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第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建立概述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基础
一、理论与政策基础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演变
1、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主张在国内积累货币财富,强调把贵金属留在国内。 2、自由贸易理论和政策
自由贸易理论起源于法国的重农主义。自由贸易政策主张国家对对外贸易活动不直接予以干预,即既不鼓励出口,也不限制进口。
自由贸易理论:自由贸易政策可以形成彼此互利的国际分工;能够扩大国民的世纪收入;还可以通过进口廉价商品,减少国民消费开支进而提供霍敏福利;自会有贸易可以有效地防止垄断,存进竞争,提高经济效益。 3、保护优幼稚工业的贸易理论与政策
代表人物 李斯特,他们主张国家干预对外贸易,在保护对象上并不一概而论,不主张对所有的幼稚产业都实行国家保护,只对那些刚刚开始发展且存在强有力的外国竞争者的幼稚工业才予以保护,以30年为最高保护期限。
4、超保护贸易理论与政策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放弃自由贸易理论与政策,通过外汇管制和数量限制等方法限制进口,鼓励出口,以图缓解和度过危机
(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贸易理论与政策 1、贸易自由化
贸易自由化是指各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或多变贸易条约和协定彼此削减关税,减少并抑制非关税壁垒,逐步取消国家贸易中的障碍,歧视和扭曲,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理论与政策
世界贸易组织的理论与真诚趋向是有条件的自由贸易理论与政策。 (四)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演变的规律 二、经济体制基础
市场经济体制是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经济体制基础。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含义
市场经济体制是指一个国家在管理其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采取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目标实现的管理体制、制度和措施。 三、经济全球化
(一)经济全球化的含义
经济全球化是指以市场经济和经济国际化为基本主要发达国家为主导,以跨国公司为主要载体,以信息技术革命为主要动力,以最大理论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在世界范围内实现生产资源的最佳配置,以达到世界各国市场和经济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过程。 四、可持续发展
(一)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为:“满足当代人类的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自身的需求的能力。
五、协调国际贸易利益的现实要求
更好地协调国际贸易利益是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实现需求和基础。 国际贸易利益协调是指,世界经济逐日之间相互协调其贸易政策、共同对国际贸易的运行和国际贸易关系的发展进程予以干预和调节,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客服面临的困难,促进国际贸易关系和国际贸易活动政策发展的行为。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一、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 (一)1947年关税总协定产生的背景 (二)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1944年7月,美国提议并主持召开了布雷顿森林会议,从而直接导致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世界银行),同时美国还提议组件一个国际贸易组织(ITO)
(三)《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 (四)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发展历程
1、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7年4月-10月瑞士 日内瓦 2、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9年4月-10月法国安纳西 3、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
1950年9月-1951年4月英国托奎 4、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
1956年1-5月瑞士日内瓦 5、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
1960年9月-1962年7月 瑞士日内瓦 6、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
1964年5月-1967年6月瑞士日内瓦,美国总统肯尼迪提议发起,故称肯尼迪回合 7、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
1973年9月-1979年4月瑞士日内瓦,美国总统尼克松发起,故称尼克松回合,后由于“水门事件”又改成“东京回合” 二、乌拉圭回合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关贸总协定的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从1986年9月15启动至1994年4月签署最终协议,前后历时8年,因谈判地点在乌拉圭埃斯特脚城。故称为乌拉圭回合,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正式结束。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 一、世界贸易组织与1947暖关贸总协定的联系 二、世界贸易组织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2、管辖范围不同3、争端解决机制不同4、成员承担的义务不同5、性质和作用不同6、世界贸易组织更既有广泛性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一、世界贸易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关系概述 二、与联合国的关系
世界贸易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也就仅限于两个最有影响的国际组织的正常合作和协调而已。
三、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合作的协议》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的合作确定了法律框架。 四、与世界银行的关系
根据宣布要求,1996年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由于其内容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合作的协议》大体相似。 五、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关系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64年成立,简称“联合国贸发会议”,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由于在国际社会中该机构在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方面发挥着突出的作用,因为被誉为“发展中国家的良心。”
六、与各区域贸易集团的关系 七、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补充:
超保护贸易的特点:
1、 保护的范围扩大
2、 保护的目的改变了,是在于巩固和加强对国内外市场的垄断和独占
3、 保护措施增加了,即不仅利用关税,还开始实行一些奖励出口和限制进口的各种关税措
施。
4、 保护的对象不同
5、 明显的进攻性
新贸易保护主义有其明显的特征:
1、 是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被保护商品从传统产品,农产品转向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工
业品和服务业部门。
2、 是贸易保护措施更加的多样化,限制措施实施的重点,由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反
倾销”“反补贴”。 3、 是贸易保护制度更加系统化,力图使贸易保护措施法律化 4、 是贸易保护的程度不断提高。
多: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发展原则和经济改革原则
多: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为:贸易活动全球化、生产活动全球化、金融活动全球化、投资活动全球化、企业活动全球化、消费活动全球化、经贸文化、观念和人才的全球化。
传统议题: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服装、农产品、保障条款、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等。
新议题:有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与欧冠的投资措施等。
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地位和职能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签署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一、以充分就业为保障,提高全体成员方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世界收入和有效需求 二、扩大货物(商品)、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三、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保证并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五、建立更趋完善的多边贸易体制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地位
一、世界贸易组织具有国际法人资格条件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特权和豁免
三、世界贸易组织官员和成员方代表的特权和豁免 四、世界贸易组织特权与豁免的标准 五、世界贸易组织可订立总部协议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一、管理和实施协定、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首要的和最主要的职能就是促进《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本身条款以及各项贸易协定、协议的履行、管理、运用及目标的实现。 二、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的最佳场所 三、管理和解决贸易争端 四、审议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
审议机制规定:占世界贸易额前4位的4个贸易实体,对其贸易政策的每两年审议一次,其后的16个贸易实体每4年审议一次,其他成员每六年审议一次,但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克确定更长的审议期限。
