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探析跨境税源管理
[2013.7]五家渠国际税务学会成员交流论文
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探析跨境税源管理
内容提要:本文从辖区一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业务入手,借鉴全国公开报道的部分税收案例,进行对比分析,针对当前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征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从个案的梳理中探寻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 股权转让 跨境税源 管理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具有隐蔽性强、核算难度大、
单笔税额高,直接关系税收主权等特点,是当前跨境税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和税源国际化的背景下,跨国企业重组与合并十分活跃,通过设立各种复杂的关联关系操纵利润,管理难度大,要求高。做好跨境税源的管理,对于加强“走进来”企业管理,增加税收收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一、香港某公司股权转让案例情况简介
2011年9月21日,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辖区某居民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100%控股子公司新疆某子公司,转让价格为7000万港币,股权转让成本((即新疆子公司注册资本)7000万港币,平进平出,股权转让所得为零。五家渠国税局对股权转让的价格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成本是否真实、平进平出是否另附条件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并在交易完成后对收购企业采取了跟踪管理措施。此案中,受让方收购非居民企业股权主要是为了获取资源储备,获取真实的股权转让合同,采取科学、纳税人认可的方式来确定资源类产品的公允价值,成为能否征收到预提所得税的关键,也是当前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业务中的难点问题。
二、全国报道的部分股权转让税收案例启示
近几年,各地国税部门注重收集信息,深入开展调查,创新
计算方法,成功破解疑难案例。这些精品案例征收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手段有力,不但充分保护征税权,而且实现足额入库,对实际工作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
安阳税案:2006年6月,安阳市国税局对香港C 公司转让境内A 公司股权给巴巴多斯E 公司的行为,及时介入调查,排除A 公司眼花缭乱的股权变更操作,对C 公司“一次转让三期付款”的行为,按照“股权走税款留”的方法,依法征收了预提所得税。
新疆案例。2007年6月,巴巴多斯某公司就转让新疆合资公司股权的所得,申请享受中巴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经启动税收情报交换机制,最终认定该公司不是巴巴多斯的税收居民,不能享受中巴协定待遇,征收企业所得税920万元。此案成为滥用组织形式在中国转让股权应该纳税的经典案例。
扬州案例。2010年5月,美国某投资集团公司通过购买香港公司股权,取得了扬州某公司的股权。税务人员通过调查,确认香港公司“四无”(无雇员、无其他资产和负债、无其他投资、无其他经营业务)的经济实质,经逐级审核,认定该股权转让形式上是转让香港公司股权,但实质是转让扬州某公司的外方股权,应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予以征税,入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73亿元。
大连案例。大连市国税局创新运用资产定价模型,对美国某
集团与境外企业集团公司的股权业务,征收股权转让所得税1100万元。公允价值的评估采用了收益法,考虑了预期收益、折现率和取得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等3个变量,进行了计算调整,获得企业认可。此案被称为“完整运用收益法进行股权转让反避税调整的第一案。
太原案例。2011年6月,山西省太原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对境外某集团公司企业发生的向子公司转让股权业务、对外转让股权
业务开展了合并调查,对母子公司间的平价转让行为使用收益法进行了调整, 征收企业所得税4389.5万元。此案为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税务处理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
三、当前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信息来源渠道不畅,信息获取相对滞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业务涉及商务、工商等部门,各部门按照程序办理本环节审批手续,没有相互交换信息的平台。国税部门获得企业发生股权转让的信息往往是在股权转让完结、款项支付之后,基本上是当外汇管理局索要证明或完税凭证时纳税人才来办理涉税事宜,往往造成征管被动,调查难度大的问题。
二是转让价格真实性难确定,税收征管难度大。股权转让合同是税务部门对支付人、纳税人、转让价款等进行判定,计算转让收益和应征税款的主要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提供合同不真实、不完整现象。在合同订立环节,有的企业设臵较低的价格甚至以成本价转让,再通过附加资料反映真实转让价格;在提供合同环节,有的企业只向税务机关提供支离破碎的合同,以种种借口隐瞒相关资料。而分期付款合同基本发生在企业股权转让业务已完结,后期支付情况国税部门难以有效监控,易产生“当时不缴事后难找”的问题。
三是价格确定方法有待规范,企业是否认可。公允价值的确定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关联交易税款征收的关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做了明确规定,《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也规定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备查资料包括合同或协议及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但由于核定结果法律效力不强,核算较复杂, 企业是否认可,税企容易产生分歧。另外,进行资产评估的方法,是否要求企业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是否予以认可,税企之间、不同税务机关之间认识还不尽相同。
