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
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
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1.2
1.3 工程内容: 玻璃钢防腐
1.4
1.5 承包方式: 1.6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陆万元整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年6月
2.2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年日竣工。
2.3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天。
2.4 各单项工程开工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三条 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
3.1 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
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
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误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
如乙方理由不充分,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
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
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
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
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
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
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
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
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3 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
认,工期相应顺延。
3.3.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3.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
累计超过8小时。
3.3.3 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
时。
3.3.4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
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
3.3.5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
方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
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
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
认。
非上述原因,工期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4 工期奖罚。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
工程提前或延误的奖罚费用,双方应拟定如下条款:
3.4.1
3.4.2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修复现场干道,保证
运输畅通。
4.2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
方商定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3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
验。
4.4甲方在开工前15天将工程
4.5组织设计院、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4.6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
护要求,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工
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
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5.2 乙方应在年(或施工
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 / 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
可认为已经批准。
5.3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
检查监督。
5.4 已竣工程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
期间发生损坏系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修复,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
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
物的保护工作。
5.6 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
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经济损失。
第六条 价款支付与调整
6.1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三
日内甲方按工程合同造价 ——,计人民币-----万元,支付给乙方。
6.2
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
6.3 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
6.3.1 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
6.3.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3.3 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6.4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可向甲
方发出付款要求通知书,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天内仍不能按要求支
付时,甲方应承担从拖欠之日起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7.1 甲供材料设备(见附表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供材料设
备产品合格证及材质证书。
7.2 甲供材料设备甲方委托乙方保管时,保管费用元由甲
方承担。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负责赔偿。
7.3 甲供材料应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地点供应,为按照要求时
间供货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供材料设备品种、数量、规格与
清单不符时,由甲方重新采购并补齐数量。
7.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
证。
7.5 根据工作需要,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7.6 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前,在价格、质量方
面应取得甲方同意签证,价差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量与验收
8.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
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
的分项工程,乙方按规定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因甲方原因或
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甲方要求优良工程,其
增加费用双方商定纳入补充条款。
8.2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复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
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施工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验收
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8.3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
进行验收。
8.4 乙方在工程验收前五天将验收报告送甲方。甲方在收到报
告后五天内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五天内不予批
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8.5 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动用。
甲方如果提前使用,即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8.6 乙方在验收后----套。
第九条 设计变更
9.1 施工中如需要设计变更,须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超过原
设计标准和规模时,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送原设计单位审
查后,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9.2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
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9.3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
以明确。
第十条 竣工结算
10.1 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天内将工程结算书送交甲
方,甲方在28天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双方无争议时,甲
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天内将工程交
付甲方。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有关部门调解。若甲方在收到
结算后28天内未提出审查意见,构成结算视为批准。
10.2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经办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
将部分或全部工程妥善保护,保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10.3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批准竣工报告后----天内不办理结算,从
第----天起按施工企业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
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保修
11.1 保修金。甲方从应付乙方工程款内,按合同工程价款的预留工程保修费用。待保修期过后,退还乙方本金及利息。
11.2
11.3 保修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两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和人员修
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
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的返修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仲裁
12.1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下列第①种方式解决:
① 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甲、乙方驻工地代表
13.1
13.2 甲方委托监理工程师姓名:
13.3 。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14.1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工程协议书。
14.2 招标文件
14.3 工程项目一览表
14.4 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14.5 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及审查标底部门有此附件)
14.6 有关协议条款及补充合同:
14.6.1 14.6.3
14.6.4
第十五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5.1 甲方送经办银行,合同管理办公室一份备案。
15.2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2012年6月28日
合同签订地点:塘沽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单位地址:塘沽营口道1088号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 电话:66881624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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