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1
浅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直接原因
对于农民工工资的拖欠传统的欠账并非主要原因,在我县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有了新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含劳动者工资在内的工程款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趋严重,解决起来比较困难,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从源头上埋下了伏笔。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部门的BT模式,国营危困,企业等。本身各种款项在还未到位时就急忙开工建设,而工期又较长,各方都要拖欠,而各种承包商和农民工工人都认为这样的单位有保障,却忽略了当工程款到位时又不能结账。
(二)由于市场管理不规范,特别是一些煤矿、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使得农民工的劳资问题尤其突出,煤矿承包方和建设单位本来就资金等先天不足,又加之层层包转,管理混乱、环节增多,矛盾激化。
(三)用工管理不规范: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或包工头未与务工人员签订合同,相当一部分都只是口
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务工人员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依据,致使权益受到损害。,许多外出打工的人员多是经亲戚朋友介绍在某处打工,因为包工头和他们都是老乡或其他的亲戚朋友关系,大家感觉都比较熟,没有必要做得那么复杂,可结果往往就是在这样的薄弱环节上出问题。
(四)由于我县是以煤矿产业为支柱产业的经济强县,煤炭税费收入为我县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近期内,我县煤炭市场疲软,销售价格下隆,市场需求量小,还有时值正是降水量大的季节,水力发电量增加,黔北电厂电煤需求量减少,导致各煤矿电煤大量堆积,卖不出去,所以极易引发民工工资拖欠。
(五)道德素质问题。个别用工单位或包工头不是没有钱,而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故意、恶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一些包工头为了确保下一年的工程能顺利开工,就在工薪上打主意,比如和务工人员达成一些虚假的协议,而其结果是工程结束,包工头卷钱开车,远走高飞,授意务工人员到处上访。这就需要在采取新的方法来解决;一些包工头,尤其是一些私人企业主,存在这种情况比较明显,他们开着好车,住着洋房,却对等着拿工资的民工臵之不理,有的甚至逃之夭夭,民工找不到人,目前国家相关法规只对建筑业等行业有约束,而对一些煤矿企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中小私人企业就没有约束力。
农民工欠薪问题如此严重,还有农民工自身方面的主观原因,归纳有以下有三点:
第一,法律知识淡薄。由于受到的文化教育程度低,导致农民工在打工路上处于劣势。在农民刚刚进城受雇之前,不懂得相关的法律,使得他们在与老板达成协议时,除了在工资上的要求之外,其他的关系自己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各种待遇却涉及很少,很大程度上,他们把自己还当成农民,而不是工人,所以他们感觉与城里的工人是不同的,对于协议也只是听从雇主的安排。在受雇过程中,就更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当发生意外事故时,或与雇主私了,私了不成,受部分所谓的“律师”的指使,到处找麻烦,甚至到政府部门静坐,耍赖等手段来计薪。
第二,不签订劳动合同。从农村走入城市,有农民变为农民工,农民工自身并没有意识到自身的变化,很多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观念或习惯,而且很多人都是跟家乡的包工头一起出来,大家都认识,许多人感觉没必要签合同,况且他们所在的工厂是一私营企业,又不很正式,他们自己也就不想签什么合同,只想顺顺利利的多挣些钱。是的,大家都想顺利的打工挣钱,抱着这种心理,才使得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落实,而结果,正是在出事后才知道那合同的重要性。因为在他们向老板要工钱时除了一
纸欠条,再也拿不出其他的法律依据,工钱发与不发,只能凭老板的心情了。
第三,讨薪“乱投医”。目前由于民工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得他们在欠薪解决时总是找不到正确的方法途径。以至于到欠薪时,受当前风气影响,都告官,觉得官越大越好解决问题,从靠告官途径来解决欠薪。而且许多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只得用行政命令强制性解决,但讨工钱应该找对部门找对对象,比如遇到工程款拖欠问题应直接找建设部门来帮助;与包工头之间的经济纠纷应直接到各地法院起诉:属于工资拖欠可直接找劳动保障部门解决。而现实中民工正是不知道如何来做,结果事倍功半。
二、关于解决农民工欠薪的几种解决办法:
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是由于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造成。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力制裁措施、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要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仅在于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民工
家庭的生活。随之而来的危害是,此类纠纷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有的甚至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我们知道不少农民工在以往工资清欠中,有许多采用了直接找高级领导的办法,或群体性上访,主要通过上级领导运用行政手段强行解决,但是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
首先,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构建法治社会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别文件、规定,现有待提高立法层次。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体
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执法保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权限单一、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作的执法效果。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曾多次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住建部门依法采取将取消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措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再次,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相关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 “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做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不应仅仅对本市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督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最后,我们要注意加强社会道德情操的全民建设。我们不能从一个方面来进行制度的约束,我们还应该从加强全民的道德意识入手,以把每一个人培养为道德上高尚的公民为目标,让那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从良心上得到深刻的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的,虽然道德力量不能是一种由国家机器强制保障执行的准则,但是他在很大程度上是会影响一个人的为人处世的方法的!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和全民道德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