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追续权的法律特征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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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追续权的法律特征及重要性
作者:吴彬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9期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种著作人身权。然而在一些欧盟大陆法系较高的国家中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力度则比我国要大,其中最著名的是追续权。追续权是一项特殊的著作权制度,其同时具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征。追续权对绝对所有权的理论和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构成了挑战。本文分析了追续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从追续权的昨天、今天和明天三个角度介绍了各国的立法例、我国的实践情况,并且提出了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的条件和必要性。
关键词:追续权;著作权法;著作人身财产权;艺术者权益
追续权,又称转售的版税权,视觉艺术作品原件的作者在其作品被转卖时,有权分得一定比例的份额,即在增值部分中分得一定比例的报酬①。该权利可以继承,但不能转让,不能放弃,且不可剥夺。迄今为止世界上包括意大利、德国、西班牙等有43个国家在其著作权法中确认了追续权②。由此可知,追续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使得其立法已成为国际化的趋势。
一、追续权的昨天
国外的追续权最早源于20世纪初中,是法国有形财产法的专业术语。20世纪初的法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世界格局的改变,其艺术品交易市场更加是蓬勃发展,但艺术家与艺术家在作品交易之间的矛盾却越发凸显。美国艺术法学家富兰克林·费尔德曼与斯蒂芬·韦尔说到:“一位饱受饥饿困扰、鲜为人知但具有极高艺术造诣的天才画家,用他最后的一点积蓄购买了画布和颜料,却精妙绝伦地创作了一幅尚且没有被世人所欣赏的惊世巨作。但是他出售自己的作品所获得的仅仅是可以勉强维持患有重病的妻子的医药费。那些精明的收购者,在那些艺术家的工作室里以低廉的价格获得,便可以在若干年后高价将这幅巨作出售,获得丰厚的利润。然而可怜的艺术家还是一贫如洗③”。1948年《伯尔尼公约》布鲁塞尔文本第14条第3款规定:“对于作家和作曲家的艺术原著和原稿,作者或作者死后由国家法律授权的人或机构,享有从作者第一次转让作品之后对作品的每次销售中分取盈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只有在作者国籍所属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可对本联盟某一成员国要求上款所规定的保护,而且保护的程度应限于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程度。征税的程序和税额由各国法律决定。④”
艺术家生涯会经历萌芽期,成长期,快速成熟期和成熟期等几个重要的时期,所以其创作出来的作品也会随着艺术家的成长而升值。由于视觉艺术作品的特点,经常导致艺术家早年出售的作品价格极低,但是随着艺术家名气的上升和审美观的发展,其作品在市场中转售的时候作品的价格却大幅度地增长,其中著名艺术家梵高,毕加索等就是很好的例子。因此如何平衡地处理视觉艺术作品作者的权益和艺术商的权益将是追续权制度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但是追续权制度却与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产生了冲突。“发行权权利穷竭原则”规定: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