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总结
刑法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刑法的概述
1,我国的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刑法的性质包含阶级性质与法律性质。
3,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惩罚方面,二是保护方面。
4,刑法的体系:总则与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节不是必备)
5,刑法解释:1正式的刑法解释。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2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是学理解释 6,刑法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分为当然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关键在于贯彻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
基本要求是:(1)罪行法定化(2)罪行实定化(3)罪行明确化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决定了刑法轻重。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叫做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第一,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陆,领水领海,领空)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交刑事豁免,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附属刑法的规定,一国两制下的港澳地区)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我国驻外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二,属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本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以追究。
第三,保护原则:
第四,普遍原则:
综合采纳: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溯及力:就是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能不能加以适用的问题。
刑法溯及力的四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法定最高刑中哪一个轻就选哪一个,如果法定最高刑完全一样;然后再比较法定最低刑,看法定最低刑中哪一个轻就选哪一个;如果法定最低刑也一样,适用旧法。)
第四章 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
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
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特征
(一)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三)刑罚当罚性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2)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例如侵犯人身权的同类客体是人身权利.(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随机客体。
第三节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伤害,而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具有以下特征:客观性,具体性,多样性,法定性。处于核心地位。
第二节: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
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主体特定性。危害行为由自然人和单位实施的行为。
2, 有意性。从主观上看,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的行为。
3, 有害性。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4, 刑事违法性。
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一)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1, 反射动作。
2, 睡梦中或精神错误状态下的举动。
3, 身体受暴力强制形况下的行为。
4, 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
(二)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三)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一) 作为,是指犯罪人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其特殊性在于, (1),作
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2),作为不是尽指单个的举动,而是通常由一
系列积极的举动组成。(3),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
(二) 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构成刑
法中的不作为需要的必备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
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逃税罪,遗弃罪)B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消防员,
医生)C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汽车司机肇事撞人)。(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
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赡养父母)。(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第四节 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复杂性等。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的分类:(一)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二)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具有特殊身份,特
定职务的人,特定职业的人,特定法律地位的人,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被逮
捕或者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
行为的能力。
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因素:(一)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精神即人的大脑功
能正常与否
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划分:(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
与知识正常发展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未达到责任年龄或因精神疾病而不具备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三)相对无刑
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
因,而使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
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
况,主要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1,从宽原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2,排除死刑适用原则。(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同样不适用)
3,前科报告义务的附条件免除(刑期为5年以下)。
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时候的行为),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精神
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和大多数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限制
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其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生理功能
丧失,原则上从宽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生理醉酒,应负刑事
责任(四)智力障碍,四级可以,三级应当,二级不负,一级无。
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
应付当负刑事责任。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第二节 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
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为了实现一种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
发生。
第三种情况是在突发事件中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前者必然性预见可能性预见后者可能性预见;前者意愿肯定后者意
愿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前者按照行为定罪
后者按照结果定罪
第三节 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过失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
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的特征: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犯罪过失的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
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
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即是指以观念的形态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区别
