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上市案例中的农民工社保问题
成功上市案例中的农民工社保问题
一、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002560)
1、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可以不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医疗保险。
该公司2011年3月3日成功在中小板上市。
其招股书(详见附件)披露,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司为其发放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助,而公司并没有为此部分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公司在报告期内同样存在部分农民工放弃参加城镇医疗保险而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司为这部分人发放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
对农民工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放弃对应的社保项目,招股书论证了其合法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六条(十九)款规定:“„„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农村养老保险”,因此,发行人47名农民工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十八)款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六条(十八)款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因此,发行人农民工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没有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
2、没给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发放住房补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自 2009 年起,发行人为本单位城镇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发行人没有为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为209名农民工每月发放了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50元/每月)。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二十四)款“„„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七条(二十四)款“„„鼓励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发行人尚无为其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义务。发行人为农民工发放住房补贴、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公积金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河南明泰铝业(601677): 不为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
该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成功上市,发行人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发行人的员工中农民工比例占员工总数的比重较大,根据“巩政办[2007]29 号”《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巩义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对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层和生产经营骨干范围内建立,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的规定,发行人符合该文件的规定,因此先为43 名企业管理层和生产经营层骨干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为其他员工提供了免费宿舍。
根据2010 年11 月12 日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说明,“为逐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扩面工作,巩义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市企业职工流动性强等实际情况,于2007 年4 月26 日发布了‘巩政办〔2007〕29 号’《关于推进巩义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规定,我市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层和生产经营骨干范围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查,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中存在较大比例的农民工,符合《通知》的适用条件,属于《通知》的适用范围。
目前,河南明泰已在我局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企业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骨干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同时为其他员工提供了免费住宿。我局经研究认为,河南明泰的上述做法符合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故我局未曾亦不会对河南明泰予以任何处罚”。
三、山东齐星铁塔【002359】:农民工自愿放弃社保且除工伤保险外,其他险种不属于强制性保险
1、事实描述
该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成功上市,其有关农民工社保的问题披露如下:……,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为109 人,全部为农民工。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强,且社保转移繁琐,其向公司申请暂不缴纳社保。对于不愿意参加社保的109 名农民工职工,其本人已向公司出具《说明》:因转移繁琐等原因,故本人申请暂不缴纳社保。
2、合法性解释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 年3 月27 日国发
[2006]5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其他四险不属强制缴纳范围。
2008 年7 月25 日,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证明》:本局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对辖区内企业聘用农民工的社保费用进行核查征收工作。根据上述文件及邹平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本着逐步完善、稳步推进的原则,鼓励辖区内企业及其聘用的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目前,对于辖区内企业及其聘用农民工的社保费用不属于强制征收的范围。
发行人本着谨慎原则已从财务账上预提了由发行人为农民工承担的社保费用。如果出现政策变化,社保机构要求补缴时,发行人将为农民工补缴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