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法律考量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隐形存款担保模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推进,尤其是上海自由贸易区宣布将在区内建立“风险自担”的民营银行以来,先前制度所依赖的环境已经改变,未来面临的巨大危机和挑战呼唤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建立一个合理的制度来适应新情况的变化。本文将从上海自由贸易区引出我国对构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需求来考察这一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存款保险制度 一、现实问题呼唤新的安全保障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于2013年9月29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中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发展、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以及区内开展离岸业务等八项内容予以明确。其中明确指出了“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这表明以后民营资本可以在自由贸易区设立民营银行。但随之而来也带来一个问题,在此之前,我国银行对于储户的损失都是由政府来兜底承担的,但这次随着“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的设立,大多数的风险都将由市场来承担,此时我们也不得不考虑以后的部分民营银行万一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不能偿还储户的存款金应该如何处理?我们迫切需求一个新的制度来为储户提供安全保障。 二、国外经验借鉴 于是,我们把目光集聚到了在世界范围内广受认可的存款保险制度上。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给美国的银行业带来了沉重打击,到1933年夏,整个美国有一半的银行倒闭。挤兑风潮的发生不仅使银行业受到巨大冲击,而且导致金融不稳社会动荡不安。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以挽救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制度自此诞生。 德国在1974年赫兹塔特银行倒闭事件发生后,发现现有制度不能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于是在1976年建立了存款保障基金,以期能保障德国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 日本在1971年7月1日,由日本政府、日本银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4.55亿日元设立了存款保险机构。 “截止2011年,已有111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同期正在建设该制度的国家有8个,同期正在研究如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达到33个。绝大多数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国(地区)都建立了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沙特阿拉伯和中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① 三、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索 (一)含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种保险机制。银行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成员银行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防止挤兑发生及危机扩散,稳定金融秩序。 (二)分类 1.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缺乏法律规定或正式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主要表现为事后由中央银行或政府采取相关紧急措施,保护存款人和非存款债权人利益的存款担保形式。②特点是具有随机性和隐蔽性。但是隐形存款担保模式最大的缺点是它不是一种明确的制度安排,所以当储户的存款一旦出现损失时政府进步进行救济就缺乏制度硬性规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用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存款保险的机构设置、职能定位、受保对象、保险费率以及各相关主体责任等问题的保险制度。③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因其确定性、强制性符合保险的“大多数”原则和现实情况而广为各国所采用。 (三)中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隐形存款担保模式由于政府在后面做兜底性的担保,造成了银行缺乏风险防范的意识,他们往往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而进行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方式,而将冒险所造成的额外成本转嫁给政府,政府财政负担加大的同时也不利于银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另一方面,储户缺乏动力去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亦不利于对银行的监督,这在以前当然也是可以的,但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在经济上也和国际接轨越来越密切,在银行业的竞争上也越来越激烈,上海自贸区放开“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开办,由市场优胜劣汰导致的银行退出迟早也会出现,市场化的经营方式使得政府不可能一直充当兜底护航的埋单人。故而为了保障广大储户的利益、稳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保护银行的商业信誉,建立一套对储户存款的保护制度相当必要。 1.是克服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模式弊端,防范道德风险发生的需要。出于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考虑,长期以来,我国对退出市场的银行的储蓄存款大都采取优先偿付和全额收购的措施,实行的是一种由政府承担存款保险责任的隐性存款担保模式。一方面因为我们计划体制残余的习惯性影响,另外一方面也是出于对广大储户的保护和对金融业稳定的考虑,但是时移世易,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愈加深入,隐形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也越加明显:“一方面这种政府担保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弱化了对银行的正常监管,导致存款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往往忽视了它们的经营状况,而只顾自己的收益;另一方面,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会肆无忌惮的选择高风险的业务,把收益留给自己,而把风险转嫁给政府,极易引发道德风险。”④ 2.金融业改革使政府“埋单行为”缺乏合理性。随着今后上海自贸区中出现越来越的民营银行,一方面让政府为银行正常经营损失埋单失去了合理性,另一方面,就算政府还想维持以前的隐性存款担保模式,也会因为银行数量陡增而有心无力。所以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的建立起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为储户的资金加上一道“安全锁”,也为银行自身建立一个“保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