第一,二者形成的时间先后不同
第二,同一种犯罪的目的相同,而犯罪动机则可能有所不同
第三,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犯罪目的,而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
所推动
第四,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某些情况下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第五,两者在定罪量刑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第五节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的不正确
认识。
一、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
质或意义有不正确的认识。
第一,假想犯罪:行为人认为自己已经犯罪,而实际上法律并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假想不犯罪:行为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已构成犯罪。 第三,对定罪量刑的误认:对行为受罚性的认识错误。包括定性错误和量刑错误。
二、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的认识。 第一,对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产生了不正确的
认识。
第二,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1)误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相同(2)误甲
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不相同(3)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甲
加以侵害(4)误将犯罪对象当做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第三,行为的认识错误:(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行为人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是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防卫,致人死伤。(2)对行为方法的认识错误:其一,行
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其二,
本欲使用会产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却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
其三,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误认为可以导致危害
结果发生。
第四,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产
生的不正确认识
(1)因果内容的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其所追求结果以外的结果的发生
(2)因果联系的错误: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危害结果
而实际上这种危害结果并没有发生。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所希望的危害结果是由其
他原因造成的,但是他认为是自己的行为成的
(3)因果进程的错误:行为人对因果内容明白无误,而对因果关系的进程却产生了歪曲
的反映。
第五,对主体身份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是否具备成立某种犯罪的法定身份存在不
正确的认识
(一) 是行为人不具有某种法定的特殊身份,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
(二)是具有法定特殊身份的人,误认为自己不具有法定特殊身份,而实施特定行为。
第六,打击错误:又称之为行为差误,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 使其实际
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
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概述
一,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是指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施的,旨在排除或减
少某种危害发生的自救行为。
二,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种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命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科学研
究和自然探险行为;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和推定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
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要件:
(一)起因要件: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它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
(二)时间要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三)对象要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四)主观目的要件:实施防卫的人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
护合法权益才能实施。
(五)限度要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要件:(一)起因要件: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所谓现实危险,是指客观、真
实的危险,不是想象或推测的。
(二)时间要件:必须是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
(三)限制要件:紧急避险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
(四)对象要件:避险行为必须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利
(五)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避免合法权益或较大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
(六)限度要件: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紧急避险
不允许牺牲他人的人身权利来保存自己的人身权利,也就是说不允
许牺牲他人的生命或者健康来保存自己的生命或者健康。)
第四节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
第一,两者在主观目的上,都具有保护社会利益的正当性要求,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两者在客观效果上,都产生了有益于社会利益的实际效果,都使得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第三,两者在法律规定上,都具有排除犯罪性的属性,在适当的情况下,都不负刑事责任。
而在过当的情况下,又都不能完全排除其构成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
前提条件 正当防卫 人类社会 紧急避险 人类社会,自然界的危险
第三者利益
迫不得已
必须小于
避免本人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
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对象条件 限制条件 限度要求 主体
不法侵害人 即刻实施 小于、也可等于、大于 无限制
第十章 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节 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呈现的某种状态。(过失犯罪和
间接故意没有停止形态,犯罪停止形态只可能存在于直接故意) 是指直
接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
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是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其客观方面齐备刑法分则规
定的具体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一)行为犯的既遂: 是指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二)举动犯的既遂:是指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或齐备的
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组织性质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传授犯罪方法
罪)
(三)结果犯的既遂:结果犯是以危害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要件的犯罪。(故意杀
人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
(四)危险犯的既遂: 是指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
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
险物质罪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
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
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一)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二)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进行准备活动是“为了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已经具
备了犯罪的目的。
(三)行为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是指未能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所
包含的实行行为,这是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四)是行为人不能控制的原因所致。(这是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所在)
三、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异同(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的犯罪意图流露于外并为他人所
