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具体程序节选
三、仲裁审理的具体程序
(一)庭审前准备
在正式庭审前,仲裁庭应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仲裁庭审工作能够如期顺利地进行,并达至预期的效果。
第一,审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
第二,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三,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内容和双方已提交的证据材料,总结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准备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记录人员制作庭审笔录模板,主办仲裁员拿出庭审提纲。
第四,在开庭审理前,首先由记录人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已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仲裁庭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二)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就是指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立案之后开庭审理之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仲裁庭依职权组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合法、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当事人双方同意通过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使纠纷得到解决的过程。
庭前调解能保证办案的公正性并使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以最快的速度实现,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合意的自由形成,有利于节约仲裁资源实现仲裁经济原则。
在进行庭前调解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当事人双方合意原则。在案件受理并组成仲裁庭后,可由当事人向仲裁庭申请庭前调解;也可以由仲裁庭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一个方案建议,是否同意使用庭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这个选择,双方当事人权利一致,一方不同意,不能强制适用。双方同意,其合意的行为才可能启动庭前调解。
二是调解过程灵活便捷的原则。庭前调解应当是在一种相对宽松和谐的环境下进行,应当将调解和审理两个程序相对分离开,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并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双方对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充分的处理。
三是节约资源的原则。庭前调解可以进行简易操作,可选在调解室、办公室,或任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方,调解由仲裁庭组成人员主持,主要由争议双方协商,仲裁员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应对双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庭前调解活动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以便于双方当事人不拘形式地进行协商,促进调解成立。
(三)开庭审理
在仲裁活动中,审理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程序进行。
1.庭审前工作
(1)记录人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
(2)由记录人员宣读仲裁庭纪律。
(3)宣布开庭。
(4)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间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2.庭审调查
仲裁庭庭审调查是仲裁庭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调查案件基本事实,审查各项证据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的一项仲裁活动。庭审调查的任务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审查当事人针对争议案件提供的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性以及当事人提供的各项证据,为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案情并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裁决提供依据。
庭审调查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1)申请人说明仲裁请求事项,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第三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答辩。
(2)由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首先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可以采取一证一质的方式,也可以一组证据一质,在证据数量较少的情况下,也可以一方举证完毕后,由另一方进行质证。有证人的,宣布证人到庭做证。证人作证前,仲裁庭应当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证人提问。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出示仲裁庭调取的证据。
(3)仲裁庭围绕争议的主要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仲裁庭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各自代理人的顺序,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调查提纲进行提问,并分别听取各方的陈述。当事人对仲裁庭的询问必须如实回答,仲裁员也有责任引导当事人客观、真实地迸行陈述。对于仲裁庭的询问,各方当事人均有补充的权利。
3.庭审辩论
庭审辩论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依据在庭审调查中审查的事实和各方提交仲裁庭的证据,围绕案件的焦点,就如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进行辩论的过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要求,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主持庭审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庭审中辩论的权利是在程序法上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辩论原则的重要体现。
在辩论阶段,仲裁庭首先应当归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告知当事人有权利
针对庭审情况以及相互提供的证据,就案件的实体方面、程序方面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充分进行辩论,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辩论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迸行:(1)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2)被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3)第三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4)双方相互辩论。(5)庭审辩论终结前,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4.当庭调解
调解是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彻底解决争议和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效率的一种最为有效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方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调解设立专章进行规定,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应当将调解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的始终。
当庭调解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调解的重要组成,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双方辩论,在仲裁庭对案件有基本了解的同时,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基本情况也会有更加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因此在庭审辩论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后,仲裁庭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意愿。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仲裁庭应当主持调解,向双方说明调解解决争议的益处,并做必要的说明引导。双方当事人能够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庭后制作仲裁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但就具体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给予双方一定的庭后调解时限,如超过时限仍未能达成一致,则应及时裁决。
5.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由记录人员当庭制作的,如实反映仲裁庭审理各阶段的真实过程、具有一定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字记录材料。
庭审笔录作为仲裁文书的一种,可以反映仲裁庭审活动的全部真实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仲裁参与人、仲裁庭组成人员在仲裁庭上陈述的内容及其他活动状况。庭审笔录对于整个仲裁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庭审笔录可以将整个仲裁庭审活动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仲裁庭审活动的见证,是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的依据;第二,通过庭审笔录固定下来的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证人证言等,可以起到证据作用,当事人和证人不能不能随便推翻,对当事人的言行也是一种约束;第三,仲裁活动中制作的庭审笔录同时也引以成为当事人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重要依据。
因此,庭审笔录的制作必须客观、全面、准确、清楚。记录人员必须严格忠于仲裁庭审的全过程,不能游离于真相之外,用推断、臆断取代实录。必须对仲裁员及当事人的言行如实记录,不得随意引申、发挥。庭审笔录的用语应当规范,并使用普通话。
庭审笔录应记明下列内容:
(1)案由。应与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的案由相一致。(2)开庭、闭庭时间以及开庭地点。(3)仲裁庭组成人员、记录人员名单。(4)到庭的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 (证人、鉴定人、翻译等)的情况。应写明上述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单位全称、单位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员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对于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等情况,也应如实记载于庭审笔录中。(5)当事人在仲裁庭审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6)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情况。(7)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被申请人的答辩。(8)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以及当事人互相质证的情况。(9)仲裁庭调查、询问案件事实的情况。(10)双方当事人辩论的情况。(11)当事人增加、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相关情况。(12)根据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当庭调解的情况。(13)当庭裁决的,记明裁决内容、当事人对裁决的声明。(14)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签名或盖章,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
当事人认为庭审笔录有遗漏的,有权申请补正。
庭审笔录是仲裁当事人及参加人在仲裁庭审活动中言行的记录,是仲裁庭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因此,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权了解庭审笔录的全部内容,为了保证庭审笔录的准确性,在庭后,应当由仲裁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阅读庭审笔录,在确认无误后按要求在庭审笔录上签名予以确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均赋予当事人对庭审笔录申请补正的权利。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对于当事人的补正申请,仲裁庭及记录人员应当进行认真核实,是否予以补正,由仲裁庭根据庭审的情况作出决定。如果认为确有遗漏或差错,同意补正的,由记录人员将补正申请、补正内容和补正的经过记人笔录;如果仲裁庭认为没有遗漏或差错,或没有补正必要,不同意补正的,由记录人员将申请补正的内容和不同意补正的事由记大笔录。
6.再次开庭
对于仲裁庭组织庭审是否有次数上的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均没有规定。在实践中,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只安排一次开庭审理活动,这样做是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仲裁资源,同时保证仲裁活动的连贯性;同时,仲裁裁决的期限为受案之日起四十五日,特殊的案件也不应超过六十日,为了保证案件能够按照法定期限审结,仲裁庭在庭审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力争通过一次庭审活动将案件的基本情
况了解清楚。但是,有的案件案情复杂,经过一次庭审后,尚有问题没有解决,仲裁庭应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安排再次庭审。如确需要再次安排开庭,应当按照一般的庭审程序进行安排处理。但在具体的操作程序上可以适当的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