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论文
经济犯罪,顾名思义,它是特指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这是其最基本的事实特征。当前,“经济”的内涵越来越宽泛,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社会物质生产和生产活动;2、经济、国计民生,乃国民经济的泛称,是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的总称。3、家庭及个人生活用度。4、以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投入获得较大的收益。5、一种合理的管理模式,经济管理。我认为,经济犯罪与前两项的联系甚为密切,而与后两项无关;而现代经济犯罪又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
近年来,经济犯罪也逐渐呈现出以下几大特点:
第一、 发案总量处在高位平台并不断攀升。首先常见经济犯罪仍呈高发态势。其次金融领
域犯罪形式也趋于严峻,尤其是金融系统内部人员特别是“一把手”及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现象突出。再次,三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日益严重。假冒、盗版商品涉及从食品、药品、农药、化肥、烟酒、服装、化妆品,到机动车整车、汽车配件、工业机械、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电子元件等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案件总量持续上升,涉案金额不断增大,犯罪手法日益隐蔽。然而证券领域的案件也不容忽视,随着国家对证券领域管理措施的日趋严格、规范,相当一部分证券期货市场主体多年违规甚至违法经营造成的风险正逐步爆发,涉及大量债权人切身利益,在风险处置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严重影响股票市场的正常经营运转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第二、 经济犯罪涉及领域拓展、手法翻新。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深化,经济犯罪侵犯
的领域也不断扩展,呈现出由金融、税收和商贸等传统领域向就业、体育、教育、服务、房地产等新市场化的领域渗透,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由城市向农村蔓延的趋势。
第三、 经济犯罪对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危害加深、加剧。金融、证券、财税、商贸等领域
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频发,涉案金额巨大,不仅侵犯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易使金融、证券市场以及各商贸领域的经济活动产生波动,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运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运行产生极大危害。
第四、 跨国、跨境经济犯罪案件增多。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人、财、物的国际流
动越来越便利、频繁,境内犯罪分子利用国际市场、境外犯罪组织向国内渗透,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实施经济犯罪案件上升趋势明显。
第五、 经济犯罪的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复合化现象更为突出。当前,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
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实施犯罪,经济犯罪的高科技化、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
第六、 经济犯罪的地域性差异明显。由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以及长期以来
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行为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经济犯罪涉及的领域、侵害的对象、作案的手段和水平等都存在很大差异。总体而言,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发案高,涉案金额大,犯罪涉及的领域广,犯罪分子作案的方法和手段不断翻新,新型犯罪不断出现。
经济犯罪的现象之所以越来越猖獗,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在宏观方面,源于我国刑法立法思想方面的误区。我国刑法的立法采取的是刑法典单一立法模式,而建立以刑法典为核心,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为补充的多元立法模式才是经济犯罪立法的最佳模式。其次,在经济犯罪的微观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首先,个别刑法条文的弹性不够,立法者过于追究立法语言的明确性。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典中的确定,使得立法者过于追求立法语言的明确性,加大了列举式语言的使用力度,忽视了概括式立法语言的使用,这也使得刑法条文的弹性有所降低。其次,刑法禁止行为之规定的定量因素把握不够好。一些学者认为:“传统的法文化与现实的冲突决定了在我国刑法典中,定量的犯罪概念应该有一席之地,但其范围应该受到严格地限制。”具体来说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多数犯罪是可
以采用这种
总的来说,以往对刑法威慑功能的迷信使得立法者过于追求刑法典的统一、完备、超前,忽视了经济犯罪立法自身应有的特点和规律。立法者毕竟是人不是神,刑法典愈大愈全愈是难以通盘把握,这就必然导致在微观上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忽视。
在我们看来,打破这种局面的关键之处在于立法者必须尽快转变刑罚威慑主义的观念,放弃对“大一统”立法模式的迷恋,转而回到经济立法模式的多元化轨道上来,尊重经济犯罪立法的自身规律,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将一些经济犯罪的规制逐渐回复到相应的经济法规中来,还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以应有的地位,以便为未来刑法典的再次修订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至于打击经济犯罪,在市场经济初期阶段,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呈高发趋势,这有一定的必然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必须要坚持中央的严打方针,尤其对经济领域要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惩处严重经济犯罪的方针,保持对经济犯罪分子的一种高压态势,防止其蔓延;另一方面,就是要综合治理,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采取各种措施完善制度建设,最后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任务艰巨,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做好长期、持久作战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