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研究2017-7-26
“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研究
近几日,朋友们探讨关于“私车公用”的问题。出现“私车公用”往往是各有各的客观原因,但业务不可避免,财务却出现很多麻烦。朋友们提出了很多处理方式,综述起来,各有各的取舍,各有各的风险,想不付代价的处理“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可能没有完美的方案。笔者在此将分情况进行探讨。
1、“私车公用”的公司情况分析
先看一个公司可能面对的情况:
一、公司有车,但车不够用,私车公用的费用不大
二、公司有车,但车不够用,私车公用的费用大
三、公司没有车,私车公用的费用不大
四、公司没有车,私车公用的费用大
2、“私车公用”的常见处理方案分析
下面看一下通常可采用的处理方案:
方案一:不签租赁协议,私车公用直接报销相关费用。
不少公司应该都是这么操作的,最大的优点是不增加工作量,便于操作。但这种操作方式也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报销费用的发票必须是公司抬头。
企业员工直接将车辆使用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如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报销,不要体现为个人行为,即不要在账面上体现出私车公用的痕迹。
2. 报销费用的金额要符合业务逻辑。
假设公司自身有一辆车,但一个月洗车费就报了30次,这显然是不符合常识的;一个月报了能跑3万公里的油费,这也不符合逻辑。所以私车公用增加的相关费用,要有限度,标准就是在自有车辆的相关费用范围内可以讲得通。
3. 报销费用的内部管理要审批并备查。
在此种情况下,内部管理要有规范的审批,准确登记,供内部备查使用,谨防虚报多报。 结论:方案一比较适用于情况一,即私车公用的费用作为自有车辆的费用入账,在工作到位的情况下应该是没有多少税务风险的。但如果是其他三种情况,被查出来,就存在个人所得税风险,因为报销的这部分费用会被认定为发放给员工的补贴,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第245号)中规定对公司以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涉税处理: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收入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明确如下: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方案二:公司和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租赁协议,无租金,但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该方案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租赁协议不对外只内对,即对外不体现出私车公用。这种处理方式可以算是方案一的变种,员工和企业签订的私车公用协议只是内部管理的依据,需要注意的问题请参照方案一,在此不再赘述。另一种,租赁协议对外,即对外也体现无租金的私车公用。
这种情况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报销费用的发票必须是公司抬头。
企业员工以公司的名义报销相关费用。
2. 租赁协议要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报销依据及标准。
租赁协议要对外,同时对内也有约束力,协议草拟需要注意法律、财务、税务三方面的问题,为协议的执行提供依据,并防范纠纷。
3. 需面对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风险。
这种处理方式下,协议说的是无租金,但这显然并不符合商业实质,税务局可以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2,对零租金的租赁合同进行核定征税,无租使用是存在增值税的涉税风险的。
结论:本方案不建议使用,第一种情况可以直接使用方案一,其他三种情况采用这种方案,都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如被查出并认定按视同销售处理,以组成计税价格的方式定价,需缴纳增值税。
方案三:公司和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租赁协议,有租金,同时报销相关费用。
这种处理方案也是相对比较常见的。但处理的比较完备的企业不多,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租金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协议,有租金必须要开发票才能入账,个人开票需要去税务局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是3%,同时缴纳税金附加,另外还需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然这个增值税发票是开不出来的。
2. 报销费用的发票必须是公司抬头。
员工报销的费用必须是公司抬头,不然没法入账。
3. 租赁协议要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报销依据及标准。
租赁协议要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报销标准和规范,报销时做好审批登记,规范管理。
4. 做好纳税筹划。
租金既然要开票要缴税,协议里写的太高,自然是没什么好处的。营改增以后,对于自然人代开现代服务业发票有500元的起征点,未达到起征点,暂免征收增值税;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财产租赁所得,也有800元的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在4000元以内)。在合理范围内,给大家省点税,皆大欢喜。
结论:本方案在四种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第一、三种情况因为私车公用的费用金额不大,需要签协议,增加缴纳租金税费的成本,还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比较麻烦,会有单位觉得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三章 第四十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不值得;第二、四种情况采用这种方案,如果筹划得当,只是少许增加开票成本,但代开发票的程序不可少,会麻烦点,优点是财务和税务各方面都比较完备,税务风险小。
方案四:不签租赁协议,不报销相关费用,给员工发补贴
直接把私车公用的费用做到工资里,或者折合成加油卡发给私车公用的员工,这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私车公用补偿形式。这种方式操作起来相对简单,用的也比较广,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确定补贴的标准。
大多数的公司都是定额补贴,不同岗位、不同部门确定一个补贴金额,这个不容易解决的是公平和效率的问题:一方面应该和私车公用的业务量挂钩,另一方面又要比较平衡部门和职位级别等因素。可以采取的替代方案是按用车量和每公里补贴标准,确定每月的补贴金额计入工资或者实物补贴进行发放。
2. 需要考虑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补贴金额如果比较大,计入工资也会大幅增加员工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公司承担的补贴金额较多,员工又没有得到实惠的情况。所以在采用这种方案的时候,需要测算实际税负,和其他方案进行比较。
结论:本方案在四种情况下也都可以使用,理论上没有税务风险。第一种情况下,公司自己有车,金额也不大,采用本方案,公司统一购买加油卡,更容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给员工也比较便利,加油卡不体现在工资中,可以免交个税,较为有利;第二、四种情况采用这种方案,如果补贴金额太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太重,采用本方案就不太合适了;第三种情况下,本方案可能最为契合,不过要注意补贴形式只能是工资,给员工发加油卡就不太合适了。
3、结语
韩雪2017-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