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治安管理制度
03-12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生宿舍楼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二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禁留宿外来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住宿资格等处罚。
第三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不准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不准私调门锁。
第四条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生宿舍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
第五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准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第六条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乱扔玻璃瓶等杂物。
第七条 不准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热壶、电热杯、酒精炉、取暖器、,禁止使用蜡烛,焚烧废纸。
第八条 宿舍内严禁吸烟酗酒、打架斗殴。
第九条 严禁传播、观看色情、淫秽出版物。
第十条 宿舍内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卫生检查。 第十一条 禁止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高声喧哗、起哄,扰乱周围环境。
第十二条 不得随便动用设在宿舍楼里的消防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赔偿。
201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