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解读
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解读(以下简称《禁令》)
一、《禁令》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1、 背景:2010年以来,中央企业事故多发、频发,形势非常严峻。这暴露出当前个别中央企业还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
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没有认真执行的问题。在这种大背景下,国资委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出台了《禁令》。
2、 目的:防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出台《禁令》的法律依据
《禁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九条禁令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并不是提出的新要求,而是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重申。
三、颁布《禁令》的重要意义
《禁令》是我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我委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具体行动;是中央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是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四、《禁令》条款的确立依据
《禁令》中的九条规定都针对的是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在对2004-2009年中央企业发生的135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归类分析后提出来的(每个事故可能有多种原因)。其中:56%的事故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包括隐患未及时消除)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53%的事故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因素,22%的事故有承包商、分包商管理问题的因素,16%的事故有培训教育不到位的因素,7%的事故有特种设备不符合规定或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资质的因素,2%的事故有擅自改变流程、方案的因素,而这些问题又大多与抢工期、超能力生产有关。近年来,一些中央企业还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现象,也被列入禁令中。
五、对违反《禁令》的中央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查处
国资委将在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中,加大对违反《禁令》行为的处罚力度;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违反《禁令》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