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保护农
作物的
大气污
染物最
高允许
浓度
UDC
614.79
GB
9137-88
批准日期 1988-04-30 实施日期 1988-10-01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of pollutants
in atmosphere for protection crops
UDC 614.79 GB 9137-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农业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和农畜产品优质高产,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保护的主要对象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作物、蔬菜、果树、桑茶和牧草。
本标准是GB 3095-8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补充。
1 根据各种作物、蔬菜、果树、桑茶和牧草对二氧化硫、氟化物的耐受能力,将农作物分为敏感、中等敏感和抗性三种不同类型,分别制定浓度限值。农作物敏感性的分类是以各项大气污染物对农作物生产力、经济性状和叶片伤害的综合考虑为依据。各项大气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列于表(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1。
2 各类不同敏感性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是在长期和短期接触的情况下,保证各类农作物正常生长,不发生急、慢性伤害的空气质
量要求。
3 氟化物敏感农作物的浓度限值,除保护作物、蔬菜、果树、桑叶和牧草的正常生长,不发生急、慢性伤害外,还保证桑叶和牧草一年内月平均的含氟量分别不超过 30mg/kg和 40mg/kg 的浓度阈值,保护桑蚕和牲畜免遭危害。
4 标准的实施与管理: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各级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5 监测方法
5.1 大气监测中的布点、采样、分析、数据处理等分析方法工作程序,暂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保局颁布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1983年)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标准中各项污染物的监测方法见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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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划标准处和农业部能源环保局提出。本标准由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04-30批准,1988-10-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