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指标考核办法
2012年管理指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落实岗位责任与义务。完善薪酬结构中管理者的工资待遇,实现对管理岗位的考核与激励。特制订本《管理指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工厂及餐厅中的各管理岗位。
第二条 由综管部根据各岗位责任设定管理考核指标。
第三条 各岗位具体管理指标考核工资(简称:考核工资)基本额、考核指标和标准见《岗位管理指标考核办法》。
第四条 各项管理指标在岗位考核中所占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管理指标考核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如果多次,取平均值。
第六条 采用预先把考核结果分几个档次,考核得分对应相应档次的考核方式。
第七条 考核流程:
1、各项管理指标考核表均以100分为基准分,实行扣分制;
2、当月没考核的指标不计分;
3、相关人员用《管理指标考核检查表》进行考核,得出该项指标的分数;
4、根据该项指标在岗位考核中所占比例,算出该岗位的管理指标考核分数;
5、管理多个部门或餐厅的,取所辖部门或餐厅的平均分。
第八条 考核工资发放:
1、岗位管理指标考核分数与考核工资的比例参照下表:
分数在95(不含)~100分,考核工资=考核工资基本额;
分数在90(不含)~95分,考核工资=考核工资基本额×90%; 分数在80(不含)~90分,考核工资=考核工资基本额×80%; 分数在70(不含)~80分,考核工资=考核工资基本额×70%; 分数在60(不含)~70分,考核工资=考核工资基本额×60%; 分数在60分以下,考核工资=考核工资基本额×40%。
3、考核工资随每月工资发放。
4、出现以下情形的,不发考核工资:
(1)当月降职、离职的;
(2)当月在岗时间不足20天的;
(3)当月发生重大管理责任事故的。重大管理责任举例如下: ①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元/次的;
②外部职能部门检查不合格的;
③顾客投诉处理升级的;
④在该岗位出现使经营或营运不能正常进行的其他事例。
第九条 本办法由总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凡与此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均予以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附件:
1、《综管部管理指标考核办法》
2、《财务部管理指标考核办法》
3、《产品部管理指标考核办法》
4、《人力资源部管理指标考核办法》
5、《店长管理指标考核办法》
6、《见习店长管理指标考核办法》
7、《厨师长管理指标考核办法》
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201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