五、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六、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七、技术援助
1、 培训。世界贸易组织在其总部所在地—瑞士日内瓦历年都举办培训活动,包括经常举办
的为期三个月的贸易政策培训和其他方面的短期培训课程。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是由一系列协定、协议所组成的宏大体系,可谓浩如烟海,博大精深,以下简称《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
一、世界贸易组织法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法师《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章程,即纲领性文件,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所有法律文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二、货物贸易法律文件
(一)《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二)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
三、服务贸易法律文件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文件 五、关于争端解决的法律文件
六、关于货物贸易政策审议的法律文件 七、关于诸边贸易协议的法律文件
源自于1947年关税总协定东京回合所达成的思想守则,其中三项—《政府采购协议》、《国际牛肉协议》和《国际奶制品协议》为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所产生的新协议。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一、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有所有成员方的副部长以上代表组成,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部长级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下,所有成员方的代表都有啊资格参加会议,到现在为止世界贸易组织共召开过七届部长会议,新加坡第一届部长级会议(1997年)\瑞士日内瓦第二届部长级会议(1998年)、美国西雅图第三届部长级会议(1999年)、卡塔尔多哈第四届部长级会议(2001年)、墨西哥坎昆第五届部长级会议(2003年)、中国香港第六届部长级会议(2005年)、瑞士日内瓦第七届不眨国际会议(2009年)。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权力和职能
(一) 立法权
(二) 与世界最高决策权 (三) 机构设置权 (四) 人事权
(五) 对《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的法定解释权 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对该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有专门解释权
(六)对成员义务的豁免权
部长级会议有权豁免某成员在特定的情况下根据该吸顶及附件所承担的义务,还对超过1年的豁免按规定进行审议,决定对豁免的演唱、修改或终止。 (七)批准有关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权力
(八)其他权力
部长级会议及其附属机构所举行的会议一般都不对外界公开,外界只能通过其发布的公布其公报和有关新闻发布会以及有关成员公布和新闻来了解有关会议的情况。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会议的议题都被限定为贸易问题,不允许就政治问题进行辩论。这样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政治对贸易的消极影响,还可以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
二、总理事会
部长级狐疑虽然是最高权力机构,但由于它是非设性机构,通常每两年才开一次,世界贸易组织在部长级回一下设立了一个常设性机构—总理事会,每年召开6次左右。 三、理事会及下属委员会
每一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八次会议 四、各专门委员会
部长级会议设立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三个理事会的共性事务以及三个理事会管辖范围以外的事务。有专门委员会向总理事会直接负责。 基本原则是,叫乃的会费按每一成员方的出口额在世界贸易组织总贸易额中所占的比例分摊。
五、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一)争端解决机构
争端解决机构是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2,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建立了一个常设机构 (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贸易政策审议是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3,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成立的一个常设性机构。
六、总干事和秘书处
彼得。萨瑟兰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一任总干事。 (一)总干事
总干事是世界贸易一组织的行政首脑,有部长级会议直接任命,其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人气等均部长级会议确定。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的正常任期是4年,可以连任。 (二)秘书处
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一任总干事为彼得。萨瑟兰。 七、诸边委员会
八、各成员方常驻机构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来源
(一)创始成员
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1995年1月1日,他们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员。 (二)加入成员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与退出
中国从1986年正式提出申请“复关”开始,到2001年12月11日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长达15年之久的复关入也谈判
三、世界贸易主义成员的互不适用
由于历史、政治或其他因素,一些成员不同意相互之间适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即互补适用。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与协议 一、贸易协定与协议的构成特点 二、贸易协定与协议的类别 (一)按贸易的范围划分
(二)按规则层次划分
三大协定,即《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三)按接受程度划分 1、多边贸易协定与协议 2、诸边贸易协议
达成四个:《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牛肉协议》和《国际奶制品协议》,其中《国际牛肉协议》和《国际奶制品协议》于1997年并入《农业协议》 2、 展边贸易协议
达成了《信息技术协议》 (四)按贸易问题划分
5、“回归”性的贸易协议 《农业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被称为“回归”性的贸易协议。
第四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非歧视待遇原则
非歧视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基本原则,又称为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是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具体加以体现和实现的。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
(一)最惠国待遇的含义
名: 件地给予缔约对方。
(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例外
例外情况,允许征收反补贴和反倾销税等
二、国民待遇条款
(一)国民待遇的含义 名: 国民待遇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方相互保障给予另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法人和商船相同的待遇。 三、最惠国待遇条款与国民待遇条款的关系
12条款都是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原则的重要构成部分。设立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目的在于使来自不同缔约方的同类产品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进口方获取非歧视待遇的话,那么,设立国民待遇条款的目的则在防止各成员方政府在削减关税,采取新的政府措施来抑制进口产品在其市场上的,从而使进口的产品和服务或非语提供者在进口方获得与进口方本国同类产品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同等或更优惠的待遇。 第二节 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也称为市场准入原则。 一、贸易自由化的含义
名: 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发展的各项关税和其他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不断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等贸易。
三、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具体体现 3、扩大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
第三节 允许正当保护原则 一、正当保护的含义
和服务业竞争能力的强弱,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维护本国国民安全健康的要求,可以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对自己做出正当的保护。这项原则看做非歧视原则的一项例外。 第四节 公平竞争原则
一、公平竞争含义
名:公平竞争是指个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客服不公平贸易性的,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贸易环境。 三、公平竞争原则的具体表现 1、货物贸易领域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货物贸易领域其他的具体部门,如《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等,也都充分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2
世界贸易组织在服务领域鼓励各成员方相互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并给予国民待遇,逐步为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创造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机会。《服务贸易总协定》 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成员方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和品牌被伪造、假冒和盗用。 4 5、约束政府采购金额 《政府采购协议》 第六节 透明度原则