四是征管手段落后,基础数据与监控不衔接。涉外股权转让 业务复杂,取证困难,且要考虑政治影响。普通干部的涉外税收管理意识欠缺,管理手段滞后,基本属于事后管理。管理人员素质与业务需求不匹配,专业人才匮乏。同时,尽管涉外股权转让业务已纳入CTAIS 系统和税收分析监控系统的预警指标中,但由于税务登记环节对相关境外投资方信息录入重视不够,造成CTAIS 基础数据不实,影响了分析监控系统的有效应用。
四、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跨境税源管理的对象是跨境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包括非居民
企业及个人在我国境内的所得、“走出去”企业及个人的境外所得等。结合跨境所得具有流动性、隐蔽性强和突发性强的特点,税源容易流失境外且难以挽回特点,国税部门应从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基础数据管理、掌握文件规定、多部门协作、培养管理团队入手,建立税源发现、征管监控、政策把关和涉税服务的工作机制,推进专业化管理,实现“管得住、基础好、信息清、少分歧、强队伍”的管理目标。
(一)继续贯彻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在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及所得税核定征收等方面加强管理。二是注重税收协定执行的规范和统一,防范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财产收益等条款规定的滥用;落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加强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备案的后续管理。三是加强税收情报交换,防范跨境纳税人逃避税,切实做好外来情报核查、对外提出情报请求,为跨境税源管理提供信息保障。
(二)夯实涉外税收业务管理基础。一是从辖区税源入手,进行深入的摸底调查,切实掌握辖区内非居民企业和国际税收业务情况。二是高度关注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人股权变更业务,积极开展对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取得股息所得的检查,防范税收
流失;三是以企业重组业务、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等文件为政策依据,坚持“股权走税款留”的做法,依法做好跨境税源征管。
(三)构建非居民企业税源控管体系。一是主动加强与公安、工商、商务、外汇管理、地税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全面掌握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信息。积极协调建立辖区由相关部门参与的数据共享信息平台,加快涉税信息传递。二是除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日常监控外,可采取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等措施,提请商务部门传递股权变动信息,外汇管理部门付汇信息,前移非居民税收管理关口。三是要重点审核股权转让业务合同的内容真实性,转让价格合理性,附列资料完整性,对股权变化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加强与相关国家、地区税收情报交换的联系,对于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可向上级提请启动反避税调查。
(四)建立税源专业化管理机制。一是探索专业化管理方式,将涉及非居民企业股东的全部企业,纳入专门的信息数据库。在税务登记环节,将持股股东栏目设臵为必录项,信息完整登记,对尚未录入CTAIS 系统的限期补录。二是专岗定期梳理股权变更登记信息,筛查涉及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企业名单,进行核实调查。高度关注信息数据库企业境外控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捕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变动信息。三是拓展延伸管理。对扣缴义务人或者受让人未依法履行代扣税款职责,且未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的,由其承担税款连带责任,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对于发生国内控股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业务,由被转让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向控股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传送有关数据信息,同步加强管理,避免税收流失。
(五)加强股权转让公允价格审核。一是结合国际税收征管实际,对非居民企业关联方股权转让业务合理确定公允价值,建立
中介评估为主、税务审核为辅的审核机制,借助外力,提高质量,分担风险。二是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一次性税源,需要一次核算准确,可采取由纳税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税务复核确认措施。三是坚持资产评估报告须经财政部门审批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出具,按照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使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来测算公允价值,减少税企分歧。
(六)建立专业化管理团队。一是上下联动开展征管,由总局、省局总结归纳相关案例,给予基层局有针对性地提示和指导,对于复杂案例,可以由上级局直接参与,提高应对和管理质量。二是尽快培养一批高精尖专业人才,以省为范围统一调配指导工作开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三是鼓励人才进入国际税收管理领域,对取得资产评估师、审计师等职称并在国际税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同志,可以视办案情况给予提升政治待遇和经济补助的奖励,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参考资料:1. 安阳市国家税务局聂亚涛、魏贻龙《非居民企业股
权转让税收征管探析》;2. 戈宇《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指南—公司与产权法律实务2》;3. 靳东升、付树林《外国税收管理的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