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园林县城评审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快我省县城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园林绿化水平,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省级园林县城实行申报制。县政府所在镇可申报省级园林县城。
二、申报时间
省级园林县城的评选每2年一次,各州、市建设局、园林局须在评选年的5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建设厅。
三、申报材料
(一)各州、市建设局、园林局推荐省级园林县城的报告。
(二)申报的县城需提供创建工作汇报(文字)、音像材料。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1.关于创建省级园林县城情况汇报,县城现状图以及影像资料;
2.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县城园林绿化规划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4.绿化情况的说明(公园、游园绿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大环境绿化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5.绿化管理情况的说明(法制建设、养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以及创建园林式单位、开展城市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开展情况等有关资料)。
(三)装订要求
1.提供的文字材料规格均为A4型、70克以上的白纸,封面为纸面硬装。
2.提供的图片材料均为A3型,封面为纸面硬装。
四、申报程序
各州、市建设局、园林局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地区园林县城的申报,对本地区申报县城进行检查,并统一将检查通过的县城的材料按要求报建设厅。
各州、市建设局、园林局每次申报的园林县城最多为3个。
五、评审与命名
省级园林县城由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检查、综合评定,达到标准后由建设厅名并颁发奖牌。
对已命名的“省级园林县城”,建设厅将进行随机抽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将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