知悉的行为)
四、预备犯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
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
罪未达到既遂。(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犯罪
没有得逞(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第一,以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作为标准分为,
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
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行为人在实施实行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
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第二,以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作为标准
能犯未遂:根据犯罪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
志以外因素的介入,犯罪没有得逞。
不能犯未遂: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的原因,犯罪
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一)自动性,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既具有中止犯罪的自动性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三)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四)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组织了犯罪既遂的出现
二、犯罪中止的类型:(一)预备行为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的中止
(二)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三)个犯的中止与共犯的中止
(四)放弃一次侵害的中止和放弃重复侵害的中止
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形式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单位也可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
三、非共同犯罪的若干情形:
1,两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 2,单方故意与单方过失行为共同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 3,
二人以上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 4,同时犯先后犯 5,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的犯
罪 6,事前未通谋得窝藏行为和包庇行为
四、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构成为标准,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二)根据共
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三)以共同
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四)以共同犯罪是否有组织
形式作为标准,一般的共同犯罪与特殊的共同犯罪(1,一般的犯罪集团 2, 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
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
团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
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与主犯的区分:第一,行为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
第二,行为人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
第三,行为人具体罪行的大小。
第四,行为人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
从犯的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有从犯必有主犯(片面合意另论),但有主犯未必都有从犯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胁从犯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我
国独有)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
行为是共同犯罪的行为,但其内心而言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参与实
施。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其犯罪行为
却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三、“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涵义
是指不完全自愿地参加犯罪。
(二)胁从犯的认定(1)注意胁迫的有无和强弱,被财物女色引诱或轻微
的精神要挟,不属于被胁迫(2)注意区分胁从犯的犯罪行为与意外事
件的界限(3)注意区分胁从犯的犯罪行为与紧急避险的界限(4)注意
被胁迫者的转化。
(三)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教唆犯的概念: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
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二)教唆犯成立的两个方面:1,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行了教唆他人犯罪
的行为。其成立的客观要件有:(1)教唆内容的特定性,即教唆他人实
行的必须是犯罪行为(2)教唆对象的限定性,必须是未曾产生犯罪意
图的人(3)教唆行为的独立性,即行为人只要实行了教唆行为,不论
被教唆人有无接受的意愿,教唆行为成立(4)教唆方式的多样性。2,
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1)就认识因素上讲,
教唆人必须要知道他的行为意味着什么,他的意思表示会产生什么后果
(2)就意志因素上讲,教唆人对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实施犯罪
的意图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三)认定教唆犯应当注意的问题:1,对于超出教唆人教唆范围的犯罪,教
唆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2,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有教唆他人犯特定
的罪与非特定的最之分。3,对于在刑法中已从教唆行为中分离出来的
带有教唆性质的犯罪,不宜最为教唆犯来处理。4,教唆犯本身不是一
个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一般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
(四)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
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的
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要情形包括(1)被教唆人
拒绝了教唆人的帮助(2)被教唆人虽然当时接受了教唆人的教唆,但
事后又放弃了犯意,或者尚未来得及进行任何犯罪活动(3)被教唆人
虽然当时接受了教唆人的教唆,但实际上实施的并非教唆的罪,而是其
他犯罪,且此罪与教唆的罪没有重合关系。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
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共同犯罪的其他问题:第一 、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无论是集团犯罪还是一般共同
犯罪,共同犯罪作为共同故意下的一个整体行为,必须有一些成员
对此行为承担全面的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共犯停止犯罪问题:共同犯罪行为既包括共同实行行为
也包括共同预谋行为。如果已经到了共同犯罪的实行阶段,已经着
手进行了抢劫,或者盗窃,已经去望风了,那么要想成立中止,不
仅需要他自己中止,还需要他去阻止同伴的犯罪行为,有效的防止
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的预备阶段当中,部分犯罪成员停止
犯罪并且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图的,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罪数:是指犯罪行为所构成的罪名的单复数。
犯罪构成说,主张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将一罪分为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继续犯和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惯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具有一定的数罪特征,但实质上是一罪的各种形态
(一) 想象竞合犯:也称为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种罪名的犯罪。(重罪吸收
轻罪的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二)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
罪。 具有的特征:第一,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持续侵害同一客体的行为;第二,行为人必
须出于一个直接故意;第三,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着。
(三)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 具有的特征: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第二,一行为造成基本和恶劣两种犯罪结果,而加重的结果是由于基本犯罪行为所导致;第三,刑法因为加重结果而加重了该犯罪行为的法定刑,而不是加重其罪;第四,行为人对于加重的结果至少存在着过失
二、法定的一罪:本来具有数罪特征,但法律规定为一罪的各种形态
(一)结合犯:就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结合规定为另一新罪名的犯
罪。(中国没有结合犯) 特征:第一,结合犯的行为符合数个独立且各异的犯罪构成要
件。第二,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在一起,另成立一个新的罪名。第三,数个独立罪名必须
