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规定
营销招待费管理规定
根据公司管理要求和事业部领导指示,为加强费用管理,严格控制支出,提高公司效益,现将营销招待费有关事项、要求和规定通知如下:
一、营销招待费是指因营销工作需要,在招待客户或有关部门时发生的包括交通、餐饮、住宿、娱乐、礼品的费用。
二、营销招待费仍属于1‰的营销费用考核范畴,应按照必要、合理的原则支出。
三、营销招待费必须按以下要求,事先填写申请单并获得批准,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1、营销代表、营销经理单笔预算在3000元以下的须经过营销中心主管领导批准,3000元(含)以上的须经过副总经理批准。
2、营销中心领导单笔预算在3000元(含)以上的须经过副总经理批准,6000元(含)以上的须经过总经理批准。
3、副总经理单笔预算6000元(含)以上的须事先经过总经理批准。
4、事先通过电话或口头申请的,须在事后三日内补填申请单。
四、预算和报销控制
1、交通费(尤其机票):来厂签单客户的往返交通费均可报销,但同一单的来厂客户人数限定在3人(含)以内;来厂未成单客户的交通费只报销往返费用的50%或单程。
2、住宿费:报销上限为350元/间·天,陪同人员可在此标准内力求节约、据实申报当次住宿费。原则上在外不安排、不报销客户的住宿,特殊情况如带客户到异地考察或工作需要,须在申请单中详细注明。
3、餐饮:一般性宴请上限标准为60元/人(含烟酒),有营销中心领导或副总经理陪同的宴请上限标准为100元/人(含烟酒)。在外同一客户同一个月的宴请次数不得超过2次。
4、娱乐:在外的娱乐费用不予报销,但集团大客户除外。来厂考察或签单客户的娱乐费用应根据人数进行控制,报销上限为5000元/笔,特殊情况有副总经理或总经理陪同的集团大客户除外。
5、礼品:红白事(包括大寿)的单笔礼金上限为600元,且至少须提前10天提出申请,特殊情况须由营销中心领导或副总经理出面呈送,此外其他礼金一率不予批准。非节庆日或红白事,不允许送礼金、礼品,实物礼品限定要求同上。
6、临时发生或超出申请单预算的,限定在预算总额20%以内,超出预算20%上以的部份不予报销。
7、所有费用必须据实申报,一经发现弄须造假,经办人须承担一切后果。住宿、餐饮、娱乐票据后须填写该单位联系电话,供财务部审查。
五、本通知规定事项适用于营销中心各阶层,原相关管理文件与本《通知》相冲突的条款,以本《通知》为准。在协议单位签单的同样须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签单费用由经办人承担。
六、本通知从2014年6月1日开始执行。
七、通知附件:《营销招待费申请单》、《营销招待费开支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