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急诊病例抢救.会诊制度.规范.流程
会诊制度
1、诊断、治疗有困难的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会诊前要详细介绍目前诊断、病人情况、已做什么治疗,已做检查结果,提出此次申请会诊的目的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2、科间会诊必须经本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批同意,严禁本科上级医师不了解病情就请他科会诊。并坚持同级对同级的原则,邀请科室医师应陪同会诊,普通会诊24小时内完成,并写出会诊意见。
3、急诊会诊被邀人员随喊随到(10分钟内赶到),及时答复。
4、科内会诊:凡住院病人3日内不能确诊或治疗困难者,由责任主治医师提出会诊,并写好会诊记录。
5、院内会诊:住院一周内不能确诊或治疗困难者,由科主任向医务科提出(提前一天书面申请,简要写明病人病情、症状、相关检查结果及所要邀请会诊科室),医务科同意后会同有关人员参加。
6、会诊人员应详细了解病史,全面进行体格检查,掌握检查结果,提出自己对本病人诊断,治疗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有时对会诊意见不能执行时,当班医师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并在病历中写明不能执行的理由及上级医师的意见。
8、严禁住院医师(不包括主治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和无处方权的医师会诊。
9、会诊过程中必须遵守《执业医师法》,违者依法处理。
10、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会诊的规定:
①、本院患者如病情需要,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须向医务科报告,并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邀请函。认真填写会诊单(患者病历摘要,拟请医师或邀请医师专业及技术职务职称、会诊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加盖医务科公章。
②、邀请他院会诊过程中,患者所在科室应将会诊单填写的内容向患者说明并取得患者同意并签字。患者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必须向其监护人说明并签字。
③、会诊费用按照湖南省医疗收费标准收取,由患者或其家属支付。
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1、会诊、危重病人来诊,医务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严肃敏捷地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作好各项记录。
2、遇有突发重大交通事故、工伤或有生命危险的其他危重病人,无论是否属于本科情况,首诊后应立即实施抢救,并请有关科室急会诊。
3、严重创伤及危重病人必须在骨折固定、生命体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方能考虑进一步检查,如X 光摄片、CT 检查等,并应有抢救班护士陪同,需搬动的较危重病人应有医师陪同。
4、在情况许可时,所有危重病人的抢救均应移入抢救室内进行,多处创伤或脏器破裂者,应立即送至手术室抢救。
5、对疑难危重病人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多科联合紧急会诊。
6、值班医师必须亲自检查病人,迅速严肃认真地诊治病人,及时有效地采取抢救。
7、值班及参加抢救的护理人员必须全力以赴,医师未到前,应根据病情给予心肺复苏、吸氧、吸痰,建立静脉通道、止血等抢救措施,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并做好记录。
8、重大抢救病人必须立即向科主任、总值班报告,科主任应向医务科及主管院长报告。
9、遇重大工伤、交通事故、大出血、休克、服毒等危重病人立即就地实施抢救,待病情稳定后方可护送入院,病人无家属或单位人员陪同,亦无其他可靠经济担保人时,应在抢救同时向医务科或院行政值班报告。
10、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准备抢救病人,并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