同时发生。第四,数个原罪必须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而被结
合为一个新的罪名。
(二)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在较
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同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必须要有法条规定)。分为常业惯犯和常习惯犯。 特征:(1)主观上,行为人犯罪的
恶习已经很深,乃至形成了某种病态的犯罪习性,即形成了特定的心理倾向和目的(2)
客观上,行为人相当一段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3)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
或者腐化生活的来源(4)构成惯犯,必须以现行行为构成惯犯为前提。
三、处断的一罪:本来是数罪,但处理时把它作为一罪的各种形态
(一)连续犯:是指基于连续犯同一罪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
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第一,数行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
罪故意。第二,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第三,数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第四,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
(二)牵连犯:是指犯罪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
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特征:
第一,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单独看数行为都是独
立成罪的行为。第三,数行为之间有必要的或者必然的牵连关系。第四,犯罪的手段或者结
果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即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不相同的罪名。 按照传统的刑
法理论,对于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
(三)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特
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
罪定罪,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事实上构成数
个性质不同的犯罪的行为。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吸收关系。3,必须触犯数个罪名或者处
于数个不同的犯罪形态。4,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
施数个犯罪行为。 吸收行为的表现形式:1,主行为吸收从行为2,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3,事中行为吸收事前、事后行为4,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四、数罪的类型(一)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二)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三)判决宣告以
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五、法条竞合:因刑法条文对同一种犯罪行为的错综规定,造成该行为的性质与数个法条所规定
的构成要件具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一种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犯罪行为)
特点:1,法条竞合中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2,法条竞合行为全部或者部分符合刑法分则
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3,竞合的数罪名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联系。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第十三章 刑法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定的顺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第二节 刑罚的分类:主刑和附加刑(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五种,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使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具有双重性。包括三种,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还有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第三节 主刑
一、管制:是指犯罪人不实施关押而放在社会上由社会矫正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是一种
自由刑。 对象:正是犯罪较轻的犯罪人。 矫正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
执行内容: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社
结、游行、示威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
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劳动执行同
工同酬。
执行刑期与管制解除: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判决前羁
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期满,须由执行机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
宣布解除管制。
二、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一种自由刑。 对
象:罪行较轻但仍需关押的犯罪分子。 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执行内容:拘役犯必须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劳动以简单作业为主,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劳动矫正他
们的犯罪思想和行为习惯。可以酌情发给劳酬。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到两天,回家期
间应当计算在拘役的刑期之内。
执行刑期: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过1年,判决前羁押的,1日折
抵刑期1日。
三、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改
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一种自由刑。 对象:适用于刑法所规定的任何一
种犯罪。 执行场所:监狱或者未成年犯管教所。
执行内容:第一,劳动;第二,在劳动过程中接受教育和改造。
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死缓减为有
期的,为25年;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缓刑期满后减为25年的实际执行不得低于20年。判决
前先行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1日。
四、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是
一种自由刑。 对象:罪行严重,但不至于判死刑。 执行场所只有监狱。
执行内容同有期徒刑。刑期不存在计算的问题。
五、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象: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审判
时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
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若怀孕妇女又被起诉,审判时不再处于怀孕,可
判死刑。
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执行:死刑依法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高院判决的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执行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可采取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实行。死刑犯
不得示众。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的适用对象: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极其严重的
程度,论罪应判处死刑(2)由于犯罪人具有某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节而不需要立即执
行死刑。
死缓的考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算起,以前羁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考验结果或不再执行死刑而
获减刑,或执行死刑。
死缓减刑的刑期计算:死缓两年考察期间内,没有再故意犯罪,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若在缓刑期
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被判死缓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可根
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对于考察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查证属实,则应当立即执
行死刑(不必等到考察期满)。
第四节 附加刑
一、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 对象:主要适用于贪财图
利以及与财产有关的犯罪。 罚金数额认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与实际缴纳能力。
罚金的缴纳执行:主动缴纳、强制缴纳、减免缴纳。
二、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是资格刑。 对
