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林业-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五指山林场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林场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 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第二条林场的建立、 迁移、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撤销、合并的林场,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三条 林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林场应当按照"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的原则,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
第五条 林场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时应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六条 林场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林场的各项资产。
第七条 林场的森林资源等一切财产属于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不得向林场摊派资金和劳务。
第二章 资 金 筹 集
第八条 林场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第九条 林场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 、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十条 林场筹集的资本金, 林场依法享有经营权,在林场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林场利润和分担经营风险及亏损。
第十一条 林场应逐步建立林木资产核算和林木资本制度。林场拥有的现存人工林和天然林应按实际成本水平估价入账,形成林木资本。出现多种林权情况时,按林权划分不同所有者的权益。此项资本应单独反映,以便单独处理。
第十二条 育林基金是林场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资金来源。要按照现行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并核定林木资本后, 采伐林木的实
际成本应转入木材成本得到补偿,并用回收的资金继续更新造林,以保存和扩大森林资源,达到资本保值和增值的目的。因此,按照现行规定提取和征收的育林基金数中,应扣除这部分资金的回收数,以免重复。育林基金转增林木资本时,也只限于新增林地的投资部分。
第十四条 林场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 是维持木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集体林区的林场按木材规定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林场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 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用维简费 (更新改造资金) 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
第十五条 林场要加强林业事业费拨款、 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和各项周转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林场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七条 林场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 流 动 资 产
第十八条 林场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 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九条 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承包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 林场可以在年度终了, 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提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商品等。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存货应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免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其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应根据其买价扣除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计价核算。
第二十二条 林场库存的各种材料可按实际成本核算, 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
第二十三条 林场领用的低值易耗品, 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四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 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 定 资 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应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
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用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的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林场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房屋和建筑物、役畜、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的设备应在使用的季节提足全年折旧,计入使用期间的成本。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经财政部批准的技术进步快的项目,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计提折旧,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第三十条 林场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 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
第三十一条 林场多余的、 闲置的固定资产经上级批准可以出售。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
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二条 林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
第四章 林 木 资 产
第三十三条 林木是林场生产经营的主要对象, 是林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林场应在核算当年营林生产作业成本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林木生产全过程的成本核算,并把林木的累计成本作为" 林木资产" 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四条 为了加强林木资产管理, 必须建立林木资产的核算制度,林场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价值量的核算和管理;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物量的核算和管理,双方要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统一核算口径,加强基础工作,及时正确地提供有关数据,共同做好林木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林场因山界和林权的变化, 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的林木资产增减,应按隶属关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财务处理。对重大灾害性损失可以冲减林木资本。
第五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六条 林场的木材采运、 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等生产性经营项目,应当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产品和劳务的成本;林场的营林生产也应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林木资产的成本
第三十七条 林场应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制。林场实行一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集中在林场进行。
第三十八条 林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 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林场为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制造费用) ,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三十九条 林场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林场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四十一条 林场营林生产的成本核算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种子、苗木生产实行独立核算的应计算盈亏,造林耗用的种子、苗木按购入价格计价;自产自用的种子、苗木可按实际成本,分配计入造林各核算对象的成本。
二、营林生产的核算对象按林种划分,林种以下,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树种、地块和主要的作业方式划分,其中用材林应分作业项目,其他林种可适当兼并。1. 造林:指林木郁闭前的造林作业,应按照下列作业项目归集费用,计算作业成本。
(1)整地
(2)载植。消耗的种子和苗木应列入此项目。
(3)幼林抚育。抚育至林木郁闭或达到验收标准。
2. 中成林抚育。
3. 次生低产林改造。
4. 森林保护。
(1) 护林防火费。包括护林人员经费、防火设施、林道和通讯线路的维修费、扑火费等。
(2)病虫害防治费。
5. 营林设施费。包括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新建防火线、了望台、林道及其简易设施等费用。
6. 良种试验费。指为引进良种进行试验发生的直接费用。
7. 调查设计费。指在营林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设计费用。
8. 基层生产单位的管理费用。
9. 场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列当期损益。
第六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四十二条 营业收入是指林场销售产品、 提供劳务取得的销售收入。林场一般应于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营业收入。
第四十三条 林场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承包户实际上交净收入+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产品利润+综合利用产品利润+多种经营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综合利用产品及多种经
营
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育林及维简费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产品、综合利用产品、多种经营和其他业务的划分,按" 国有林场产品及经营项目目录" 的规定执行。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 林场的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承包户实际上交净收入是指承包者按合同规定实际上交给场圃的收入扣除应分摊的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后的数额。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林场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处理净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数、组织群众抚育伐管理费收入、入山养蜂管理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正常停工损失、中小学校经费(有拨款补贴的场圃应扣除拨款补贴) 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防汛抢救支出、被没收的财产损失、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农业特产税、
资源税、消费税和教育费附加,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减免流转税退税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
第四十五条 林场发生的年度亏损, 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净利润弥补。
第四十六条 林场的净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林场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应按利润总额扣除前项的数额,再扣除所得税的免税额,按其余额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林场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三、提取公益金。
公益金按照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基数的5%提取,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五、用于林场营林生产及发展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
第七章 承 包 经 营
第四十七条 在有利于培育森林资源, 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为调动林场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林场可以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第四十八条 对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应在分析承包项目的
历年情况和现状,并充分考虑今后发展变化的基础上确定,既要积极先进,又要切实可行。要贯彻国家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合理确定承包基数。
对承包指标,经过执行如有严重不合理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九条 承包者应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任务, 及时足额向林场缴纳承包费用(如承包收入、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劳动保险费、林场管理费、职工福利费等) 。
对能够上交产品(如水果) 的承包者,也可以用上交产品的形式向林场上交承包费用。
第五十条 实行承包后, 承包者所需生产资金基本自理。林场在可能情况下,可以适当借给一部分周转金,但承包者必须按期归还,并要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五十一条 为了有利于林场进行经济核算, 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林场财会人员应该帮助各承包者建账,进行会计核算,并要求承包者向场部报送有关生产财务收支报表,为场部提供所需的财务指标和其他经济指标。林场对承包者的账目要定期进行审计。
第八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林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林场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户银行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
告。
第五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经营、 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林场财务状况变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林场总结和评价本身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具体使用哪些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确定。
兴隆县五指山林场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