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责、权相统一,实行责任与追究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县安监局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认定。
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1)没有法定的执法依据或者超过法定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2)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的;
(3)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
(4)越权行使执法职权的;
(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6)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8)为个人或单位牟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的;
(9)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11)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或暂扣、没收财物票据,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或扣留、没收财物的;
(12)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13)其他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5、 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或显失公正的,行政办案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6、因行政执法大队的责任人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责任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7、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8、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1)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2)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3)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或者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4)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自行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
9、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机构应严格根据过错责任范围和免予追究范围,准确认定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并通知追究机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