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运用规则 .doc
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运用规则 作者:严青 和婷棉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3期
间接征据是指那些不能单独说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中的某一个要素,只有与其它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性表现为依赖性、关联性、判断推理性及排它性。实践中,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相当广泛,但只要是能够汪明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人、被害人、作案工具、使用手段、损害结果、行为动机、目的等单一事实要素,案件情节的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范畴。
一、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一) 侦查阶段
1.正确运用间接证据,可以划定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如1997年4月的一天. 某旅社5号房间旅客周某报案称,自己留在房间的现金1840元被盗。公安机关经勘查现场后发现:该房间门窗落销,合页均完好无损:房内仅住两旅客;其它设施均束被翻动。由此划定:要进入5号客房作案. 又不损坏门窗,且可以合理进入现场的仅有与失主周某同住一室的旅客袁某和当日旅社的服务员张某符合这一条件。经询问周某及旅社其它人员,均证实:案发当日,服务员张某尚未进过5号客房. 且与周某同室居住的旅客袁某于案发后再来见面,据此,侦查人员认为可以排除服务员张某的作案嫌疑. 划定此案为内盗范围. 且旅客袁某是重大犯罪嫌疑人。由于明确了侦查方向,侦查人员于当日晚上即侦破了此案,并及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袁某。在此,间接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对周某等的询问笔录) 的综合运用,很快划定了侦查范围,明确了侦查方向. 把目标锁定在了犯罪嫌疑人袁某身上. 为案件的突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问接证据是获取直接证据的重要手段。案发后,一时收集不到直接证据,而从收集间接证据人手. 往往就可以发现和取得直接证据。例如:某单位私设“小金库”,套取公款后予以私分,案发后将“小金库”的账册全部销毁。审问时. 犯罪嫌疑人不是一问三不知. 就是讲全部记不清了,结果审讯人员采用了“假设的客观情景”,在桌子上除了放有口供纸、笔外,还放了几本从其单位财务室搜查出的不同类型的笔记本. 讯问道:“你认为账册销毁了就无据可查了吗? 但是你别忘了一个事,你们会计怕日后对公款的去向说不清楚. 在笔记本上又作了记录,这一点你可能忽略了吧?”这一信息与桌子上随意摆放的笔记本使犯罪嫌疑人一下子乱了阵脚。他不但没有怀疑桌子上笔记本的真实性. 而且联想到会计的细心与胆小怕事。于是把“小金库”及其以外的款项也都联系起来. 交待了各款项的来龙去脉及数额,从而由一个小的笔记本(间接证据) 获取了本案有力的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使审讯取得了圆满成功。
3.在有些案件中,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只要确实、充分,也可以认定证明案件的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占有相当一部分比例。
4.间接证据是同一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证据。比如强奸案件中,从被害人内裤上,身上检测出的精斑、毛发的血型,DNA 比对,作案凶器上的指纹,现场遗留的痕迹. 烟蒂、唾液检测出的血型等与犯罪嫌疑人比对等. 均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同一认定的重要有力证据。
(二) 审查起诉阶段
1.利用间接证据,可以发现并扩大案件线索,挖掘追诉新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在审查甲、乙行贿、受贿一案中,行贿人甲供述:为求乙办事,于1996年3月15日用一普通大信封装了200张新版100元票面的现金. 送给了副市长乙,而经搜查发现乙家中一瓷罐确有20000元现金,但却是400张50元票面的,且用报纸包着. 纸绳捆扎。据此间接证据(包装物,赃款票面) 矛盾性. 发回反贪部门补充侦查后,发现原先新版100元票面的20000元为乙向甲索要的受贿赃款;另50元票面的20000元则是丙“孝敬”乙的受贿赃款。由此又挖出了乙的另一起受贿20000元的犯罪事实。
2.间接证据可以鉴别其它直接证据的真伪,以便排除伪证。前述案例中,用乙上缴赃款的票面、包装与甲的陈述的矛盾性. 鉴别出了乙仅受贿甲20000元供述的虚假性. 去伪存真,又挖出了乙收受丙20000元贿赂款的犯罪事实。
3.间接证据可以依法合理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在张某诈骗一案中,经审查发现失主万某报案材料与失物领条字迹非一人所书,遂询问失主万某,万某称自己只是报了案. 并不知晓案件已破,更未领取任何财物. 经核对辩认笔迹也不相符,后经调查发现:该财物为一侦查人员冒用失主名义代写领条,将此财物据为已有。据此,检察机关依法追回了财物,归还了失主,并建议反贪部门依法对该侦查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4.间接证据可以增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从而为下一步出庭公诉巩固和完善证明体系增加说服力。对言词证据最好的验证手段莫过于要求其“言之有物、有事”,直到相互印证,排除矛盾。
(三) 审判阶段
1.间接证据是迫使被告人认罪服法的有力武器。在一起强奸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人李某突然翻供,称自己先前的有罪供述是屈打成招,其实自己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针对此情况,公诉人适时宣读了一份关于从被害人刘某内裤上发现提取的精斑、毛发的血型,DNA 检测结果均与被告人李某一致,同时,公诉方还播放了侦查人员询问李某时的录相,其间侦查人员对李某并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李某听了,看了这一切举证行为后,深感羞愧. 并不得不供述了翻供的原因是由于律师的介入. 自觉法庭上有人为自己说话而心存侥幸所致。由此使李某心悦诚服地表示要认罪服法,重新做人。
2.间接证据是庭审调查的焦点,又是控辩双方共同运用的一柄杀手锏,同时也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坚强后盾。前述案例中,被告人李某翻供后,借口案发时自己并不在现场,而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