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贯彻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
转发《关于贯彻〈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
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11月15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西政发[1999]28号文件转发)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处、公司:
区政府常务会第18次会议已原则同意区规划局《关于贯彻〈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贯彻《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意见
为巩固城市环境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禁止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区属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贯彻市政府第43号令,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环境意识。各级领导特别是党政一把手思想上要给予高度重视,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和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把制止违法建设,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实行各级领导分工负责制,确保西城区城市环境整洁、优美、有序。
二、各单位特别是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广泛深入宣传《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年组织一次大规模的宣传咨询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宣传环境,使宣传工作真正到位。
三、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实行目标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城建科与城管队的分工,坚持既有明确分工,又要相互协作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全区建立一支由规划局、城管大队和各街道办事处城建科、城管分队及居(家)委会组成的巡查网络,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工作汇报制度,使查处工作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检查,密切配合。各办事处要采取日查、周报制度,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联合对辖区内街巷、胡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风景游览区、新建小区及已整治过的小区进行巡视检查,对新违法建设做到发现一起,拆除一起。规划局与城管大队要密切配合,每周对主要道路、街巷和重点地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区属各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违法建设,对无视政策擅自进行违法建设的,区行政监察部门或人事管理部门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六、全面开展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及规划验收工作。区规划局要进一步完善规划监督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城市建设批后管理,制止违法建设。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配合,确保城市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七、各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为更好地调动各街道、各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全区拆除违法建设的顺利进行,区政府将设立拆除违法建设专项基金,用于鼓励在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