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案件协查制度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案件协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创新执法机制,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相互配合,依法协查农业违法案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协查农业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黄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协查工作。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案件协查工作。
第五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称主办单位)根据办案需要,可向相关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称协查单位)提出案件协查请求。协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协查,并将协查结果及时反馈主办单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单位可向协查单位提出案件协查请求:
(一)查找涉嫌违法物品;
(二)查找当事人;
(三)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
(四)协助提供证书或资料;
(五)委托送达法律文书;
(六)通报案件线索;
(七)其他需要协查的情形。
第七条 案件协查由主办单位向协查单位发出《农业违法案件协查函》,协查函由黄山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统一格式。
第八条 协查单位收到协查函后,做好函件登记。符合协查条件的,及时开展协查工作。不符合协查条件的,协查单位应当于3日内书面告知主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协查单位在协查函期限内函复协查结果。因特殊原因在协查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双方协商办结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 协查单位要做好案件保密工作,妥善保管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协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由黄山区农业委员会法制办督办。案件协查发生分歧的,由黄山区农业委员会法制办协调。
第十二条 协查案件办结后,主办单位应向协查单位通报结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黄山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业违法案件协查函
黄山区农业委员会
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