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考核方案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考核奖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办发„20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各“三上企业”:
《***“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试 行)
为加强“三上”企业统计工作,推动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源头数据质量,根据《统计法》、《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三上”企业统计工作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计制度改革的重点,通过考核,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和领导,保障“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的顺利实施。对“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奖励,对推进以“企业一套表”制度为核心的统计改革,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能力,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度,推动我县统计事业发展具重要意义。
二、考核对象
(一)全县所有“三上”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已进入国家统计调查库,纳入企业一套表制度上报统计数据的重点服务业企业。
(三)纳入考核的企业必须是考核年度12月31日在国家统计局名录库的企业,含考核年度中途申报成功的企业,不含破产或其他原因退出的企业。
(四)各年度具体考核企业由县统计局根据企业变动情况动态确定。
三、考核的组织形式及方法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期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由县统计局、工信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在县统计局,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计业务人员和县统计局各专业统计人员为考核办成员。考核办不定期对各“三上”企业统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检查,考核记录和检查结果均作为年终考核评分依据。年底,考核办可根据情况对企业进行抽考,各“三上”企业对照《***“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考核奖励评分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向考核办上报年度统计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考核办综合全年考核和检查结果、企业自查自评结果等情况对企业年度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并将各企业的得分报领导小组审定。
在年度统计工作中,企业统计工作被立案查处或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一律取消参加当年统计工作考核奖励资格。
四、考核周期
一年考核一次,以自然年为一个考核年度。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统计基础工作、统计业务工作、统计法制
工作、其他工作、加分项目5个部分、18个方面的内容。
(一)统计基础工作:1、设有统计机构、岗位、人员,统计工作制度健全,统计人员持证上岗;2、完整设臵和保存统计台账及相关统计资料;3、配备联网直报相关设备并开通互联网。
(二)统计业务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完成规定的相应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内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各专业统计报表,以及劳动工资等统计报表任务。
(三)统计法制工作: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四)其他工作:积极配合县统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认真参加各级统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统计业务培训。
六、考核评分标准
按《***“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考核奖励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分。一至四项采用百分制计分,满分为100分;第五项为加分项目,不设上限分;一至五项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七、考核结果公布及奖励兑现
考核结束后,县统计局在适当的时候公布考核结果,并按考核得分兑现统计工作奖励资金。得分90分(含本数,下同)以上的为一等奖,兑现奖励资金5000元;得分在80
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二等奖,兑现奖励资金4000元;得分在80分以的不予奖励,并对企业和统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得分超过100分的,每超过1分追加奖励资金100元。奖励资金直接兑现到企业和统计业务人员,其中50%奖励企业、50%奖励统计业务人员。实际考核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比例兑现奖励资金。
八、奖励资金来源
每年由县统计局提出“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考核奖励资金预算,县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县统计局可根据县财政实际安排的资金对奖励额度进行调整。
九、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企业每一次报表填报结束以国家统计局验收通过为标准,企业将每期经国家统计局确认后的报表打印,留档备查(或用统计制度下的专业报表留档)。
(二)有省、市、县三级查询的,只记一次查询。 (三)当年新进入的“三上”企业,从进入之月起,从第四个月开始进行考核(前三个月根据情况,在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报表填报)。
(四)本办法由***统计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考核奖励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