一、透明度原则的含义
两方面含义
一是就世界贸易组织本身的透明度原则,公开其运作程序毛病公开其有关法律规则,包括有关协定与协议,决定以及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其他法律文件,以避免组织内的暗箱操作行为。
三、贸易措施的通知
名: 反向通知是指,其成员方可以将某成员方理应通知而没有通知的措施,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补充:
贸易自由化的实施特点:
1、以世界贸易组织共同规则为基础 2、以多变贸易谈判为主要手段 3、以争端解决机制为保障 4、以例外条款和贸易措施为辅助 5、以过度期体现优惠和差别待遇
第五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
一、协商一致规则 名: 协商一致是指在就提交事项作出决定的会议上,与会成员方未正式提出反对该决定,就是为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了决定。协商一致并不等于意见一致,也不等于对一项决定成员方都表示拥护、支持。 二、投票表决规则
(一)一方一票多数同意规则 1、简单多数规则 2、2/3多数规则
2/3多数通过的事项属于一般程序性或事务性的事项 3、3/4多数规则
义务或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规则
(二)一方一票一致同意规则
不仅没有任何成员方表示正式反对,而且所有成员方都明确表示同意,这一规则主要运用在对世界贸易组织最基础原则的修改上。 (三)反向协商一致规则
当起诉方提出建立专家小组的请求,除非在争端决绝机构的会议上以协商一致方式不同意成立专家小组,否则应成立专家小组。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一、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含义与目的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集体队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
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目的是促使成员方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的承诺,更好地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内容与程序 1、审议目标 2、审议原则
以各成员方贸易政策透明度原则为基础。
3、审议机构
总理事会担任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工作。每年确立一个审议计划 4、审议周期
审议是在经常、定期的基础上进行的,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要接受审议,主要依据是成员方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成员方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越大,接受审议的时间就越短,次数就越多。世界贸易额中排名最靠前的四个贸易方每两年审议一次,紧随其后的16各国家每4年审议一次,其余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最不发达成员的审议间隔期限可以更长一些。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从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继承来的特点 1、鼓励成员方通过磋商和调解解决贸易争端
4、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
(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新特点
1、对有关贸易争端的解决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
报复的方式有:平行报复,跨领域报复,跨协定报复 四、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方法 (一)政治或外交的方法 1、磋商
自愿直接就争端进行谈判或交涉 2、斡旋、调解或调停
(二)法律程序方法 (三)仲裁
五、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一)磋商
磋商,又称协商,它是世界贸易组织和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中首要的、必经的强制性阶段。 (二)专家组审理
专家组不是一个常设机构 (2)专家组的组成
专家组一般应由3人组成,除非在专家组设立后10天内争端各方同意专家组由5名成员组成。
3、专家组的审理程序
(1)审理期限
对于,专家组应自其设立和职权范围确定之日起6个月之内提交最终报告;对于紧急案件,包括涉及易腐烂编制等货物的案件,应力求在3个月内提交最终报告。无论如何,专家组应该自其设立和职权范围确定之日起9个月内提交最终报告。如超过12个月,设立专家组的授权即告终止。
5、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在专家组的领导下工作,由专家组决定其权限和工作程序,并向专家组提供报告。 专家组在审理争端过程中并不一定要接受专家评审组的意见。此外,该咨询报告也应散发给争端各方。
(三)上诉机构审理
每个上诉案件均应由3人负责审理,第三方虽然不能提起上诉,但其有权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陈诉。
3、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
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采取的也是的方法。 (四)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与监督
3、争端解决结构裁决的执行
原则上,自专家组设立之日起至有关“合理期限”确定之日止,不应超过15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4、监督程序
原则上,在执行有关建议或裁决的合理期限确定后,争端解决结构应将执行问题列入其会议议程,并一致保留到问题解决。 (五)补偿
争端双方的补偿谈判原则上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否则,申诉方即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
补充: 审议内容:审议机种在成员方格子的贸易政策和做法上,但也估计各国广泛的经济和发展需求、政策、目标及面临的外部经济环境。 审议程序:
1、贸易政策审议技改后与被审议成员方协商,确定每年的审议方案,同时完成审议前的准备工作
2、收集审议资料
3、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召开会议 斡旋、调节和调停
1、斡旋是第三方主动采取促成当事方进行谈判的而行动,但并不直接参与谈判
2、调节和调停中,第三方则是直接参与谈判、谈判中、第三天要调查真孤单原因和事实并突出争端解决建议;条听众,第三方则是主持或参加谈判,并在调和折中当事方一件和基础上提出争端解决的建议,但其不负责调查工作。
世界贸易组织中设立常设的真孤单解决机构(DSB)澳大利亚的唐纳德.凯尼恩大使为该机构第一人主席。
简: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即使整顿啊解决机构又是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争端解决结构职责主要有:1、成立专家组并通过其报告2、组建上诉机构并通过其报告3、监督裁决的执行4、根据有关协议授权中止各项减让和其他义务。
根据规定如果有关争端发生在发展中成员方和发达成员方之间。而发展中成员方提出请求,那么专家组中应至少有一个人来自发展中成员方。
简:专家组的职权:
1、按照有关显得的个对争端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
2、为协助争端解决机构结局有关争端而提出建议或做出裁决的权利
3、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争端解决机构主席与争端各方协商拟定的其他职权。 专家组的工作原则
(1)为求实现当事各方权利义务平衡 (2)遵循既往判例 采取报复措施的程序
1、请求争端机构授权
2、被诉方对报复措施的异议及其解决 3、争端解决机构授权
4、报复措施的实施与终止 5、对报复措施实施的监督 提交仲裁条件:
1、败诉方对所提出的终止水平表示反对2、败诉方指控申诉方在要求授权交叉报复中遵守有关原则程序
仲裁应在合理期限内60天内结束。
“平行报复”如果平行报复不可行,则可采取交叉报复,有关报复措施应优先在同一协定或协定跨领域进行,此即所谓“跨领域报复”;如果仍不可以,则可以跨协定进行,此即所谓“跨协定报复”。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框架规则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一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概述 一、《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构成
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另一部分是有关货物贸易具体领域的12个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货物贸易领域其他协定的原则和法律基础。 1996年1月1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取代《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构成:38个条款
1、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前经有效的正式文件规定批准、修改或修
订的《1947年关税与贸易组织总协定》中的各项条款。
2、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前已经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项下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
3、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的6各谅解。 4、 《马拉喀什议定书》 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地位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法律地位上有别于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它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织部分,以多边贸易协议附件1,成为其他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与原则基础。
另一方面,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础上制定的其他解决若干具体问题的多边货物贸易,相对于总协定而言,又具有特别法与一般发的关系,“某一规定发生的冲突时,另一协议的规定应当在冲突涉及的范围内具有优先效力”。 三、《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继承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共由4个部分、38个条款组成,这些内容被《1994年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完全继承。
四、《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修正 1、《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单独的政府间行政协定,只“临时适用”;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不是临时适用的。 2、《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某些称谓和具体条款作了修正。
