请权,将决定权交予法官
在审理案件之前,我们应当在程序上增加对于媒体报道和公开审判的选择空间,我们可以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选择是否接受媒体报道,可以向法官申请媒体回避,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法律来判断案件是否容易受到舆论污染,受到污染程度来决定是否允许应当准许媒体回避。
2. 给予法官案件审理期间的媒体沉默权力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