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孳息2012年第5期
摘 要:孳息概念是一个舶来品,这一概念源自罗马法,我国古代的立法中从未有过“孳息”这个概念。而现在我国《物权法》也没有对孳息概念进行明确定义。孳息就是指一个特 定的物依其自然属性或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另一新物。物产生孳息可能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劳动原因或基于法律关系的原因,但无论怎样,孳息是来源于特定物的产物、果实或者收 益。根据民法学理论我们一般认为:“息孳是由他物所生出的收益物”,“物不改变其本身性质而产生之物为孳息;他们依物的本身性质或所有人的意思为必要而产生”,“ 孳息是 源自某物而产生的果实或收益”。据孳息产生的原因不同,一般将其划为天然息孳和法定息孳。 关键词:天然孳息;法定孳息;自然属性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5-0000-01 (一)天然孳息 对天然孳息的界定,各国甚至各个地区立法例的规定却不相同。有的民法典规定天然孳息因物之用法而产生,如《日本民法典》规定为“依物的用法所取得的出产物,为天然 孳息”《瑞士民法典》规定为“自然果实是指定期出产物及依通常方法使用该物所得之收益。自然果实在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组成部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9条第(1)项规 定:“称天然孳息者,谓果实、动物之产物,及其它依物之用法所收获之出产物”。《意大利民法典》则采用了内涵加外延的方式来界定,“无论是否需要人的劳动,由物直接产生 的收益,如农产品、木材、动物的幼仔、金属矿、石矿的矿产品是自然孳息”’”。《阿根廷民法原物与孳息的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典》规定为“依性质自生的产物,为天然 孳息”。 我国《物权法》对天然孳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学理解释,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有机的或物理的作用,由原物直接出产的收获物,以及依物的使用方法取得的收获物” ;①“孳息是指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获得的物,例如母鸡下的蛋、树木结的果实”。②关于天然孳息范围的界定,学说上有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天然孳 息限定于定期收获的产物,例如庄稼;第二种观点将天然孳息限定为不损耗原物而收获的产物,例如果实,而矿山之矿物,石山之石材,因为脱离原物后,原物受到“消耗”,所以 不认为是天然孳息。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是依物的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都是天然孳息,包括矿物石材。③ 笔者认为,天然孳息是一种按照物的自然属性所收取的出产物、收益物,是在不损害原物的前提下产生的物。如动物生的幼崽;果树结出的果实。天然孳息可以定期产生,也 可以不定期产生。孳息的产生并不存在周期性规律。“定期”的表述,应当是收获时间的表述,而不应当是周期性的规律表述,作者认为周期性不是天然孳息的一个构成要件。天 然孳息都是动产,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果树结的果实绝大部分都是种类物,后者如名马产下的小马驹。天然孳息存在于绝对法律关系,是静态的财产。通过事 实行为取得,其物质形态是货币以外的动产。天然孳息的产生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无论是自物权人的取得,还是他物权人的取得,都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天然孳息是独立的 物,不是独立的物也就不能称其为孳息,但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组成部分。 (二)法定孳息 日本民法典上的法定孳息的范围相对狭窄,将孳息限定在物的使用代价上:“作为物的使用价应收受的金钱或其他物”④,《意大利民法典》、《阿根廷民法典》规定法定孳 息的范围就相对广些,《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作为他人财产的对价而从原物中提取的收益是法定孳息包括本金的利息、永佃土地的租金和其他所有定期收益以及租赁契约的租金 ”⑤,《阿根廷民法典》规定:“物所产生的定期金,为民事孳息”,“因授权他人使用或享用某物而产生的物,以及因剥夺某物的使用而产生之物,作为民事孳息而成为从物。因 物质性工作或非物质性工作的知识性工作所产生的薪金或报酬,同样属于民事孳息”。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则相对笼统,将法定孳息界定为:“物或权利因法律关系所生 的收益”。若按照这样的说法就不能解释买卖合同的价金,劳动合同的报酬为何不是孳息。法律关系的范围相当广泛,假如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就是孳息的话,这个概念也就没 有其意义了。 我国民法界对法定孳息概念和范围的见解也是各不相同。有人认为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租金等”。⑥还有人认为:“法定孳息,就是原物 所有权人参加租赁、投资、储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获得的合法报酬”;⑦也还有人认为“法定息孳,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 借贷的利息。法定息孳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产生的。自己利用财产所得到的收益以及劳务报酬等,不是法定息孳”。⑧然而有学者认为法定息孳仅限于物的使用对价;也有学者认为 ,应该对法定二字做广义上的解释,依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当然是孳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收益同样也可以认定是息孳。法定息孳不应限在物的使用对价上,物基 于其它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也应包括在其中。 笔者认为,法定孳息是相对天然息孳的一种拟制孳息。天然息孳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法定孳息是物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基于法律的规定赋予物某种社会属性而产 生的孳息就是本文认为的法定孳息。因此法定息孳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把物交给他人使用,或者说法定孽息是用益的对价,而在于法律是否赋予了物产生某种孳息的属性。为何法定 孽息和天然孽息可以一起并称为孽息,是因为二者有一个共通点即物因其自然属性或者社会属性产生的利益,并且这种利益的产生不会牺牲原来的所有权,而是由一个所有权变成 两个所有权。果树结果实这是依的自然属性,房屋经过出租获得租金依的是法律规定的社会属性,果实与租金虽说产生方式不同,但却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在原物的基础上新生 了一个新物。 注解 ① 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301. ② 王利明著.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8. ③ 王效贤,刘海亮编著.物权法总则与所有权制度[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④ 参见《日本民法典》第88条. ⑤ 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820条. ⑥ 申卫星主编.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86. ⑦ 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37. ⑧ 王利明著,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8. 参考文献 [1] 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 王利明著.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 王效贤、刘海亮编著.物权法总则与所有权制度[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4] 申卫星主编.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