第二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一、《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
有以下几点:
1、 提高人类生活水平
2、 3、 4、 发展商品的生产和交换。
试下上述途径的是①达成互惠互利协议,②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③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并对发展中国家给以特殊的差别待遇,扩大市场准入的程度,提高贸易政策和法律透明度。
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1
一成员方对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任意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最惠国条款是多边的、无条件的、远较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稳定。 适用于:
(1) 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 (2) 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方式; (3) 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4) 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
(5) 有关影响产品销售、购买、运输、分配和使用的政府规章和要求。
2、国民待遇条款
国民待遇也成平等待遇,要求一旦某种商品经过海关进入一国的国内市场,其各种待遇不能低于国内生产的相同产品。
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条款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一成员方境内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方境内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地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地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
(2) 一成员方境内的产品输入另一成员方境内时,在关于产品的销售、推销、购买、运
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
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3) 各成员方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限时条例,不得规定某一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产品来提供,也就是在国内产品配额来源中,必须对国外产品的来源采取一致性待遇。
(4) 各成员方所规定的国内物价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 (二)关税保护原则
关税保护原则,又称为唯关税保护国内工业原则,它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对其本国的工业保护只能通过关税来实现而不能采取其他非关税措施。 关税措施明显好处:
(1) 关税具有较高的透明度 (2) 关税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 关税税率有利于实现公平贸易。 (三)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原则是指成员方之间通过谈判削减各自的关税水平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载进一步提高。减让表的已约束税率在3年内不得提升,3年后如要提升也要同当初进行对等减让的成员方协商。 关税减让原则不同于关税保护原则,关税保护原则体现的是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法律制度肯定关税保护的地位和作用,而不是提倡各种非关税的保护措施;而非关税减让是在肯定关税保护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削减关税来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其实施的方式是对等和互惠的,所以,这两项原则不能相互取代的。
(四)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又称为公平贸易原则,是针对出口贸易而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各成员方和出口经营者都不应该采取不正当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
倾销实际是企业以低于产品的正常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以打击竞争对手而占领的市场。 (五)一般(普遍)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一般(普遍)禁止数量限制原则是指各成员方在实施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时,禁止实行数量限制,消除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主要形式,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期限内规定某种商品进出口数量的行政措施。
(六)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任何成员方对本国制定和实施的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判决、行政决定以及贸易政策等都应当予及时公布,以便其他成员方政府及贸易商了解和知悉。
第三节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例外 一、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
(一)一般禁止例外
(二)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限制 (三)为保护幼稚工业允许的例外 (四)在意外情况下的限制 二、保障措施例外
在成员方遇到进口急剧增加而所以其的严重困难时其有权在防止和补救损害所必需的时间和限定内,对激增产品全部或部分中止义务①企业严重开工不足②工人大量失业③企业经营亏损等。
三、区域贸易安排例外
(一)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含义
“ 应理解为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对同盟的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总协定中的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差别在于:前者对集团外国家实行统一关税,后者则允许集团内国家对外保留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关税。
(二)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法律要件
1、不论是关税同盟还是自由贸易区,成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关税同盟的自由贸易区成员间的贸易。而不是增加非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与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间的贸易障碍。
2、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必须包括绝大部分的贸易范围、目的是为了避免“并真正欲在区域之内实施自由贸易,而系欲就某些特定之产品形成优惠安排以排除或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入市场”的情形。
3、过渡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时,应订立“临时协定”即应具有一个在合理期间内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时间表
4、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内对外所实行的关税和贸易限制大体上不得高于或威于其建立之前各组成领土所实行的关税和贸易限制的一般水平。
5、任何关贸总协定的成员方决定加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签订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成员方全体,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例外 (一)关税减让例外的优惠待遇
(二)以更宽松的条件实行国际收支平衡例外 (三)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
五、一把(普遍)例外和安全例外 (一)一般普遍例外 10项
1、 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须的措施
2、 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检查所必须的措施
3、 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
4、 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领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 5、 有关罪犯产品的措施
6、 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
7、 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措施 8、 商品协定所遵守的原则已向成员方全体提出,成员方全体为表示异议或商品协定本身已
向成员方全体提出,成员方全体为表示易于,为履行这种国际商品协定所承担的义务二采取的措施。
9、 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倒低于国际价格水平,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内,为
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的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 10、在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例外
1、要求任何成员方提供其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
2、阻止任何成员方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就下列事项采取其认为采取的任何行动 3、阻止任何成员方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而采取的行动。 第四节 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谈判成果
一、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市场准入承诺全部纳入GATT1994
(一)对工业制成品的市场准入承诺
2、关税约束
就有义务保证不再将关税提高到该特定水平之上,除非对有关的贸易伙伴的贸易损失进行补偿。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成员则将税率约束在高于实际征收税率的水平,将约束税率作为关税上限。
3、对纺织品的限额和其他限额措施
