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 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
和政县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教师专业发展,适应新时期教师培训工 作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教师培训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县从事学前教育、普通教育、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第三条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1—2015年)核定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在五年一周期内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30学分,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新任教师须另需参加100学时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培训。
第五条 凡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国民教育学历提高、论文撰写和教育科学研究等,均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二章 学分认定
第六条 参加学校校本研训经考核合格者,凭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学习证明和教师本人学习笔记认定学分,每3学时计1学分。本项目培训学分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第七条 参加县级以上的各级各类培训,完成培训学习任务,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认定学分,其中县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州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2学分,省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3学分,国家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4学分。其中,获得优秀学员的,按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各加10分、8分、6分、4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认定学分。
第八条 凡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教师,凭毕业证进行学分认定,学习期间(最长5年)每学年计30学分。人社部门组织的公修课培训,按5年30学分认定。普通话提升培训,凡是新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的教师,每人加20分,以达到学科教学要求为基准,本周期内每提高一个等级再加20分。
第九条 担任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和优质课竞赛者,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认定学分,学时数以聘用单位出具的证明为据,分别按照县级每1学时计2学分,州级每1学时计3学分,省级每1学时计4学分,国家级每1学时计5学分,优质课竞赛(含文艺演出)学分计算见《和政县教师培训学分计算办法》。
第十条 参加县级以上有组织、经过注册的网络培训学习,完成网络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结业证书者,依据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认定学分,每2学时计1学分。
第十一条 报刊上发表论文者,凭报刊原件认定学分,国家级、省级、州级每篇分别计6、4、3学分;正式出版教育教学方面的教材、专著者,凭原件认定学分,共计10学分;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凭结题文件按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每项分别计10、6、4、2学分,论文或专著参加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评选学分计算见《和政县教师培训学分计算办法》(同一课题或论文不重复计算);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者,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凭获奖证书按国家级、省级、州级每项分别计10、6、4学分。
第十二条 教师听课每节记0.3学分,评课每节课记0.2学分;每学年不超过15学分。
第十三条 教师自学学习笔记每万字记1学分,每学年度不超过5学分。
第十四条 参加学校、教研组、年级组组织的常规性教研活动(集体备课、教学研讨、教学诊断等),每次记0.3学分,每学年累计记学分不超过6学分。
第十五条 45岁以上的专任教师在学校指导青年教师的,按校本研修计算学分,每学年不超过30学分;县城学校或人员充裕学校教师被县教育局安排到边远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或农村
学校教师到县城学校研修的,时间每学期认定60学分,学区中心校教师支教本学区村校的,每学年认定60学分;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报教育局备案,可适当免修学分,即女教师年龄满50岁、男教师年龄满55岁,可以凭学校开具的证明材料免修学分、女教师分娩可以凭学校开具的证明免修当年学分、长期病假教师可以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免修当年学分。 第十六条 教师在同类型学校之间调动,新任职学校应认可其调动前所获得的培训学分(原任职学校提供相关学分证明)。
第三章学分登记
第十七条 年度学分登记程序
(一)本人申请。教师在教育局规定的期限内,凭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学时证明书(以下统称为证书),向所在学校申请学分登记。
(二)学校登记。学校对申请学分登记的教师年度内参加培训的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其提交的证书核实后,编制年度申请学分登记教师名册,并登记学分。学区中心校负责辖区内所有学校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县直中小学、职校和幼儿园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教师所在学校负责。每年7月份,将上一年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花名册、学分登记表报教育局,教育局审核验印。
(三)县教育局审核。教育局在全面审核学校提交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对所填写的《甘肃县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进行验印(下简称《登记证书》),并建立培训学分登记文本档案留存。同时,将审核后的材料报州教育局。
登记证书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教育局加盖“学分认定专用章”后,颁发给教师。教师个人应妥善保存,作为周期学分认定登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程序
(一)学校申报。学校依据《登记证书》年度学分登记信息,对教师进行周期学分审核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向县教育局申报周期学分核定和结业核准。
(二)县级审查。成职教股逐一核实教师的周期学分,提出是否准予其结业的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州教育行政部门。
(三)州级确认。州教育局对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培训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者予以确认,并上报省教育厅。
(四)省级复核备案。省教育厅指定机构对州教育局确认的结论进行复核备案。复核合格者,由州教育局在其《登记证书》上签署“合格”意见。
第四章 学分使用
第十九条 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的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培养、名优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要将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和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当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最低学分的学校,原则上当年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由县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和政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