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谈话教育制度
党员谈话教育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办公室机关党员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基层党组织要从教育、帮助、保护广大党员的角度出发,依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及要求,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监督。
二、实行谈话教育,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讲求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注意工作方法。
三、谈话的类型主要有:例行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例行谈话是通过与党员交谈,了解其遵守党的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议、决定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情况;对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所进行的谈话。
提醒谈话是针对党员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方面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和群众信访举报党员可能存在的不良倾向,以及在党员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前而开展廉政教育所进行的谈话。
诫勉谈话是对发现党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所进行的谈话。
四、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对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部门、单位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则采取集体谈话的形式进行。
五、办公室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找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话,各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年也要同一般党员进行一次例行谈话。
六、凡新提拔或重新调整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办公室领导要对其进行任前谈话,对其执政为民、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提出希望和要求。
七、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群众屡有反映且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八、实行谈话教育应按一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谈话前,应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谈话人员告知谈话对象;谈话中,对谈话的内容,特别是对谈话对象提出的要求和谈话对象的说明及表态应做好书面记录,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对并签字认可;谈话后,应及时整理谈话记录,并交由有关部门留存。
九、谈话对象可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对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组织研究认为可以采纳的应当予以采纳,并由有关部门将采纳的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十、谈话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不该泄露的问题,不准假公济私、挟嫌报复或向谈话对象提出不正当的要求。