4、取消“自愿出口限制”的期限 (二)对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承诺
1、 通过关税化取消全部的非关税措施 2、3、4、 在某些领域承担现行市场准入和最低市场准入承诺
(1) 现行市场准入承诺。对于配额内的肉类和其他主要温带产品的进口给以免税或优惠
待遇。
(2) 最低市场准入承诺
5、
6、 承诺从价值和数量上削减一定比例的出口补贴
三、乌拉圭回合达成的零关税和协调关税
发达国家成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建筑、矿山钻探机械、农用机械、部分酒类等部门达成了零关税协议、在纺织品、化学品方面达成的协调关税协议。 (一)零关税部门
1、药品,生效之日起;2、医疗设备,生效之日起5年内;3建筑、矿产钻探机械,生效之日5年内;4农业机械,生效之日5年内;5、钢材,生效之日;10年6、家具,生效之日5年内;7、酒,啤酒类生效之日8年、其余10年内;8、木浆、纸制品和印刷品,生效之日10年内;9、玩具,生效之日10年内。 (二)协调关税
1、化学品,分别减让到0、5.5%、6.5%
2、纺织品,纱线5%、织物10%服装17.5%;生效之日10年内。 第五节 关税减让谈判 一、关税减让的含义
将关税约束在高于现行税率的某一特定水平,四是约束低关税或是零关税。 二、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
两个基础:一是商品基础、二是税率基础 (一)商品基础
关税谈判的商品基础是各国的海关进口税则 (二)税率基础
一般是以上一次谈判确定的税率及约束税率,作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 三、关税减让谈判的原则 (一)互惠互利
(二)应考虑对方的需要 (三)对谈判情况应予以保密 (四)按照最惠国待遇条款实施 四、关税减让谈判权的确定 (一)产品主要供应利益方 (二)产品实质供应利益方 (三)最初谈判权方 五、关税减让谈判的类型 三种类型: (一)多边关税谈判
是指,由于所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或世界贸易成员方参加的,为削减关税壁垒而进行的关税谈判,也可邀请非缔约方或成员方参加。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关税谈判
谈判的目的是为了削减并约束申请加入方的关税水平,作为加入后享受多边利益的而补偿。
(三)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
是指一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修改或撤回已作出承诺的关税减让,包括约束税率的调整或改变有关税则归类,与受到影响的其他成员方的进行谈判。这种谈判以双边方式进行。 六、关税减让谈判的方式 三种:
(一)产品对产品的谈判
是指,根据对方的进口税则产品分类向谈判的那个提出自己具有利益产品的要价单,被要求加入的一方根据有关谈判原则对其提出的要价单按具体产品进行还价。提出要价单的一方通常索要方
(二)公式减让谈判
按某一协议的百分比或按某一公式削减的谈判方式 (三)部门减让谈判
是指将选定产品部门的关税约束在某一水平上的谈判。将选定产品部门的上限关税税率统一约束在某一水平,该部门称为协调关税部门。 通常是指以部门减让及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为主。通过部门减让方式谈判,通过产品对产品谈判。
第七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协议(一)
——非关税措施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宗旨是,指导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制定、采用和实施正当的技术性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保证这些措施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选择]《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合法目标: ① 维护国家基本安全 ② 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 ③ 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 ④ 保护环境
⑤ 保证出口产品质量
⑥ 防止欺诈行为
[判断] 1979年4月达成了第一个《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并于1980年1月1号生效。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是一个选择性的协议,只对参加的缔约方有效。 [判断] 1994年3月15号达成了第二个《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使之成为WTO货物贸易多边协议的组成部分,对全体成员方有效。
[判断]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但《政府采购协议》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 [简答] 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的规则 1. 非歧视原则 2. 透明度原则 3. 必要性原则 4. 贸易影响最小原则 5. 协调原则
6. 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
[名词解释] 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是强制性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定。
[选择]技术法规包括:(国家安全)、(产品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
[名词解释] 标准 标准是指经公认权威机构批准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非强制执行的关于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殊的文件。 [多选] 合格评定程序:(认证)、(认可)、(相互认证) [多选]认证包括:(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
[多选]认可包括:(产品认证机构认可)、(质量和管理体系人证机构认可)、(实验室认可)、(审核机构认可)、(审核员或评审员的资格认可)、(培训机构注册)。 ● 产品的安全认证为强制认证,并要求加贴CE安全合格标志。 [名词解释] 认证 认证是由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
[名词解释] 认可 认可是指权威机构依据程序确认某一机构或个人具有从事特定任务或工作的能力。
[名词解释] 相互认证 相互认证是指认证或认可机构之间通过签署相互承认协议,彼此承认认证或认可结果。 [选择] [判断]
审议制度及争端解决委员会由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简称《SPS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个新协议。 宗旨是指导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制定、采用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将这些措施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并进一步推动各成员方使用协调的、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简答]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适用范围 2.各成员方应遵循的规则
3.发展中成员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4.协议的机构安排 5.争端解决
[简答] 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规定,各成员方应遵循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非歧视地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2. 以科学为依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3. 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4. 5. 6. 7.
等同对待出口成员方达到要求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根据对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适应不同的地区条件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制度的透明度
[名词解释] 病虫害非疫区 “病虫害非疫区”是指在包括几个国家的部分或全部地理区域内,在该地区内已知发生特定虫害或病害,但已采取区域控制措施。
[名词解释] 病虫害低度流行区 “病虫害低度流行区”是指由主管机关确认的特定虫害或病害发生水平低,且已采取有效检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该地区可以是一国或多国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名词解释] 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或地区)的海关机构,为执行关税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需要,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的进出口货物确定一种完税价格的方法、制度和程序。
●《海关估价协议》的宗旨:通过规范成员方对进口产品的估价方法,防止成员方使用任意或虚构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确保海关估价制度的简明、公平、统一和中立,不对国际贸易构成障碍,易于操作和监督。
[简答][多选][判断] 《海关估价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的正常进口的货物。 以下情况不适用该协议。 1. 倾销或补贴货物的进口
2. 非商业性进口(旅客携带入境的物品、行李、邮递物品)
3. 非直接进口(暂时进口的货物、从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等特定贸易区进入到成员方关税区内的货物、退运货物、运输中损坏的货物) [简答] 海关估价的方法
1. 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2. 以比照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3. 以倒扣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4. 以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5. 以“回顾”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注意] 海关不得颠倒5种估价方法的适用顺序,但进口商可以要求颠倒使用第3种和第四种计算价格方法的顺序。
[简答] 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1. 推迟实施《海关估价协议》 2. 推迟采用计算价格方法 3. 对最低限价的保留
4. 对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适用顺序的保留 5. 对经进一步加工货物适用倒扣价格方法的保留 6. 获得技术援助的权利
[名词解释] 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是指根据进口商在贸易合同中的要求,委托或授权独立的检验机构根据一定程序,在出口方领土上对即将进口的商品所进行的货物发运前的检验活动。
●装运前检验的宗旨:确保成员方实施的装运前检验制度是非歧视和透明的,避免给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口方应承担的义务,是《装运前检验协议》的核心内容。
[简答] 进口方的义务 1. 2. 3. 4.
