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律师
06-19
深圳劳动法律师
一、深圳劳动法律师、劳动法第37条规定:试用期
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正式用工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
二、深圳劳动法律师、劳动法第39条规定:辞职,辞退 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的6种情况: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深圳劳动法律师、新劳动法第68条规定:工作时间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2.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四、深圳劳动法律师介绍
1、王律师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并勇于创新,可为企业提供实
际可行的法律意见,根据情况提供最优解决方案,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2、王律师在深圳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代理过大量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有广博的企业法律工作背景。
3、王律师擅长劳动法相关案件,先后代理劳动者、企业承办过大量劳动仲裁案件,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劳动者、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降低诉讼成本。
4、王律师相信:手无权柄,心随法动,律师可以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