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不能回避的几个法律问题
创业不能回避的几个法律问题
?创业者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类型
案例:小Q 创业的想法很早就有,现在“双创“大背景下,他认为创业的时机成熟。因此自己也跃跃一试。但苦于不知道选择何种企业类型来开始自己的企业之路。
解释: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按照从小到大,从简单到复杂分类,可按照以下顺序排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创业伊始,创业者们首先面对的就是要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而税收与企业组织形式选 择息息相关,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这将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投资者个人投资回报的大小。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的税务差异给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因此,创业者创业时应该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精心选择和安排,这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内容。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种类
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财产及其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状态,它表明一个企业的财产构成、内部分工协作与外部社会经济联系的方式。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通常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 一) 个人独资企业
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个人独资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企业经营上的制约因素少,办理手续简单。创业者在管理上有很大自由,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处理问题简便、迅速; 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后利润归创业者本人所有。另外,对创业者而言,他们在经营企业中获得的不仅仅是利润,更主要的是个人成就感,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特有的优势。然而,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则要用创业者个人的其它财产来清偿债务。
( 二)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较广,信用度也大有提高,因而容易筹措资金,可解决创业者创业资金短缺问题; 合伙的创业者集思广益,增强了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过合伙企业也存在产权不易流动的劣势,产权转让及申请成为新的合伙人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创业者想创立公司,那么公司注册资本多少合适,是越多越好吗,还是越少越好? 案例:小Q 心想,既然注册公司时不要求缴足出资,我就多注册些,注册资金1000万元,听上去是不是很酷呢。
解释:目前我国注册公司采取资本认缴制,也就是除了特殊类型的公司外,公司注册既不限制注册资金,也不要求实缴出资,只要根据公司需要实缴即可,但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我们认为,创业者在选择注册资本的多少时,应量力而行,根据自身能力和公司需要确定注册资金,太多太少都不行。多了,股东责任大,少了,不利于公司发展
需要提醒的是:公司增资容易减资难。增资,只要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减资则除需要经过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之外,还需要财务审计,向债权人公示,安排好债务清偿计划。企业设立时间越长,减资越难,所以不能盲目地追求注册资本越大。 ?成立公司,什么东西可以拿来出资
案例:
小A :我们公司计划注册资金ioo 万元,其中大家认可我的劳务值20万元,这怎么注册? 建议:一种方案:前期以货币认缴这20万元,在工作中估价领取工资,再以工资作为出资实缴到公司。另一种方案:其他股东愿意代为缴纳这20万元的,将这20万元计入你的出资。 解释: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所有可用货币估价(有价值)并可以依法转让(有交换价值)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政府机关、事业机构的财产不能出资。 如果用非货币出资,必须经过评估作价。
劳务虽可用货币估价,但不能依法转让,劳务不能用于出资。但实践中,创业者的能 力和付出的精力越来越重要,以至于投资人获得股权需要溢价以对(.创业者的劳务。所以,尽管工商登记不认可劳务出资,但如果股东之间相互认可并且有股东愿意代为缴纳劳务部分对应的出资. 还是可以操作的。
? 如果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创业成立公司,那么各自的股权比例占多少合理
案例:小A 、小B 和小C 共同创业,为公平起见,每人占股三分之一。
解释:每人三分之一的股权看似公平,实际上不能快速决策,公司没有效率,最终的结果是失败,这时公平也没有了意义。
殷东之间需要互补,分工明确,既需要共同的价值观,又需要较大的差异化。公司必须要有主心骨,也就是带头大哥,关键时担得起责任,做得了决策。
每人占三分之一股权,很可能的情况是三人三个主意,形不成决议,精力用到争议上,公司无法前进。
建议前期让有决断力、有担当的人做大股东,绝对控殿,逐渐发展成为相对控股,在保障效率的前提下,向更加公平趋近。
股权分配的几个原则:
1、 平衡公平与效率,前期效率优先
2、 股权应与对公司长久的贡献相对应
3、 保障公司控制权
4、 保护小股东利益
5、 安排好退出
6、 为股权激励和融资预留空间
股权分配的几点注意事项
(1)股东尽量互补,多一些不同角度的思考,减少犯错误的可能性。
(2)资金占股不宜过高,否则会导致创业人员的激励不足,后续融资困难。
(3)创始人之间可以安排一致行动人计划,对于特定事项一以核心创始人的表决为 准,以确保控制权的稳定。
(4)设立股权成熟和人走股退制度,防止离职股东不当持有股权,或者把股权留给为 公司带来更大贡献的人。
股权分配的几个关键股权比例
几个关键股权比例为67%,34%.51%,10%:
·67%的表决权一般可以决定重大事项;
·34%的表决权一般可以否定重大事项;
‘51%的表决权可以决定一般事项;
‘10%的表决权可以享有召集主持殷东会、申请公司解散等权利。
?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
首先,股东虽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但却不一定是已实际出资的人。易言之,股东出资并不一定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未出资的股东,在一定条件和情况下,也有可能取得股
东资格。如按照《公司法》第26条第1款之规定,公司章程可自行约定一次性缴清出资或分期缴纳出资,这就意味着,法律并不要求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之间建立必然联系。
其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改变其股东资格:一般认为,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公司各股东是否有合股合意,具体表现为有无订立合股协议或公司章程;形式要件是指公司赞记时股东资格是否了’以登记,具体表现为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中有无登记。这些文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却是证明股东资格的基本依据。
再次,股东资格的认定并不仅足涉及股东权利的行使,更多时也会关系到股东义务的履行。如果仪因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否定其股东资格,就等于否定了公司与未出资股东之间法律关系,对其出资责任的追究也就失去了依据,不仅不利于保护公司利益,也不利于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关于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的股东资格之规定,司法机关实际上确认在公司股东会作出除名决议之前,来履行出资义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享有股东股东资格
?公司能否解除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应当向公司履行完全出资义务,该出资是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时价,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应当承担不得的后果。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之相关规定,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并经公司催告或返还,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股东,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被除名的原股东应否对其被除名前的出资不实行为继续承担责任?
公司将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的股东除名后,被除名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依旧处于“空洞”状态。为向公司债权人转达更真实的信息,保证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以填补公司资本中的“空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2款之规定.公司办理珐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第三人缴纳相应的甜资之前,被除名的股东仍然应当承担此前由于其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垒部出资所导致的对公司债权人的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