非歧视检验义务 国民待遇义务 透明度要求
保护机密商业信息的义务
5. 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 6. 避免迟延的义务 7. 价格审核的义务
8. 在上诉程序方面的义务 9. 在检验地点和标准方面的义务 10. 检验的例外 [简答] 出口方的义务 1. 非歧视义务 2. 透明度义务
3. 技术援助的义务
[名词解释]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它是确定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货物的“国籍”的法律规则,其本身是一种贸易政策或贸易管理手段。核心内容是:判定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
[名词解释] 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指一国或地区用以衡量某种商品为本国或本地区生产或制造的标准,是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依据。
● 原产地标准的宗旨:成员方以公正、透明、可预测和一致、中性的方式制定与实施原产地规则,使有关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法规和做法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 《原产地规则协议》只适用于有关实施(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 [选择] 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以及政府采购外国货物和贸易统计等。
[简答] 在过渡期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应遵守以下纪律 1. 明确、中性的原产地规则 2. 肯定性原产地标准 3. 原产地的评定 4. 行政行为的复议
[名词解释] 完全原产地标准 完全原产地标准是指在一个国家生长、开采、收获或完全利用本国生产的原材料在该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名词解释] 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使用进口的原材料在出口国内制造、加工货物时,这些进口的原材料必须在出口国内经过改变它们的特征或特性并达到一定实质性加工程度,使制成品在性质、形状或用途上产生了不同于进口原材料的永久性和实质性的改变。 [选择] “实质性改变”的三个标准(税号改变)、(增值百分比)、(加工工序)。
[名词解释] 税号改变标准 税号改变标准,又称税则分类变化标准,是指产品经加工制造成最终产品后,其税号与所用的进口原材料的税号不同,此加工制造地即为该产品的原产地。 [名词解释] 增值百分比标准 增值百分比标准,是指根据构成产品的进口原材料或国内原料与产品本身的价值比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
[名词解释] 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 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是指依据产品的制造或加工工序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这种制造或加工工序必须足以赋予产品某些本质特征。
● 肯定性原产地标准 只要符合进口方原产地标准,就可授予产品原产地资格。
● 否定性原产地标准 在何种情况下不能授予产品原产地资格的规定,只有在作为对肯定
性标准的部分澄清,或在无须使用肯定性标准确定原产地的个别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否定性标准。
[简答]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主要内容 (1) 进口许可程序的一般规则 (2) 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3) 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4) 协议的机构安排
(5) 进口许可程序的通知和审议 (6) 磋商和争端解决
[简答] 进口许可程序的一般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平实施规则 2. 透明度规则 3. 程序简便规则 4. 宽容审查规则
5. 用汇平等规则
6. 允许安全例外和保密例外规则
[名词解释] 自动进口许可 自动进口许可制度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
[名词解释] 非自动进口许可 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是指,按协议规定,凡不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范围的进口许可便为非自动进口许可。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制定和实施的第一个与国际直接投
资措施有关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宗旨:防止某些投资措施可能产生的贸易限制和扭曲,
便利国内外投资,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第八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货物贸易协议(二)
——“回归”的贸易协议
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体制缺陷,一方面积极推行农业支持和进口限制政策,造成农产品生产过剩和结构严重失衡;另一方面又通过巨额出口补贴向国际市场大量销售农产品,处理剩产品,以缓解库存压力。
● 在1993年12月6日于比利时布鲁塞尔正式达成的《农业协议》,标志着乌拉圭回合谈
判胜利结束。
● 《农业协议》实施的产品范围包括了世界上主要的粮农产品(不包括橡胶、黄麻、剑麻
及其他纤维产品和渔产品、林产品)。 [简答] 《农业协议》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 1. 关税化
2. 关税减让和关税约束
3. 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 4. 关税配额管理
5. 特殊保障条款
6. 特殊和差别待遇
[名词解释] “绿箱”政策 “绿箱”政策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
[名词解释] “黄箱”政策 “黄箱”政策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 [名词解释] “蓝箱”政策 “蓝箱”政策是指,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的补贴(如休耕补贴),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的补贴。
● 出口补贴是一项对贸易产生严重扭曲的政策措施,《农业协议》不禁止成员方对农产品
出口实行补贴,但要求逐步削减出口补贴。 [选择][简答] 受《农业协议》削减承诺约束的出口补贴措施是 1. 视出口实绩而提供的直接补贴
2. 以低于同类产品的国内价格,将非商业性政府库存处置给出口商而形成的补贴 3. 利用征收的农产品税而对农产品出口的支付 4. 为减少农产品营运成本而提供的补贴
5. 以低于国内运费而收取的出口货物的国内运费 ●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一个阶段性协议。
[简答]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特点
1.《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最大突破和发展是,明确了在10年过渡期内取消《多种纤维协议》的数量限制并提高现行双边协议中的年增长率。
2.《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真正迈向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自由化。 3.《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明确规定了10年过渡期满后不可延长。 4.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适用于所有WTO的成员方。 [选择]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三个阶段
1.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第37个月的第一天 2.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第85个月的第一天
3.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第121个月的第一天
●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保障措施最长为3年,或者这项产品从协议的范围内被取消时应停止实施。
●若某产品被实施保障措施超过1年,则第1年后各年度限制水平增长率不得低于6%。
第九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货物贸易协议(三) ——公平贸易与补救措施协议
[选择] 加拿大1904年的《海关关税法》,在世界上首次系统地规定了反倾销措施。
[选择] 在肯尼迪回合基础上,东京回合对反倾销规则作出了重大修改和补充,达成了《反倾销守则》,取代了肯尼迪回合的有关协议,并于1980年1月1日起生效。
[名词解释] 倾销是一产品自一成员方出口至另一成员方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方提供给消费者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正常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成员方的商业领域,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简答][多选] 确定存在倾销的条件
1. 存在倾销 (倾销的确定)
2. 存在按《反倾销协议》解释的重大实质性损害 (损害的确定)
3. 倾销进口货和所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简答] 确定倾销的内容 1. 正常价值的确定
2. 出口价格的确定
3. 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 4. 倾销幅度的确定
[多选] 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 1. 出口方境内市场价格 2. 向第三方出口价格 3. 结构价格
[计算] 倾销幅度的公式
倾销幅度=(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加权平均出口价格)*100% [名词解释] 国内产业是指生产与倾销产品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全体,或其产品的总量构
成国内相同产品总产量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商。 [名词解释] 损害指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威胁或是
对某一产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障碍。
[选择] 确定存在实质性损害的主要依据因素
第一, 倾销产品的数量是否构成了急剧增长
