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教程第6单元text a翻译
侵权法概论
将侵权行为根据过错程度划分为三类是惯例。
1. 故意侵权行为
总的来说故意行为比过失行为在道德上更应该受到指责,所以法律倾向于对故意侵权责任人施加更大的责任。所以,在故意侵权案件中原告在赔偿的数量,因果关系的程度还有承受证明所需的负担的人的问题上都将比在过失侵权案件中更加慷慨。《侵权法重述》尝试详细地描述一个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责任的普遍原则,但是法庭压倒性的方法是根据普通法律的分类来考虑故意侵权行为。因此,这就是这一主题提在这儿的原因。
殴打 殴打就是被告对原告采取的故意的伤害或者攻击性的接触。它不需要被告以某种伤害为目的,只需要他是故意接触的。例如,假定一个受害者的腿因为旧伤而特别容易受伤。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不会对健康的腿造成严重伤害的方式踢了被害人的腿,结果在这个案例中队被害人的腿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即便被告不是故意要造成这样的伤害,他依然要负责任。接触不需要是暴力的。所有需要的只是对原告的身体有伤害的接触。
攻击 攻击和殴打紧密相关,但是不需要接触。当被告故意实施足以造成直接殴打的合理忧虑的行为时,就构成了攻击。需要的殴打的忧虑必须是普通人会觉得受到威胁的。它的大致含义就是被告必须有明显的能力来实施威胁。然而,原告实际的恐惧时不需要的。所以,非常勇敢不会被吓到的原告当他感受到威胁时也能胜诉。总的来说,仅仅是言语的威胁,而不伴以身体的行为,将不足以形成合理的担心。因为威胁的接触必须是直接的,所以必须有威胁行为的表现。所以,一个说明天要伤害别人的威胁不是直接的。类似地,当显然目前没有枪的时候威胁别人说要射击他,也不是“直接的”威胁来足以构成攻击的宣称。
非法监禁 非法监禁是没有法律依据地违背他人意愿来限制他人的自由。这种侵权行为的本质就是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时候限制一个人的自由所导致的自然的生理伤害。被告必须蓄意去限制他人的自由或者必须有一个人将要被限制的合理的确定性。这种限制可能是身体暴力的结果,或者是对人身或者财产的威胁。限制有可能是阻拦或者没能提供逃脱方式的结果。限制原告的威胁或者身体的阻拦必须是可以限制一个正常人的。例如,当一个人被告知要待在一间屋子里但是却没有任何有害的威胁或者身体的阻拦来阻止他离开的就不会构成非法监禁。最常见的非法监禁的用法是店主拘留他们认为入店行窃的人。在这种案件中,有的州已经通过了法令来授予店主豁免权,只要他们有恰当的拘禁的理由而且是以合理的方式进行的拘禁。
非法侵入土地 非法侵入土地涉及到进入他人的土地。非法入侵的必要的要求仅仅只是入侵者意图取得财产。这和他是否知道财物属于原告无关,即便是他相信那是他自己的财物。这种案件也不需要实际的损害,那些损害是假想的。这些严格的规定也反映了在封建时期土地所有权被给予了高度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