象: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此刑;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分则中有规定的,可以单独使用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执行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担任国家
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执行期限:1,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此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
处管制附加此刑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4,原判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
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三、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制度。
是一种财产刑。
对象:一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另一类是经济犯罪和贪财图利的犯罪。
执行范围:1,只能没收属于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不得没收;2,既可以没收
犯罪人一部分财产,也可以没收所有;3,应当为犯罪分子家属保留必要的维持基本生活的部
分。
没收财产的债务清偿:须同时具备以下三点1,必须是犯罪人在没收财产之前产生的债务;2,必须
是犯罪人所负的正当债务;3,必须有债权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
四、驱逐出境:强制将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的一种办法。 对象: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独立适用,
也可以附加使用,主刑执行完毕,将其驱逐出境。
第五节 非刑罚的处理方法:赔偿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
者行政处分。
第十四章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量刑概述
量刑:从重*从轻*减轻,特殊减轻。
第二节 累犯:是指受到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
定刑罚之罪的犯罪份子。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以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但是过失的和不满18
周岁的除外。
必备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与后罪必须在年满18周岁以后实施;
3,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刑种条件;
4,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一般
累犯的时间条件。
特殊累犯,又称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分
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构成累犯的情
形,
必备条件: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这是
构成特殊累犯的罪名有限制条件;
2,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这是构成特殊累
犯的时间无限制条件;
3,对后罪和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没有任何特别的规定,这是构成特殊累犯
的刑钟无限制条件。
累犯的刑罚裁量:1,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对于死缓的累犯,可决定限制
减刑。2,同时符合毒品再犯与累犯规定的,应同时援引毒品再犯和累犯
条款。
第三节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的行为。分为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要件:第一,犯罪人自动投案:第一种,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还没有被发现。这时候
投案是标准的投案,是“最纯”的投案。
第二种,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发现。
第三种,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
尚未受到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条件。包括:
第一种,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所犯罪行
第二种,犯罪人所供述的罪行应该是全部罪行(主要的犯
罪事实),不能有任何隐瞒
第三种,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
认定为自首的问题:第一,犯罪人必须到有关机关自动投案。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
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犯罪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等。
第二,犯罪人的自首不取决于他个人的意愿,自愿或被迫,只要符合
如实讲述罪行的要求,就是自首。
特殊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还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要件:第一,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只能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服刑的罪犯
第二,第二是适用条件的特殊性,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
罪行(必须是自己的,不是已知罪行的细节)
@@一个人因犯盗窃罪被司法机关抓住,司法机关在审理这个盗窃案时,他又主动
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盗窃犯罪事实。现在问,这个人算不算
是自首?
@不能算自首,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的是与原来
被发现的犯罪事实不同种类的罪行
自首的刑罚裁量: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立功:是指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之前,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
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的情况。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
一般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
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重大立功: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
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
嫌疑人
立功的刑罚裁量: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
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关于自首与立功的两项司法解释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所谓“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
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
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如果因为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而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
处有期徒刑的,不影响对他重大立功的认定。
第五节 数罪并罚: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
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合并
处罚的刑罚裁量制度。
数罪并罚的原则:第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也就是只
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也就是“应当
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
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
不能超过25年。
第三,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取相加原则。这里的数刑相加指主刑
与附加刑之间的相加,也就是说,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
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量
刑,依照前面所说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
的刑罚。
第二种情况,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也就是刑罚执行中,又
发现漏罪的,采用“先并后减” 的处罚方法。
第三种情况,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我们采用
的刑罚计算方法是“先减后并”(更重)。
对于多罪并罚,先处理漏罪,后处理新罪。
第六节 刑罚消灭制度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刑罚制度。
追诉时效的期限:
Ⅰ、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Ⅱ、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Ⅲ、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赦免:是指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犯罪分子罪责或者刑罚的刑罚制度。
赦免的法律后果:
第一,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未被提起刑事追究的,不再提起,或者虽然提起但是减轻或者免
除刑罚;
第二,对于已经提起刑事追究但是还未到判决的案件,不再判决或者减轻判决; 第三,对于已经被判刑并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执行;
第四,宣布对已经执行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罪犯,免除其罪,视同没有前科的人。
第六节 对于缓刑、假释、减刑的比较
总论部分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