第二, 该产品是否对进口方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
第三, 该产品对进口方国内产业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产生的影响和后续冲击程度 [选择] 累积评估的条件
一. 来自每个国家或地区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超过2%,且来自一国进口产品的数量不低于
该进口方对该倾销产品进口总量的3%。 二. 进口方当局依照进口产品之间竞争的情况和进口产品与相同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态势,
确定进口累积评估倾销产品对产业的损害是适当的。 [简答][多选]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 (1) 提出申请或自行发动 (2) 审查立案 (3) 调查 (4) 初裁 (5) 终裁
(6) 行政复审
(7) 司法审查 [多选] 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 [选择][判断] “追溯征税”是美国的做法;“朝前征税”是欧盟的做法。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目的是,有效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对竞争的扭曲;同时,规范反补贴的程序和标准,防止滥用反补贴措施,阻碍公平竞争。
[选择] 在东京回合中,缔约方达成了《关于解释与适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也称《反补贴守则》。 [选择] 反补贴守则只是一个诸边守则,实际签署的仅有24个缔约方,所以其约束范围有限。 [名词解释] 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指辖区内的一个企业或产
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
间接增加从其境内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境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
成员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或威胁的政府性措施。
[多选][简答] 满足补贴成立的条件
第一, 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
第二, 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第三, 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 [多选][简答] 补贴的特征 (1) 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2) 补贴也是一种财政行为; (3) 补贴必须授予补贴方某种利益。 [多选][简答] 专向性补贴的类型 1. 企业专向性补贴 2. 产业专向性补贴 3. 地区专向性补贴
4. 禁止性补贴
[多选][简答] 补贴的基本类型 1. 禁止性补贴 2. 可诉补贴 3. 不可诉补贴
[名词解释] 禁止性补贴又称“红灯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地将出口补贴和
进口代替补贴规定为禁止性补贴,任何成员方不得实施或维持此类补贴。
[名词解释] 可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
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或严重侵害,则受损害方可对其补贴措施提出申诉。 [名词解释] 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指任何成员方在实施这类补贴的过程中可不受其
他成员方的反对或申诉以及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 [选择] 不利影响是指
一,对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二,使其他成员丧失或减损利益 三,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多选] 专向性补贴有 (一) 研究和开发补贴 (二) 贫困地区补贴 (三) 环保补贴
● 禁止性补贴的争端解决
在提出磋商请求后30天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可将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 ● 可诉补贴的争端解决
在提出磋商请求后60天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可将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
[名词解释] 反补贴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恢复公平竞争,保护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
[简答]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与《反倾销协议》的区别
1. 对微量的标准规定不同
反倾销:2%或2%以下的倾销幅度被认为是微量的;
反补贴:补贴低于从价金额的1%,才能被视为微量,对发展中国家成员适用的比例还要高一些,可低于2%。
2. 对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
反倾销:如某一成员方倾销产品对特定市场的出口量不足该市场进口总量的3%,则进口量可忽略不计,除此种比例低于3%的几个成员方的合计比例超过7%;
反补贴:针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此种比例为4%,作为例外的合计比例为9%。 3. 邀请磋商是发起反补贴调查成员方的义务,而反倾销调查中不存在此类规定 4. 价格承诺的方式有所不同
有两种形式:1.出口商同意修改其价格 2.出口方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 ● 保障措施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 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 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
[名词解释] 保障措施是指因不能预见的情况或某个成员方因履行成员义务(包括关税减让
在内)的影响,致使某一产品进口到该成员方的数量激增,并对生产
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方可在适当的时间和程度内,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中止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减让,以消除或减轻此种损害或损害威胁。
[多选] 保障措施的特征 1. 特定性
2. 临时性 3. 递减性 4. 非歧视性
[多选] 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 1. 进口激增
2. 进口激增的原因 3. 进口激增的后果
[多选] 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 1. 调查 2. 通知 3. 磋商
[单选]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应超过4年。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 不得超过8年。
● 《保障措施协议》有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可就保障措施对贸易产生的不不利影响,协商贸易补偿的适当方式。
[名词解释] 灰色区域措施是指,有关国家根据双边达成的非正式协议,实施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进口限制措施。
[多选] 灰色区域措施的特征
(1) 名义上是出口方自愿承担的单方面行为,实际上是在进口方的压力下被迫作出的。 (2) 规避了取消数量限制和非歧视性原则
(3) 有关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提高产品价格、限制进口数量及进口监督等 ● 发展中国家成员实施保障措施最长可至10年。
第十章 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框架规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
[名词解释] 服务 服务是指服务提供者通过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的形式,满足服务接受者的
某种需要并取得相应报酬的经济行为。 [简答][多选] 服务的基本特征
(1) 不可感知性 (服务的最主要特征)
(2) 不可分割性 (服务的生产和消费是同时完成的)
(3) 品质的不一致性,即差异性或异质性 (服务的构成成分及其质量水平经常变化) (4) 不可储存性( 不能在时间上储存下来,也不能在空间上储存下来)
(5) 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 (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
(6) 服务具有较强的经验特征和信任特征 (购买服务所可能得到的品质和效果是难以事先预期的)
(7) 服务的价格名称多样,不易确定 (如酬金、佣金、回扣、手续费、租金、保险费) [简答][多选] 从贸易范围来界定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可分为以下几种 1. 跨境交付 2. 境外消费 3. 商业存在 4. 自然人移动
[名词解释] 跨境交付 跨境交付指一成员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服
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名词解释] 境外消费 境外消费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
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名词解释] 商业存在 商业存在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建立商业机
构,为所在国和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名词解释] 自然人移动 自然人移动是指一成员的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到任何其他成员境
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简答][多选] 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 1. 贸易标的一般具有无形性
2. 交易过程与生产和消费过程的国际性 3. 贸易主体地位的多重性
4. 服务贸易市场具有高度垄断性 5. 贸易保护方式更具有刚性和隐蔽性 6. 营销管理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7.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复杂
