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干部问责制度
干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完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防止和减少管理过失,提高干部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干部问责制度,是指对主管级以上(含主管级)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其工作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司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管理干部举止不端,在社会上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西藏航空有限公司全体干部。
第四条 人事行政部为公司干部问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问责程序启动、问责调查组织、责任追究提议、处罚执行及整改跟进工作;公司规划财务部为问责程序调查部门,协助人事行政部推进相关工作。
第二章 问责的范畴
第五条 管理干部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职责,认真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和流程执行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管理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畅或影响公司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公司各项制度、规定中明确指明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公司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2.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司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公司利益、员工合法权益的紧急时刻,拖延
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经营管理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重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2.随意安排使用资金、公司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资产流失的;
3.违规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员工大规模投诉,或引发其他社会不良影响,损害公司形象的。
(四)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级单位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的;
2.管理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工作质量差,员工反映强烈的;
3.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所管理的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4.指使、授意他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5.对员工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公司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在投资、融资、业务合作等商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执行,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2.在采购活动中,不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3.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公司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的。
(六)管理干部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干部形象,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司形象的。
(七)公司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程序的启动
第七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发现管理干部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提议启动问责程序:
(一)员工或其他组织向公司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投诉、举报;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公司董事会、公司总裁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公司各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工作考核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工作完成情况与目标间出现重大差异,影响专项工作开展,导致工作延迟、资金浪费、项目搁置等;
2.投资失误(投资项目的收益未能达到最低要求、未能按时寻找到并介入新投资项目、投资方向性错误等等统称为投资失误);
3.工作失误,导致重大的财产损失(资产损失10万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 对中层干部的问责且涉及财产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正式启动问责程序并展开相应调查;若问责程序针对高层干部或者涉及财产金额超过10万元,则须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以下将批准启动问责程序的主体称之为“主管领导或机构”)
第四章 问责的实施
第九条 主管领导或机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后,可指定相关人员或部门进行问责调查。
第十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按以下方式组织调查:
1.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问责程序的人员调配安排、组织、实施;
2.涉及到资产、财产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由公司规划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指派审计监察人员参与调查;
3.法务人员及其他相关的专业人员协助公司人事行政部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若被问责之工作或人员涉及人事行政部之工作或人员时,人事行政部人员应采取回避的方式,由人事行政部分管领导另行指派其他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小组向主管领导或机构负责,随时汇报调查进展情况,主管领导或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相关人员参与调查。
第十三条人事行政部分管领导有权审批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含差旅费、通讯费、住宿费等各项相关费用),该费用不计入部门费用中。
第十四条 调查小组可以责成有关管理干部当面汇报情况。
第十五条 调查小组取证、调查后,认为有关管理干部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以书面形式直接汇报主管领导或机构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主管领导或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调查小组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被调查的管理干部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调查小组调查结束后,应将详细调查记录存档并交人事行政部封档保存。
第十八条 调查小组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管理干部,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第十九条 原则上调查小组应在问责程序启动后30天内完成调查工作,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或机构报告调查结果,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一)管理干部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应向主管领导或机构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管理干部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主管领导或机构对有关管理干部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第二十条 主管领导或机构有权根据调查情况决定中止问责调查。 第二十一条 主管领导或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调查小组应将调查结论通知被调查的管理干部,并将调查记录交人事行政部存档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主管领导或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调查小组应将调查结论和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管理干部。
第二十三条 主管领导或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追究责任的,调查小组应将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管理干部,并负责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人事行政部分管领导最终决定中层干部及以下级别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董事会最终决定高层干部责任追究的方式,由人事行政部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管理干部,并告知复核、复查申请权。
第二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通报批评;
(二) 取消年度晋级、加薪机会;
(三)经济处罚;
(四)降职处理;
(五)取消年终奖金分配;
(六)劝其引咎辞职。
上述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其中,作出降职处理或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管理干部的直接上级领导或机构,应承担不低于20%的连带责任;被追究责任管理干部的直接上级如存在纵容、袒护、阻碍调查等情形时,应承担追究责任的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按所追究责任的性质不同,追究方式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基本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涉及造成公司资产、财产损失的:
1.损害公司形象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款进行处理;
2.客观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能完成工作目标且工作结果与目标之间差距太大,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款进行处理;
(二)涉及资产、财产损失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
(六)款进行处理;
(三)属经营管理决策失误的,决策人员或机构承担70%的责任,按照第二十五条第(四)、(五)、(六)款进行处理;信息收集、决策建议人员或机构承担30%的责任,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五)款进行处理;
(四)属重大投资失误的情形:战略发展中心和营运中心都有开展投资活动的职能,由战略发展中心(营运中心)主导的投资活动出现重大投资失误时,由战略发展中心(营运中心)承担主要责任(70%),董事会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成员承担次要责任(30%);审批型投资活动出现重大投资失误,由二级管理平台承担主要责任(70%),战略发展中心(营运中心)承担次要责任(30%),但战略发展中心(营运中心)持保留意见的除外;备案型投资活动出现重大投资失误,由二级管理平台承担全部责任(100%)。
重大投资失误包括:
1.投资金额超过预算的20%;
2.项目收入或利润达不到前期预测的80%等等。
重大投资失误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六)款进行处理;
(五)当客观环境未出现重大变化,未能完成经营目标,经营结果与经营目标之间出现重大差距的,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五)、(六)款进行处理;
(六)以上未明确的其它性质的责任,可参照以上原则进行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问责的管理干部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申请复查。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复查的,人事行政部分管领导可根据复查申请的内容责成调查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也可另行指派调查小组进行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第三十条 复查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可以中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管理干部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按第三十三条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公司仍可决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参与问责调查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保证和维护举报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一切合法方式保护调查小组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若经调查后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属实,公司根据问责查处情况予以奖励。
1.不涉及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500~3000元金额的奖励;
2.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5000元金额的奖励;
3.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10000元金额的奖励。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八条 依照本制度对管理干部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其下属员工的行为所导致的,管理干部可参照本制度对其问责。
第三十九条 问责中所发现的问题,由调查小组发出整改建议通知书,责任部门跟进改进,并定期向问责程序的主管领导或机构汇报。
第四十条 问责调查记录、问责调查处理结果及其它相关资料均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存档管理,未经人事行政部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二次修订自签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