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摘 要】 2009年1月1日, 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对固定资产取得及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核算带来了很大变化。本文主要对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取得和处置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以期有助于消费型增值税实行后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
【关键词】 消费型增值税; 固定资产; 会计处理
2009年1月1日, 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进一步明确了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涉税事项的处理。本文主要对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取得和处置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以期有助于消费型增值税实行后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消费型增值税下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按照取得的不同方式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通知》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需要注意的是, 这里的“购进”包括外购、接受捐赠及接受固定资产投资;“自制”包括自行生产建造、改扩建及安装固定资产。
(一) 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其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消费型增值税下, 由于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所以, 有关会计处理将发生变化。
例1,2009年1月1日, 甲公司(一般纳税人) 购入需安装的设备一台,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0 000元, 增值税5 100元(假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要求, 下同) 。支付运费1 000元。安装设备时, 领用原材料价值2 000元, 购进该批材料时进项税额已抵扣, 支付人工费用2 500元。上述款项均以银行存款付讫。设备安装完毕投入使用。
支付设备价款及运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30 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