[选择] 1986年,埃斯特角城部长宣言将服务贸易作为三项新议题之一列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议程,拉开了服务贸易多边谈判的序幕。
[多选][判断] 乌拉圭回合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发表了《蒙特利尔宣言》,重点是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范围,以及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国际规则或协议等问题。 第二阶段,《蒙特利尔宣言》的发表和邓克尔议案出台。
第三阶段,邓克尔议案达成到1993年关贸总协定第八轮回合谈判结束。
[简答] [论述题]《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普遍义务和原则
1.最惠国待遇
2.服务贸易政策、法规、措施的透明度义务 3.服务贸易一体化安排
4.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
5.服务贸易自由化中紧急保障措施 6.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 二、具体承诺
1.扩大市场准入:一成员方对来自另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不低于其在具体减让表中所列的待遇
2.国民待遇:成员方在实施影响服务提供的各种措施时,对满足减让表所列条件和要求
的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其不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的待遇
三、逐步自由化
1.逐步自由化谈判与承诺表 2.承诺表的修改和撤回
四、机构与最后条款
五、《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的主要内容 [多选] 普遍义务和原则包括 1. 最惠国待遇 2. 透明度
3. 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更多参与 4. 国内法规的纪律
5. 垄断与专营服务提供者 6. 限制措施与例外条款 7. 紧急保障措施与补贴 [多选] 具体承诺包括 1. 市场准入 2. 国民待遇
[多选] [简答题] 逐步自由化的内容 1. 逐步自由化谈判与承诺表
2. 承诺减让表的修改或撤回
[多选] 贸易谈判委员会通过的四个决定草案是 一、《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谈判的决定》 二、《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决定》 三、《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决定》
四、《关于金融服务谈判的决定》 ● 1997年4月15日,《〈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在服务贸易理事会获得通过,并于1998年2月5日起正式生效。
● 目前正在进行的“多哈发展回合”谈判中,服务贸易仍是谈判的重点和焦点问题。
第十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框架规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人们对自己通过脑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1883年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开端。 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 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包括了发展中国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好处,如《纺织
品与服装协议》
第二,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量引进外资,需要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 第三, 发达国家同意给发展中国家一定的过渡期
第四, 发展中国家还担心,没有《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美国国会将不会批准一
揽子协议。 第二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的适用范围与协定构成
知识产权的7种权利①版权及其邻接权、②商标权、③地理标志权、④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⑤专利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信息秘密专有权。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各成员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除了应该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以外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 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等以集成的义务 2、 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3、 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采取必需的措施。 三、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力、范围及使用标准 (一)版权及相关权利
相关权利是指版权的“邻接权”,即与作品传播有关的权利,也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和传媒许可或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的权利。 (二)商标权
(三)地理标志
(四)工业品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团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五)专利权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是指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两个以上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成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 (七)未披露信息保护
是指属于保密并因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且已经由合法控制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信息。
(八)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四、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即有关程序 五、争端的防止与解决 六、过渡性安排
七、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 第三节 知识产权执法
二、民事和行政程序及相关措施 1、制定公平和公正程序的义务 3、禁令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 12 边境措施对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进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边境措施的采取可将侵权行为在有关成员方境内的发生控制的萌芽阶段。 四、刑事程序即相关措施
第十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诸边协议
第一节 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
1997年9月30日,理事会决定于1997年底废该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 第二节 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是指,政府为政府机关自用或为公共目的而选择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活动,其所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不用于商业转售,也不用于供商业销售生产。《政府采购协议》的宗旨是,通过消除针对外国货物、服务和供应商的歧视、增强透明度,将国际竞争引入传统上属于国内公共财政管理的政府采购领域,实现国际货物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世界贸易的扩大。
排除了地方政府和公用事业单位等重要的公共采购实体,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二、《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适用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1、非歧视原则
3、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
(1)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
分为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三种 公开招标是指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招标 选择性招标是指由采购实体邀请的供应商参加招标
限制性招标又称单一招标,实施采购实体在无人回应招标,情况紧急而又无法通过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进行采购,或需要原供应商增加供应等条件下,与供应商进行个别联系。 5、例外原则 6、异议程序 (二)《政府采购协议》的使用范围 1、采购实体
2、采购对象和采购合同 3、采购限额
三、机构设置和争端解决 (一)机构设置
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由签署方代表组成的政府采购委员会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宗旨是,通过消除贸易壁垒,加强补贴纪律,全面开放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的进口市场,实现全球范围内民用航空器贸易的最大限度自由化,促进民用工业技术的持续发展。 二、《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四类产品:
1、
2、 3、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其他零件、部件及组件 4、 (二)
3、规范政府在民用航空器贸易方面的行为
● (三)机构设置和争端解决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规定,成立了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所有签署方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